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处置调研报告

“僵尸企业”处置调研报告

根据市委关于开展“推动六个高质量发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讨论活动统一部署,市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强化破产审判职能加快‘僵尸企业’处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汤小夫院长作为课题组组长亲自组织推进,先后赴5家基层法院开展调研,实地走访企业3家,组织召开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家、破产管理人和法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6场,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20余条,全面了解全市“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查找和总结存在问题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一、xx地区“僵尸企业”处置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x家,连续两年未申报地税的企业x家,相当一部分企业是处于停产半停产、资不抵债状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生存的“僵尸企业”。近五年来,全市进入破产处置的“僵尸企业”有x家,部分“僵尸企业”可能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政府协调等其他手段予以处置。但据了解,基于种种原因,绝大部分“僵尸企业”尚未进行处置,处于“僵而不死”状态。

(一)强化破产审判职能推进“僵尸企业”处置情况

近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68件,成功处置“僵尸企业”33家,累计化解债务x亿元,释放土地x万平方米,妥善安置职工x余人。

1.案件数量分布不平衡。在168件破产案件中,沭阳和泗洪各占46件,占比达55%;xx中院受理21件,占比12.5%;宿城、宿豫合计50件,占比29.7%;泗阳仅有5件,且该县在2013年前无新收破产案件。

2.破产程序适用单一。xx地区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低、小、散现象突出,多存在经营不规范现象,“僵尸企业”再生几率小,一般多以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适用重整、和解程序较少。168件破产案件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仅2件,其余均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3.人案矛盾加剧。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仅23人,人均审理10件破产案件,其中泗洪法院人均审理破产案件高达23件。目前,全市两级法院未结破产案件数达230件,仅次于xx、南京位居全省第3位,人案矛盾进一步加剧。

4.处理破产案件能力不强。尚未成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仍需同时办理相当数量的其他民商事案件,无法集中时间和精力系统处理破产案件,对相关疑难问题研究不深、沟通协调能力不强等,制约了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提升。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专业性不强,效率较低。

(二)xx地区“僵尸企业”的类型分析

1.从破产企业分布看,宿豫和泗阳破产企业偏少。宿城区有55家,占比x%;泗洪县、沭阳县分别有47、46家,占比分别为x%和x%;宿豫区有15家,占比8.93%;泗阳县仅有5家,占比x%。

2.从行业类型看,破产企业以制造业为主,轻工业为辅。相比经济发达地区,xx地区破产企业仍以传统行业为主。传统工业行业共119家,占比x%;房地产企业有23家,占比x%;建筑工程企业有6家,占比x%;旅游餐饮企业有5家,占比x%;民办非企业学校4家,占比x%;担保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1家,占比x%;其他类型企业10家,占比x%。

3.从企业性质来看,破产企业均为民营企业,其中招商引资企业占比高。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168家“僵尸企业”绝大部分均是民营中小企业,其中有78家企业系招商引资企业,占比46.4%。仅有1个集体企业,无国有企业。改制后又破产的企业有14个,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逐渐解决,改制企业破产数量将且逐渐减少。

4.从存续时间看,破产企业存续时间较短。截至进入破产程序时,168家企业中存续5年以下的共有50家,占比29.76%;存续时间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80家,占比x%;存续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共有27家,占比x%;存续15年以上的有11家,占比x%。

5.从企业规模看,破产企业规模不大。注册资本在x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有74家,占比x%。注册资本在x万元至x万元之间的企业有26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有23家,注册资本在200万元至x万元的企业有26家,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仅有19家。

6.从企业经营状况看,破产企业以停产停业为主,未投产和弃企逃债现象较多。进入破产时,停产停业2年以下的企业有95家,占x%;停产停业2年以上的x家,占x%;未投产即破产的企业有18家,占10.71%。破产时或破产后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有9家,占x%。

