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奇葩证明”,为何总被当成别人的事

清理“奇葩证明”,为何总被当成别人的事

最近几天,是广东梅州市梅江区各小学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时间。梅江区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需要由家长提供派出所的无犯罪记录,于是刘先生来到派出所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碍于群众的诉求,派出所民警无奈地给刘先生开出了证明。不过,民警在开出的证明中怒怼:“请问教育部门,小孩读书与其父母有无犯罪有关吗?难道小孩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权利吗?”(6月20日《广州日报》)

在全社会共同治理奇葩证明的当下,再次曝出“小孩入学需父母无犯罪证明”的消息,不免令人感到某种深深的无奈。其又一次证明,当某种不合理现象由来已久甚至形成路径依赖,要将之彻底根绝便绝非朝夕之功。即便有自上而下的强势推动,但是在某些职能部门的潜意识里、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奇葩证明”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这类历史遗留的奇葩证明,各有各的前世今生,却无一不是让人不胜其烦。

诚如当事民警所言,子女入学与父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何干?换而言之,无论父母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适龄儿童依法入学的权利原本就是确定的。既如此,当地教育部门要求出具所谓的“无犯罪证明”便纯属没事找事——诸如此类,不少为人所诟病的“奇葩证明”,其奇就奇在毫无逻辑可言。民众完全不理解它们的依据、目的和意义之所在。可以说,这些“奇葩证明”自始至终都是虚耗公共资源和时间成本的无效劳动。

面对质疑,当地教育局回应称,这个“申请表”已实施了五年,并且不管“犯罪记录”怎么样,都不会影响孩子的就读……就是这样一个并无实质作用的“规则”,居然施行了五年之久,并且在全国一同治理“奇葩证明”的大背景下竟也未及时清理取消。究其原因,或许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咎于公共系统内部的衔接不畅。在公安机关早就宣布“对个人不予出具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地方教育部门却照旧要家长出具此类证明,由此所暴露的不同部门间隔阂之深可见一斑。

事实上,声势浩大“清理奇葩证明”的行动,已经越发呈现出两个层面的结构性缺陷。一方面,普遍存在着“不曝光不清理”的情况,往往在事情闹大之后相关单位才会做出些被动性改变;另一方面,则是出现了某些公共职能机关 “拒不对外出具证明”和“继续对外要求证明”并存的局面,诸如民政、教育、银行等机构广泛存有严于律人、宽于律己的现象。于是乎,清理奇葩证明,就此变成了“别人的事”。

最近一年来,我们见多了某某单位由于“奇葩证明”怒怼其他单位的故事。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不少公共职能部门并没有一套健全的内部反省和纠错机制,其未能针对现有的规则规范、办事流程进行一次彻底的梳理与排查,而只是受到外界压力时才后知后觉地被动改变。时至今日,清理奇葩证明要推向深入,必须灌输“不需证明是通例,需要证明是例外”的基本性原则,继而以此为标准,指导公共部门进行一场彻底的自我清理。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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