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社会救济活动中的信息公开

清代社会救济活动中的信息公开

清代社会救济事业比较发达,官方有较为完备的防灾赈灾体系,民间社会成为救济活动的主力。在实施救济活动过程中,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实行了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而民间社会救济机构为获得众人的信任,募集更多资金,尤其重视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公开扩大了民众知情权,提升了参与者的积极性,推动了清代社会救济事业的发展。

一、防灾赈灾活动中的信息公开

为防备灾荒,清代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仓储设施,主要包括常平仓、社仓和义仓。从嘉道年间开始,常平仓和社仓日趋衰落,义仓地位日渐重要。义仓大多由地方官牵头设立,仓粮则主要来自民间捐助。每当某处义仓建设完成,主持者一般都要树立碑刻,公布仓储建设的源起、过程,如光绪元年(1875年)河南沁阳义仓建成,知县欧阳霖“爰序颠末,泐石以记”,并且“书捐户姓名于碑阴,而以所捐银数,并收支存放各款目,条分缕晰,备载于后”(《清代河南碑刻资料》第3册)。公布主要捐助者的捐款信息和支出信息,不仅可以褒扬捐助者,并且有助于民众对救助活动的监督。当然,碑刻这一载体,信息保留长久但难以记载详细信息,且刻碑成本较高,并不适用于持续性的救助活动。

清前中期的赈灾活动被称为荒政,主要由政府来完成。其间相关信息多由基层逐级上报,以便于上级的决策和监督,但也有部分信息对民众公开。每当灾害发生,地方官需亲自到灾区,“详细晓谕”,与灾民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同时还需上报受灾情况并申请救济,得到中央批准后,都会及时通知,遍贴告示于通衢大道,以安抚民心。为了增加放赈的公开性,扩大监督范围,清廷要求放赈的每一步都必须采用张榜通告的方式告知灾民,其内容包括清查户口时间、蠲免蠲缓数额、赈粮赈款数额等,放赈后还须将已赈户口、银米各数等情况公布于众。

光绪初年,华北地区遭受“丁戊奇荒”,这次特大自然灾害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因清政府财政困难、吏治腐败,官方主导的救灾难以奏效,江南士绅跨区域的救助代替政府行为而成为赈灾的主力。因其是民间所为,所以被称为义赈。为筹集到尽可能多的善款,士绅群体开始利用在江南有较大影响力的《申报》等新式载体,于救灾之初便持续在该报发布劝捐文启。后考虑到劝捐之启、劝赈之文为数不少,但只有识字通文者方能阅读,义赈组织者将在灾区所见灾情绘制成图,如《河南奇荒铁泪图》,在江南一带大量印刷。他们认为此图一出,虽野老村夫、妇人孺子无不能阅,阅之也必有因之感动者。借此让更多人关注华北灾荒的危害,向经济条件较好、为善风气浓厚的江南地区传递灾区信息,募集救灾资金。在救灾活动中,他们将收捐清单和救助情况按旬登报,接受民众监督。这种借助报刊助赈的方式扩大了信息传播的广度与速度,有助于义赈活动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

二、济贫活动中的信息公开

对贫困人口的救助是传统社会救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赈灾的不确定性相比,济贫活动具有明显的持续性,一般设有专门机构,对弱势群体进行长期的救助。从清中期开始,完全官办的济贫机构养济院已经衰败,比较有影响的济贫机构主要包括由官方牵头、民间捐资并管理的社区性的慈善机构,以及完全由民间建立的宗族义庄、工商业者的互助组织等。因其经费主要来自民间,济贫活动的信息尤需公开。

社区济贫机构是清中后期最重要的济贫机构,其间既有综合性善堂,也有专业机构如养老的普济堂、收养弃婴的育婴堂等。此类机构数量多,规模比较大,受政府和民间社会的双重监督。为取得民众信任,获得更多捐助,社区济贫机构需将收支账目张榜公布,以后则逐渐发展为刊刻征信录。如同治年间江苏南汇县清节堂“堂中留养经费连外恤口粮,一切收支细款,年终造报榜示。费裕,再刊征信录分送”(光绪《南汇县志》卷3)。一些规模较大的救济机构还强调内部监督,如天津的广仁堂规定“每月由总董将用款核结照抄一本,送督理堂务各位传观,年终汇刊征信录,由督理堂务各位核盘无误”,将征信录交“助捐善士大夫众核阅”(光绪《天津府志》卷7)。

