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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金国坤 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
导读:
根据监察法,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将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即所有由公共财政负担、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人员,真正实现监察“全覆盖”。[课件][文稿][完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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