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层次是用户知情权保护。实践中,包括虚假网络广告、标题党、网络谣言、商业诋毁等大量非法信息集中涌现,尤其是在自媒体时代,侵害用户知情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从网络虚假广告到网络刷信刷单,从耸人听闻的标题党到扰乱社会的网络谣言,这些都是严重侵扰用户知情权的违法行为。针对这些违法违规乱象,以我国网信部门为代表的政府执法和立法部门,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广告新规”、“网络搜索新规”等一系列保障用户知情权的新举措。与此同时,也相继开展了整治虚假广告和标题党、打击网络谣言、治理网络直播等专项行动,目前已经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
最后,网络立法是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大量“独角兽”公司集中涌现,市场规模和产业覆盖不断扩大。但是,最近几年互联网企业的无序竞争,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恶意竞争多有发生。互联网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脱离了法治就会变成无序竞争之地。近年来针对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我国工信部、工商总局、网信办等各个部门都相继出台了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目前,《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法之中,其中的动因之一也是为更好地保证互联网产业的竞争秩序。
总之,网络立法就是让互联网市场和企业做到有法可依,以秩序代替丛林法则,重申诚信规则和依法竞争,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牺牲网络安全与用户权益作为竞争的砝码。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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