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共享发展的分配原则

聚焦丨共享发展的分配原则

核心提示:在帕累托看来,福利分配的最优状态,是指在既定分配状态下,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一个人状况变好,而不使任何人状况变坏。通俗地讲,若不减少一个人的福利就无以增加另一个人的福利,分配如果达到这样一个状态,便是最优的分配。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为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我体会,这主要是指收入分配要体现公平。

从理论上追溯,最早重视分配公平的思想家是马克思。当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预言资本主义制度将被新制度替代,一个重要依据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分配制度不公平,从而导致了财富积累与贫困积累两极分化。一个不公平的社会制度,必被历史淘汰。

对为何要实行公平分配,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便社会财富不增加,只要收入实行均等化分配也能增进社会福利。何以如此?他的理由是,穷人一块钱的效用要比富人一块钱的效用更大。对富人来说,多一块钱不过是锦上添花,少一元钱也无足轻重;可对穷人来说,多一块钱是雪中送炭,少一块钱则可能影响生存。这样,将富人的收入转移一部分给穷人,社会福利会因此增大。

20世纪前半期,庇古的这一观点广受关注,并影响过西方国家的政策。当然,其间也受到不少人批评。批评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效用属主观感受,无法横向比较。穷人缺钱可能买不了自行车,富人缺钱可能买不起汽车,所以不能说一块钱对穷人的效用就比富人大。二是认为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不能顾此失彼。若只强调公平不重视效率,长此以往经济发展会停滞,最后富人也会变成穷人。

公平分配当然不能搞绝对平均主义。其实在庇古之前,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就提出过关于福利优化分配的标准。在帕累托看来,福利分配的最优状态,是指在既定分配状态下,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一个人状况变好,而不使任何人状况变坏。通俗地讲,若不减少一个人的福利就无以增加另一个人的福利,分配如果达到这样一个状态,便是最优的分配。

帕累托还指出,福利分配除了最优状态,同时也存在次优状态,即不减少任何人福利仍可增加某人的福利。学界称此情形为“帕累托改进”。有这种情况么?当然有。比如当年中国农村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民收入增加,城市居民并未因此受损。帕累托强调,只有“改进状态”的收入调整,才可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

然而困难在于,收入分配调整并不能仅局限于“帕累托改进”,为了照顾公平,政府有时不得不动富人的奶酪。那么富人的奶酪在何种条件下才可以动呢?对此美国学者卡尔多提出了“假想补偿原则”。“假想补偿”当然不是真的补偿。卡氏的意思,政府调节收入可以抽肥补瘦,但要有前提,即穷人得到的收入能足以弥补富人的损失,否则动富人奶酪就得不偿失。

举例说,用富人的100元收入补贴穷人,若穷人收入因此增加了110元,这样补偿富人100元损失后(社会总收入)还多出10元,倘如此,卡尔多认为这种收入调整可取;反之,若用富人100元收入补贴穷人,结果穷人收入只增加80元,穷人增加的收入不仅不能补偿富人的损失,社会总收入还减少了20元。这种收入调整显然不合算,也不足取。

问题是怎样才能让补贴有效率?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有一个设想,即采用负所得税方案予以补贴。负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负所得税(补贴)=社会贫困保障线-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而个人实际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补贴)。弗里德曼说,用这种办法补贴穷人的最大好处是补贴兼顾效率,可鼓励贫困者通过勤奋劳动脱贫。

请看下面的例子。假定政府规定的贫困保障线为1000元,负所得税税率为50%,若某穷人的实际收入为1000元,按上面的公式算可得补贴500元,最后个人可支配收入(实际收入加补贴)为1500元;若实际收入500元,可得补贴750元,个人可支配收入为1250元;若实际收入为零,则可得补贴1000元,个人可支配收入也只1000元。可见,实际收入越高,最终个人可支配收入也越高。

以上是经济学关于分配的相关理论,转向政策层面,对我们正在进行的“扶贫攻坚”有三点启示:第一,共享发展体现社会公平,事关人心向背,故防止两极分化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第二,调节收入分配应优先采取“帕累托改进”,凡是不存在外部负效应的分配改革,皆应尽快推进;第三,调节贫富差距要兼顾效率,上策是社会总收入不减少。为此,政府扶贫要立足“造血”,帮助贫困人群将蛋糕做大。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责任编辑:李梦柯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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