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问责夯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以问责夯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摘要:《问责条例》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重要抓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准确把握党章党规党纪的内涵,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越过红线的党员干部咬耳扯袖,促其红脸出汗;对突破底线的党员干部猛击一掌,促其幡然醒悟;对于拒不悔改、触碰高压线的党员干部严查快处,彰显纪律刚性。

学透、用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让问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撒手锏”,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条例》是夯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根本保障。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基层党委、纪委既要勇于率先垂范,更要敢于刮骨疗毒,对违背党的宗旨、违反党的纪律、破坏党的规矩的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岗不出力、履职不尽责的现象仍有发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现象依然存在,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问责条例》出台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有助于将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压实。对有责不尽的基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就要用好《问责条例》,以严肃问责倒逼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问责条例》是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路径。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起来。《问责条例》出台,对于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具有重要作用,既有利于强化“不敢腐”的社会氛围,也有利于完善“不能腐”的制度建设,更有助于形成“不想腐”的价值导向。《问责条例》以定性与定量严格标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精准的“刻度化”问责,对失责行为具有“定点打击”“靶向治疗”的鲜明特征,具有强烈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彰显了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立场。同时把管党治党压力传导给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行为动辄则咎,抓早抓小,铺设了带电的高压线,进一步织密了制度笼子。

《问责条例》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重要抓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准确把握党章党规党纪的内涵,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越过红线的党员干部咬耳扯袖,促其红脸出汗;对突破底线的党员干部猛击一掌,促其幡然醒悟;对于拒不悔改、触碰高压线的党员干部严查快处,彰显纪律刚性。《问责条例》突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两种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7种问责形式,着重在于加大对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问责力度,对发生失职失责情形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形成了“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应,倒逼党员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责任担起来,让责任永不缺位。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把贯彻执行《问责条例》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明晰应当问责的具体情形、明确问责的权限程序,以真抓实管的监督执纪行动,倒逼基层党组织下大力气补齐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等突出短板,以《问责条例》落地生根,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

(作者杨传金系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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