(三)xx地区“僵尸企业”形成原因

1.由经营亏损转为融资风险。大部分“僵尸企业”破产的原因,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营亏损,而是涉及巨额融资,资金链断裂。融资方式除金融借款外,更多的是民间集资、企业拆借等。融资手段多为互保、联保借款等,形成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以及合作企业捆绑破产的连锁反应。如宿城天辰集团破产系列案件,企业联保借款,资金链断裂后,一损俱损,全部破产。受金融政策从紧影响,金融机构提前收贷或者提高贷款标准,以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贷款,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如龙马动力和聚德纺织,银行收回贷款后,不再续借,最终导致企业经营无以为继。

2.企业主个人因素导致企业管理混乱。一是企业主病重或去世导致管理混乱。亿泰系案件、新富阳纺织、爱科新能源等6家企业均因企业主病重或者去世,导致企业无人管理,变成“僵尸企业”最终走向破产。二是公司股东内斗,拖累公司发展。泗洪的迪王体育、多邦建材均是因公司内部纠纷拖累导致公司经营困境而破产。三是企业主违法犯罪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企业或企业主个人巨额融资,因非法集资犯罪被追责,继而导致公司破产。泗洪的分金亭酒业、东旭电源、亚尚电子等10余家企业,均因此变成“僵尸企业”而走向破产。

3.招商引资不规范。有多家招商引资企业在厂房建设阶段即破产,有些尚未投产经营就因资金链断裂破产,部分是在“三免两减半”政策届满即成僵尸企业继而破产。骏泰置业、国泰百货、泗阳“洋人”、亚尚电子均系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不规范引发的企业未投产即破产,甚至出现了恶意诈骗等犯罪行为。如泗洪的亚尚电子破产案,该企业投资人从投资到破产仅投入几百万元,政府借钱给其交土地款,为其办土地证,该投资人又将土地抵押办贷款,在厂房建设过程中四处欠债,从成立到破产,该企业连厂房都未能建成。

4.弃企逃债现象多发。受经济下行的影响,部分企业尤其是外来的投资人为逃避债务,有的直接人去楼空,但是始终没有清算处置,成了名副其实的“僵尸企业”。“僵尸”多年的公司进入破产,其中部分是属于“三无”企业:无债权、无资产(能变卖的财产早已变卖一空)、无人员(企业主或高管联系不上)。还有一些中小微型企业,无场所、无账册、无人员,根本无产可破。

(四)“僵尸企业”的现实危害

“僵尸企业”被称作市场肌体内的毒瘤,“僵尸企业”无法快速出清,其危害是全方位的。

1.降低了资源使用效率。相当一部分停业或基本停业的“僵尸企业”,沉淀了大量土地、信贷等要素资源,这些资源被长期占用而无法再利用,在加剧产能过剩的同时严重影响要素资源价值的实现和提升。近五年,xx地区进入破产程序的168家企业累计占用土地近10000亩,其中顺都浩诚公司一家占地近345亩,而2018年xx市区全年工业用地计划不过6292亩;占用银行贷款46.2亿元,其中欧亚薄膜公司一家就占用8.003亿元。

2.加剧了系统性风险。xx地区“僵尸企业”背负大量金融债务而又缺乏偿债能力,也没有足够资产偿还贷款,而且往往涉及三角债或担保等关联责任,如绿陵化工、精科电器、建设集团等企业均是贷款互保,随着时间的延续,债务问题不断加剧,一方面银行不良贷款会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可能波及上下游关联企业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处置不慎,严重影响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3.破坏市场资源配置和公平竞争机制。对“僵尸企业”过多的财税政策和信贷资源倾斜,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立,使竞争力强的企业不能获得相应利润,阻碍其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使得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失灵。

4.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由于没有收入来源,“僵尸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保情况严重且涉及大量诉讼案件,职工、债权人涉诉信访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近五年涉“僵尸企业”申报的债权金额108亿余元,申报、确认的职工债权金额超过7700万元。

二、xx地区“僵尸企业”处置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1.对“僵尸企业”处置认识不到位,导致“僵尸企业”处置总体处于被动局面

第一,债权人认识偏差,不愿主动启动“僵尸企业”处置程序。大部分债权人无法真实、全面地了解“僵尸企业”的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更倾向于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个体清偿,不愿主动启动破产程序。“僵尸企业”的最大债权人通常是银行,而银行为了避免增加不良贷款,冲击其风险拨备和存款,乐见政府协调继续“输血”。

