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城市公用水非法洗车应予严惩

盗城市公用水非法洗车应予严惩

北京警方近日接群众举报,有人私接绿化用水从事洗车生意。经查,3名犯罪嫌疑人为牟取私利,非法设立洗车点,通过盗用路边绿化隔离带中绿化用水,使用自备水枪、水管、水桶、抹布、刷子、清洗剂等简易工具,向过往车辆提供有偿洗车服务,累计非法获利15余万元。3名嫌疑人因长期大量盗用绿化用水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不少人对于盗用城市公共水行为存在模糊认识,认为这顶多算是占小便宜,一旦被发现便把水费补上了事,根本认识不到其中有些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此类公共用水凝结着劳动成本,已经从普通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符合使用要求的商品,而供水单位和用户之间已经形成一种合同关系,这个合同的标的就是“水”。此种形态之下的“水”是有权属的商品,属于刑法中关于盗窃罪所表述的“公私财物”的范畴。

用水户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的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即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具体表现为:破坏结算计量器具,致使计量器具少计量或不计量;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城市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盗水的;非火警擅自启用市政消防栓取水等。上述案件中,园林绿化用水就属于公共用水,并非随便取用的“免费水”,更不可用来牟利,私自盗用的行为就会面临法律制裁。

盗用城市供水行为浪费了公共资源,使供水单位的财产受到侵害,而且在私接、盗窃公共用水的过程中,还可能损坏城市公共管道和供水设施,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市民生活,损害广大用水人的利益,对于此种行为必须严厉惩治。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那些主观上有偷水故意,但数额小,仅供自己使用,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可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对那些盗用公共供水、居民用水或故意毁坏公共供水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按照刑法关于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惩治偷盗公共供水的行为,关乎城市管理秩序和市民的正常生活,相关部门必须严格管理监督,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供水市场秩序。此外,还要提升普法效果,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倡导合法用水、节约用水,增强全社会对于此种行为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认识,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发挥好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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