清代宗族内的救济机构主要是按照血缘关系成立的义庄。义庄以义田为主体,以赡养贫困族人为宗旨,由家族内的富人捐献,成为全族公产。宗族内所有人均有监督之权,义庄的收支在宗族范围内公开。义庄对其每一款项的出入都有详细的账册,如苏州彭氏义庄每年义田的地租收入,主要用于缴纳田赋、宗族祭祀以及对贫苦族人的救助。这些收支“俱立册簿,分别四柱(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月终核结一次,岁终复总结一年出入之数,立一总簿,并录副本,一存庄内,一悬之公所,可备族中公同看阅”(苏州《彭氏宗谱》卷12)。

清代工商业者根据地缘成立会馆,根据业缘成立公所,互助活动是它们的一个重要职能,其资金由众人筹集,或由众人自愿捐助,或由行业强制抽捐。立碑是其常见的信息公开方式,光绪六年(1880年)苏州衣业《重建云章公所各庄捐款碑》,详列了服装业各铺户的捐款数额和各项支出。刊刻征信录也是工商业者互助组织的一种信息公开手段。在一般情况下,主事人借此机会将新旧规章条文、慈善组织创立缘起、沿革,倡办者姓氏功绩、历届管理人员名单,以及呈准注册之财产文契、立案之禀稿、官府告示等,汇集成册,一并付印。如光绪三年(1877年)刻印的《徽宁思恭堂征信录》,即包括徽宁思恭堂序、公议堂中规条、道光三十年(1850年)公议增订章程、会馆历年司总司事名单、同治十三年(1874年)起至光绪三年止收钱总数等(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

三、民众知情权的扩大

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除传统碑刻、榜示等方式外,征信录成为清代社会救济活动最主要的信息公开方式。征信录出现于清初,嘉道年间随着民间社会救济机构的兴盛而大量出现,到同光年间社会救济组织建立的时候,一般都要刊刻征信录。它一般会详细列出捐款人的姓名、捐款数额和各项公费支出细目、救助活动业绩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机构在日常活动中也有意识地收集整理信息。救济机构日用食杂,董事和司事要共同采购,不得私自采买,采购完毕后便登记账簿,逐日核算汇总,月终财务人员将本月收支和结余情况编成报表。每到年底,司年将经费数目汇总结算,并总结全年开展的救济活动业绩,刊刻征信录。上述财务数据的处理过程,保证了救助信息的准确性。随着清末报刊的发展,报纸以其发行量大、信息及时的特性,成为发布社会救济活动信息的又一工具。借助报刊等媒体的推动,社会救济信息得以更广泛地传播。

传统救济活动以官办为主,对救济活动的监督也以各级机构为主,对民众的知情权关注不够。清中后期民间社会日渐活跃,不仅在济贫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在救灾领域也表现出色。随着社会救济活动规模不断扩大,跨区域资金流动增多,民众捐献善款所占比例不断提升,民间社会对救济机构建立征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征信录也应时而生。征信录原是为“征众信”而刊布的,社会救济机构通过编印征信录将相关信息公开,以取信于公众,不仅捐助者能够获取较为详细的经费收支信息,民众的知情权也有了显著扩大。

信息公开是社会救济活动产生公信力的基本途径,知情权是履行监督权的基础,捐助者了解自己捐款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才愿意付出更多捐助。清代社会救济机构的信息公开,既有利于保证救济活动的廉洁高效,又能够取得公众的信任,使民间社会救济活动在清中后期获得了较快发展。当然,囿于自身人力、财力以及当时技术层面等原因,清代社会救济机构还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公开范围有限等不足,但信息公开无疑是这些组织管理进步的重要标志。

(作者:刘宗志,系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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