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思维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以科学思维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并就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要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增强科学思维。习近平同志指出:“前进道路上,我们要增强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加强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新时代,我们要以科学思维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以战略思维统筹社会治理全局。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战略思维注重总揽全局,观大势、谋大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以战略思维统筹全局、谋篇布局,从而在社会治理上赢得战略主动。以战略思维统筹社会治理全局,就要把社会治理放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大局中来看待,深刻认识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事关我们党治国理政全局的重要内容。站在时代前沿和战略全局的高度观察和思考社会治理问题,从政治上认识和判断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新形势,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努力从整体上提升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以辩证思维抓住社会治理关键。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辩证思维要求我们承认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善于抓住关键、找准重点、洞察事物发展规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社会治理领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面临不少新挑战。面对矛盾和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而是要直面矛盾、分析矛盾,进而努力解决矛盾。社会治理领域的矛盾解决了,就能使我国社会治理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社会治理涉及领域广泛、主体多元,矛盾和风险交织叠加,需要我们运用辩证思维抓住关键、找准重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国家安全体系,这些重要部署抓住了社会治理的关键。以辩证思维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还要深刻认识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因此,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

以创新思维激发社会治理活力。“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创新思维强调破除迷信、超越陈规,善于因时制宜、知难而进、开拓创新。社会治理的活力需要在创新中得到激发。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首先要进行理念创新。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理念的创新,它要求我们秉持管理和服务并重的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努力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在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上下更大功夫。这要求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良性互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此外,还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比如,将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实现科技驱动、智慧治理,促进社会治理效能最优化。

以法治思维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准绳的思维方式。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法治保障”是其中重要方面。法治能够有效化解冲突,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法治思维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就要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立法,将社会治理领域的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并上升为法律,将社会治理过程的各环节纳入法治轨道,有效遏制权力滥用,努力提高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以法治思维校准社会治理实践、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

以底线思维防范社会治理风险。“备豫不虞,为国常道。”底线思维要求我们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凡事从最坏处着眼、向最好处努力。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社会风险易发多发,扩散速度快,防控难度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的首要任务,这对防范社会治理风险提出了很高要求。只有在社会治理中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才能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就要从被动应对风险转为主动预防风险,加强对社会治理风险的前瞻和预判,掌握社会治理主动权,在风险发生时精准施策,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仗。当前,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和社会生活领域,依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稳定因素。我们必须积极、科学化解各种潜在社会风险,既防范“黑天鹅”事件,也防范“灰犀牛”事件,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仗。

(作者单位: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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