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保证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鲜明论断,标志着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认识的新突破,彰显了我国的制度自信,深刻把握了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演进方向和内在规律,抓住了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有助于深入回答新时代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以便更加系统科学、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一、系统治理:党的领导与多元共治的统一

系统治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现代系统科学的具体运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治理效能的基础和关键。国家治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明确各个治理主体的权责划分、功能定位,实现多元主体的良性共治,从而最大化地发挥治理的有机整体效能。加强系统治理,就要全面运用系统思维来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此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等主体的能动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从而实现党的领导、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系统治理具有科学性、关键性、共治性三个突出特征,回答了在国家治理中“如何划分权责、多元主体如何互动”的问题。系统效能的最大化取决于系统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作用的结果。系统治理能否最大化地将我国的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的合力,这既有赖于各治理主体自身功能的实现,更依赖于彼此间的协调配合。为此,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主体权责划界,明确功能定位。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系统治理的最突出优势。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必须依靠好这个根本条件,发挥好这个最根本、最核心、最大的优势。二是有效发挥人大、政府等主体的积极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政府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必须正确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三是社会参与。这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本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能够有效实现党政治理与群众参与的良性互动,激发社会活力,实现党委领导下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共治。

主体协调配合,多元合作共治。从系统合力的形成来看,党的领导是根本,是关键,这既体现在各级党委对国家治理的宏观决策和微观推动中,也体现在党的基层组织在基层治理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以及调节平衡作用。要更好发挥政府在国家管理和公共事务中的职能作用,实现政府角色由“全能型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建立健全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推进社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类组织的作用,引领和推动公民、家庭积极参与国家治理,确保国家治理过程人民参与、人民监督、人民共享。

主体监督制约,保障权责运行。权力是把双刃剑。系统治理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是权力主体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福祉。

二、依法治理:根本依据与基本方式

依法治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和法治思维在国家治理中的具体运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治理效能的内在要求。法律是国家根本意志的体现,是规范国家治理的根本依据和基本方式。依法治理是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国家治理领域的体现,为推进国家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基本保障。

依法治理具有基础性、规范性、先进性三个突出特征,回答了我们国家和社会治理“依据什么进行治理”的重要问题。当前,要着重从司法、执法和普法三个方面推进依法治理。

完善司法体系,营造法治环境。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为此,必须坚决破除一切落后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同时,博采人类文明有益成果之长,不断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为依法治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推动依法治理,提升治理能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要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和行政制度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

知法尊法守法,塑造良好风气。人人懂法、人人尊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是依法治理最深厚的推动力量。一方面,要树立法律权威,加大法律普及的广度和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另一方面,要提升社会公众按照法律要求办事的行为习惯,使广大群众自觉成为法律的践行者和守护者。

三、综合治理:方法多样与协同互补

综合治理,是唯物辩证法普遍联系观点和现代协同理论的具体运用,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治理效能的客观要求。加强综合治理,需要协同运用多种方法,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形成治理合力。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前行,社会结构、分配方式、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发生深刻变革,要求国家治理不断丰富现有方法,实现向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转变。

综合治理具有多样性、协同性、互补性三个突出特征,回答了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何以用多种方法治理、如何协同治理”的重要问题。加强综合治理,要着重从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定文化自信和提高社会整体道德素养三方面着手,以发挥综合治理的协同效应。

坚定文化自信。我国独特而富有魅力的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了我国的治理现代化“绝不是西方化、资本主义化”,而是中国化、民族化的治理现代化。加强综合治理,必须坚定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在国家治理中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由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过程中充分发挥我国文化优势的深厚支撑作用。

坚持法德并举。法治和德治是综合治理的两种重要形式。法律是准绳,法律的缺失会使国家治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道德是基石,道德的缺失会使国家治理缺乏应有的温度和感召力。“法”与“德”协同作用,法治为德治提供法律支撑,德治为法治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它们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协同作用于综合治理的实践中。

提高整体道德素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既是加强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也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凝聚社会合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

四、源头治理:治理方式与目标归宿

源头治理,是唯物辩证法质量互变规律和底线思维的具体运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理念和方法。加强源头治理,必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治理,坚持了实事求是,抓住了治理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和工作方法,表明推进国家治理必须讲究科学的方式方法,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为最终目标。

源头治理具有本源性、基层性、创新性三个突出特征,回答了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为何根治、采取何种方式根治”的重要问题,强调治理工作要注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注重优先次序、分清轻重缓急、明确标本关系。

扎根基层,抓紧源头。源头治理,强调治理工作要扎根基层,防微杜渐,推动各项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正当利益诉求,切实增进人民福祉,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协商民主,凝聚合力。源头治理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汇集民意、汇聚民智、凝聚民力的独特优势。最大程度地把群众的聪明才智和磅礴伟力凝聚起来,为推进国家治理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撑与智力保障,从而不断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

科技支撑,辅助治理。信息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依据。源头治理,要以现代科技手段为支撑,构建国家治理一体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国家治理的机制,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

五、“四个治理”协同并进:以治理效能彰显制度优势

“四个治理”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各具功能,各有侧重,同时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有机统一,共同服务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是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保证。

首先,“四个治理”彰显了我国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优势,体现出坚定的“制度自信”。“四个治理”,是我党在对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历史任务准确判断基础上,致力于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体现了制度自信与制度创新的有机统一。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已经成为深得人民拥护、具有巨大优越性的制度,为推进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强大制度保障。其次,“四个治理”彰显了我国治理现代化的科学思维与原则方法,体现出辩证的“治理哲学”。一方面,“四个治理”坚持从国情出发,是“拿来主义”与“独立自主”的辩证统一。“四个治理”的提出,既广泛汲取人类文明的有益治理经验,又充分发挥我国独具的制度优势,实现了“继承”与“创新”、“借鉴”与“创造”的辩证统一。另一方面,在治理方式方法上,“四个治理”实现了党的领导与多元共治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传统手段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等,实现了治理工作全面、系统的提升,是推进治理工作的“治理哲学”。再次,“四个治理”彰显了我国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属性和最终目的,体现出鲜明的“人民属性”。“四个治理”始终把人民作为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归宿,体现了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在治理属性上,强调“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本质属性;在治理目标上,强调“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发展归宿;在治理的依靠力量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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