第二,政府认识不到位,不愿意揭开“僵尸企业”面纱。“僵尸企业”尽管没有市场效益,但产能仍在,GDP依然可观,将其清退市场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绩效指标。揭开“僵尸企业”面纱,会将企业资金链、担保链“两链”风险以及其他潜在风险便变成现实危机。因此,调研中,我们发现各县区政府对于“僵尸企业”处置均有顾虑,认为“僵尸企业”处置可能影响到任期内的政绩、破坏地方发展稳定大局,因而不愿意揭开“僵尸企业”面纱。

第三,法院内部有疑虑,处理“僵尸企业”的动力和能力不足。“僵尸企业”的破产处置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程序推进的要求,又有实体争议的处理,不仅对法官的专业能力要求高,而且需要法官亲力亲为,协调事务异常庞杂。同时在每一个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都要面临企业财务混乱、资料缺失、应收款追索难、审理周期过长等一系列问题。如国泰广场破产案,审理10年尚未结案。另一方面,破产案件审理的对外协调任务超出法官能力范围。“僵尸企业”一旦进入破产往往需要协调税务、电力、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对不是政府重点关注的企业,法院协调起来较为艰难,其他部门往往不予配合。如永裕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与供电供水部门协调供电供水问题多轮未果,直至分管市长亲自出面协调才解决。此外,还要面对闹事、信访压力。如翰林国际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业主为学区上学问题多次集访向市政府施加压力,这些压力都会传导到主审法官身上。因此,法院内部缺乏足够动力来处理“僵尸企业”。

2.“僵尸企业”处置方式单一,市场化、法治化程度不高

从全市范围看,各县区政府处置“僵尸企业”手段较为单一:首选继续“输血”,协调金融机构贷款、展期、借新还旧、降低利率等,该种方式见效快,能够帮助企业度过眼前难关,但治标不治本且容易加剧风险和矛盾。其次选择“造血”,帮助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债转股等,该种方式见效慢,对企业本身经营管理、市场前景等要求高,且需要较长处理周期,对化解当前矛盾不利,政府、债权人都缺乏足够耐心和定力。最后将企业推向法院破产,在利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输血”“造血”不成或者发现企业负债巨大、矛盾严重激化后,动员债权人申请破产,交由法院处置,但后续对企业的跟踪协调帮办力度不够,导致法院“单打独斗”,处置效果不佳。此外,在政府平台提供担保或银行债权较大的情况下,有的县区政府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将“僵尸企业”优质资产提前移转,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该说,上述三种处置方式各有利弊,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更多是立足化解眼前矛盾,忽视长远利益,不能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司法手段,形成科学系统的“僵尸企业”处置模式,处置方式市场化、法治化程度不高,导致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增加后期处置难度,制约“僵尸企业”处置效果。

3.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及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僵尸企业”破产处置进展缓慢

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不高。专业化是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最重要和最关键环节。目前,全市尚未成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专业合议庭也偏少,且存在人才断层、后续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破产审判工作的高质量开展。破产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一方面,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对管理人履职的配合、协作不够,只认法院协调,不认管理人,阻碍了管理人职责履行。例如,对注销账户、资料调取等本应由管理人完成的工作,许多金融机构都要求法院出面协调,严重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相当部分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明显不足,在程序推动上完全依赖于法院,工作主动性不强;缺少掌握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导致相关重整、财产处置工作推动不力。破产重整制度价值未得到充分释放。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效果不同,前者旨在挽救“僵尸企业”,而后者则是将“僵尸企业”直接清退市场。由于xx地区破产企业质量大多不高、市场吸引力偏弱、破产管理人专业化程度不足,导致企业破产居多,重整较少,客观上加剧了“僵尸企业”的处置困难。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繁简分流落实不到位。对于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未能探索适用简易破产审理程序审理,不能实现快审快结,严重影响破产审判工作质效。立审执协调和“执转破”推进力度不够。“执转破”(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到期债务时,将涉该企业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退出执行程序而进入破产程序)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执行僵尸案件,及时清理隐藏在长期未结案件和终本案件库中的““僵尸企业””。从调研情况看,近两年来全市法院通过“执转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仅43件,与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工作要求相差甚远。

