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什么?

报告人:殷庆言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原副校长

导读:

《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第一,党的领导弱化;第二,党的建设缺失;第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第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第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第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文稿]

2016-11-24 15:22:00 来源: 宣讲家网 我要评论(0)
校对:赵苇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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