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本职:“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
纪委的本职工作是什么?可以说这一问题在十八大之前,于一些人的意识中是模糊不清的。有偏差的思维必然不能指导正确的实践,一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上不自觉地成为了“党内公检法”。“纪法不分”最明显的后果,是在治党实践中纪委过分侧重法律,纪律反而较少看,党员领导干部只要不违法甚至只要不犯罪就没人管没人追究,造成了王岐山同志常说的“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两极乱象。王岐山同志指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8]这一乱象的背后,隐藏着十分重要、必须澄清的错误认知——在今天的世界上,任何一个现代政党的纪律都要严于国家法律,执政党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更要对自身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宗明义地指出,我们党是“两个先锋队”,党的这一先锋队性质和长期执政的要求,必然决定党规、党纪要严于法律、法规。“纪法不分”的要害,是将党员标准退回公民守法底线,将党员混同于一般群众。法律是任何公民都不能逾越的红线,而中国共产党党员不仅仅是普通公民,绝不能把对自己的要求降低到法律这一底线上去,否则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根本无从谈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纪检工作新思想新论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反腐倡廉理论,党的纪检工作由此回归本职。近年来,各级纪检部门对于落马官员的违纪通报中更多地用了“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等“纪言纪语”,着实是一种严格区分了纪就是纪、法就是法的制度上的进步。
党的纪检工作回归本职,所带来的“制度红利”是巨大的、对我们党党风廉洁建设的影响是深远的。这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区分违纪行为处理的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必将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挽救正在滑向深渊的干部。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反问:“空军的同志说,培养一名飞行员要花相当于其体重一样重的黄金。我们培养一名省部级干部要多少代价?很多干部从基层做起,慢慢成长起来,最后毁于一旦,一失足成千古恨。出问题的人之前就会有迹象,为什么不及时帮助他们认识和解决问题呢?这就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9]
有人觉得,在“四种形态”中“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是不是纪检部门在“大老虎”面前退缩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会不会就此告一段落?其实不然。“四种形态”是一种治党管党思路上的创新,它更加注重反腐工作的“源头治理”,更加强调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意识。换而言之,在党员领导干部滑向严重违纪深渊之前,纪检部门就要出手,尽最大可能为其勒住脱缰之马,这实际上更加有利于保护干部而不是相反。
二是,纪检部门全面地抓党的各项纪律,不仅限于只管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而是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遵纪守纪要求。正如王岐山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10]。“纪法分开”所带来的新气象,是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套用“法言法语”规定党规党纪的条文都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严格分类治理;是党员领导干部下班之后回家吃饭而不是混迹于各大酒场饭局成为“新常态”;是党员大V在微博上妄议中央,会引发得到党纪处分的严重后果……沿着这样一条正确道路不断前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新成果必将不断开创、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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