4.府院联动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僵尸企业”处置合力

第一,府院联动机制尚未制度化、常态化。目前,府院联动还处于个案沟通协调层面,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文件,也没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更没有成立固定的办事机构。对于规模大、社会影响面广的破产企业,政府通常会主动选择介入,但仍需法院领导出面协调、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办才能解决问题。对其他破产案件,缺少法院与相关部门直接沟通联系的渠道,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主动性不强、力度不足,严重制约和影响破产案件推进的进度和效果。

第二,府院联动机制职责内容单一。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府院联动机制往往用于处置职工安置、信用修复、金融机构参与、破产费用保障、打击逃废债等事务性问题上,尚未在涉及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信息共享机制、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机制、企业破产资产招商、交易机制等方面进行协作,不利于从源头上形成“僵尸企业”处置的合力。

第三,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协作力度不够。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是破产审判工作中的最大难题,尤其涉及土地、厂房和一些特殊机器、设备“三拍两降”后依然无人问津,实物分配更是困难重重,法院成为“僵尸企业”的“停尸房”。当前,仅有泗洪县建立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的府院联动机制。该县将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与招商引资相结合,采取“政府兜底”的办法回购流拍土地厂房,既破解了土地要素的制约,又节约了财政资金,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其他县区政府基于多种原因,参与企业破产财产处置的主动性不强、推进力度不够。

三、强化破产审判职能,加快“僵尸企业”处置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1.强化破产审判职能,加快““僵尸企业””处置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解决经济结构性失衡问题。强化破产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制度功能,将大量闲置的土地、设备、人力资源从“僵尸企业””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切实减少无效供给、化解过剩产能、释放生产要素、降低企业杠杆率,实现市场资源的更有效配置,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实现供求关系的动态均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强化破产审判职能,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处置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与否,是衡量市场经济体制和营商环境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准之一。破产制度作为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主体退出及挽救机制,既是市场主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对激励企业家投资创业、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稳定交易预期、改善营商环境及构建诚实守信的信用体系等具有重要作用。当前,xx正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激活市场活力。但与相对完善的市场准入、市场交易等制度相比,相对滞后的市场退出机制已成为制约高质量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

3.强化破产审判职能,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处置是坚决打好防范风险攻坚战的必然要求。债务人涉及相互、连环担保以及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的企业破产案件,容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积极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有利于有效控制宏观杠杆率,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是打好攻坚战的必然要求。

4.做好破产审判工作,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处置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手段。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前,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执行案件大量存在,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原因。经初步梳理,目前全市执行案件中符合破产实质要求的“僵尸企业”就有50余家,迫切需要建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机制,打通解决法人组织“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使涉破产企业的执行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切实解决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难”问题。

四、加快“僵尸企业”处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深化思想解放,综合运用市场、行政和司法手段加快“僵尸企业”处置

1.充分认识企业破产的价值和功能。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是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符合市场规律和法治精神的。而“僵尸企业”不是“洪水猛兽”,是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导致的恶果,在美国、英国、德国等经济发达国家也都存在。主动戳破“僵尸企业”这一“毒瘤”,虽然可能提前暴露矛盾风险,但从长远看,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并更有利于有效解决矛盾与风险。因此,建议全市两级政府组织专题研讨,解放思想,进一步增强“僵尸企业”处置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因困难多而不为、有风险而躲避、有阵痛而不前,切实做好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

2.综合运用市场、行政和司法手段。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建议两级政府尽量避免通过行政手段实行补贴、续贷等非市场化方式让“僵尸企业”无效存续。在制定“僵尸企业”处置方案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同时邀请法律、金融等专业人士参与论证,依法做好企业破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杜绝加快进程走捷径和举措违法走弯路两种倾向。

