北京市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案件

北京市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案件

摘要:北京房地集团首华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处财务科出纳王嘉伟挪用公款问题。王嘉伟先后3次将共计73万元的单位公款转入其妻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赚取利息收益,获利合计4735.01元。2015年3月19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嘉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经北京首华建设公司纪委研究,并报公司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嘉伟开除党籍处分。

北京房地集团首华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处财务科出纳王嘉伟挪用公款问题。王嘉伟先后3次将共计73万元的单位公款转入其妻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赚取利息收益,获利合计4735.01元。2015年3月19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嘉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经北京首华建设公司纪委研究,并报公司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嘉伟开除党籍处分。

石景山区中医医院原副院长周强收受财物问题。周强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人民币8000元、购物卡800元。经石景山区中医医院党支部研究决定,并报石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批准,给予周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经石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周强行政撤职处分。

延庆区延庆镇胜利街村第四小队队长谢兴亮侵占集体资金问题。谢兴亮利用职务便利,以给其父谢某某发放工资奖金的名义,冒领该小队集体资金3.1万元。2016年2月17日,延庆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谢兴亮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延庆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谢兴亮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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