(二)坚持综合施策,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

1.强化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将破产审判团队建设作为积累审判经验、攻坚疑难问题、提升破产质效的重要抓手。建议市编办积极支持市中院加快组建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各基层法院组建专业化破产审判合议庭或审判团队,选配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法官到破产审判岗位。加大交流学习、业务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化水平。由市中院尽快研究制定符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的科学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干警积极性。

2.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管理人准入、选任、考评、淘汰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履职动态管理和监督,确保管理人充分发挥推进协商、专业判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建议市民政局加快推动建立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充分发挥管理人协会在管理人队伍中的指导、规范、发展、淘汰和管理人报酬保障等方面的作用。

3.探索推行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繁简分流。市中院加快制定简化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尝试将部分事实清偿、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无产可破”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在听证、破产告知、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认定、财产清查、程序终结等环节实行标准化作业、格式化处理,缩短时限、快审快结。

4.完善立审执衔接配合机制加大“执转破”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推进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树立“应移尽移、应破尽破”理念,加强立审执衔接配合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排查力度,实现快速移送,快速办理。

(三)加快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强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合力

1.建立“僵尸企业”识别联动机制,因地制宜实行差异化处置。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定期识别、分析、监测企业欠税、欠薪、对外担保、涉诉等风险情况,按照产业政策、企业前景、危机原因等,根据挽救可能性,由政府帮扶企业自救或和解、重整或破产清算等进行救济。对有挽救可能的企业,采取重整、和解方式使企业重建再生;对无挽救可能的企业,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的“清道夫”作用,让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2.建立重大风险防范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例如存在相互担保、连环担保、民间融资或者非法集资关系的“僵尸企业”,在案件受理前或审理中,建议各级政府协调法院、有关部门、中介机构等对重大风险进行依法评估,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确保“僵尸企业”处置积极稳妥推进。

3.组建破产管理办公室,加快推进府院联动制度化、常态化。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根本上改变政府选择性介入破产案件和府院沟通协调不畅的被动局面,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成功经验,组建破产管理办公室,授权其相关行政职能,专门负责协调推动“僵尸企业”处置,抽调法院、公安、金融、地税、经信、国土、住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精干力量,完善工作机制,集中办公定期会商,从而更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更大力度地推动“僵尸企业”处置,提升“僵尸企业”处置的质量与效率。

4.完善协同处置平台,加快“僵尸企业”财产处置。从苏南地区成功经验看,政府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收储破产企业相关资产或利用政府融资平台通过收购、二次挂牌、租让结合等市场化手段盘活闲置土地、厂房,让资产重新配置给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是可行且能实现多赢的好方法。建议从市级层面出台相关文件,鼓励和支持县区政府按照法治化、市场化路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政府融资平台或资产管理平台统一收储“僵尸企业”财产,整合包装后重新配置或者结合招商引资,选择优质资产,有针对性的推介,盘活相关资产实现“腾笼换鸟”。

(三)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僵尸企业”处置实效

1.成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僵尸企业”处置是多方积极协调、整体推进的系统工程。建议借鉴浙江成功经验,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法院院长任副组长,法院、公安、金融、地税、经信、国土、住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僵尸企业”处置的工作领导和组织推动,为“僵尸企业”处置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2.加强资金保障。大部分企业破产原因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营亏损,部分是涉及巨额融资导致资金链断裂,还有部分是由于银行抽资压贷甚至不给贷。对此,建议政府充精准帮扶,设立政府应急转贷资金,为市场前景好但由于流动性资金不足而陷入僵局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用时间换取企业发展空间。完善破产审判专项基金制度,严格落实《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专项基金管理管理和使用办法》,对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报酬的管理人进行补偿,对“僵尸企业”特困职工进行安置,为“僵尸企业”处置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3.完善配套政策供给。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有诸多棘手问题需要政府协调处理,比如税收减免、瑕疵产权登记、项目验收等。建议各级政府,立足本地实际,先行先试,积极研究企业破产处置中职工权益保障、财产处置税费、企业信用修复等问题,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供给,提升“僵尸企业”处置效能。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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