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的生育政策智慧

古代社会的生育政策智慧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自古以来,多生多育、多子多福的观念根植于中国人心中。《诗经》云:“螽斯羽,诜诜兮。宜尔子孙,振振兮。螽斯羽,薨薨兮。宜尔子孙,绳绳兮。螽斯羽,揖揖兮。宜尔子孙,蛰蛰兮。”子嗣的绵延关系着血脉传承和家族的兴旺,维系着古代社会运转、推动农耕文明的发展。因此,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朝代,官方都不遗余力地鼓励生育,以充足的劳动力劝课农桑。

施民以惠的鼓励政策:生育奖励与赋役减免

先秦时期,崇尚“地大国富,人众兵强,此霸王之本也”。官方已有婚配、生育、养育的鼓励政策。管仲在齐国推行“九惠之教”,其中,“二曰慈幼”,设“掌幼”官员管理,针对士民有幼弱子女却无力供养的情况,规定养育三个幼儿可免除“妇征”,养育四个幼儿时全家免除征赋,养育五个幼儿时官府还派一个保姆,并供给粮食,直到幼儿成长,能自理生活;“三曰恤孤”,设“掌孤”官员管理,需经常了解孤儿的情况并给予帮助;“五曰合独”,即介绍鳏寡成家,设“掌媒”官员管理,鳏夫寡妇结姻之后,官府给予田宅,三年后才会命其为国家提供职役。管仲的人口政策促进了齐国的人口增长,最终国富兵强、称霸诸侯。春秋末期,越国被吴国打败,越王勾践规定:“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除了为分娩的妇女派医生,他还制定了奖赏标准:“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子,公与之饩”。这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对越国国力迅速恢复,最终灭吴,成就霸业,发挥了巨大作用。

西汉初年,秦末战乱使得人口凋零,严重影响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百姓的徭役负担沉重,如不服役,则需折钱交官。汉高祖针对这种状况,规定生一个孩子可免徭役2年,这项政策激发了人民生养子女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汉初的人口恢复,也有利于分担徭役。两汉交替间,人户几乎减半。东汉章帝诏令产子者免除三年徭役,并赐予“胎养谷”三斛,免除其丈夫一年徭役。此外,孤儿和父母无力抚养的婴儿,由国家供养。这对经历西汉末年动荡后,东汉王朝的人口增殖和经济恢复,起到积极作用。

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人民频死。西晋武帝咸宁元年(275年)规定“以将士应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即一家生育五个女孩可免除徭役。北魏、北周亦有宽徭薄赋,以减轻百姓负担,促进人口增长、地区安定的认识和政策,即所谓“省赋役以育人,则编户巷歌矣”。唐代,沿承和坚持鼓励婚配、优待生育的政策,始终如一。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下诏:“宜命有司,所在劝勉,其庶人之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对于家境贫困、婚配困难之人,要求“亲近及乡里富有之家”帮扶,“资送以济”。唐太宗还鼓励“鳏夫续娶”,寡妇再嫁,但并非强制政策,目的重在促进生育、增殖人口,对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社会安定,起到积极作用。

宋代,民间溺婴之风盛行,南宋政府为此多次诏令为生育的家庭提供补助。对于贫困而无力抚育后代的家庭,官府还创设举子仓以帮扶,“官给之米,而使举其子,所全活甚众”,或者采取“没官田产免行出鬻,官收其课,以给助民间举子之费”,兴办举子仓的做法在江南地区逐步流传。

明代,官府重点抓大龄男女婚配问题,鼓励“各处民间男女三十以上、无力备礼婚者,依洪武年间教民榜例,省令里老人等于各该得过人户内劝谕赈给,量出所有,互相自助以成婚配”。官府还对生育多胞胎的家庭予以奖励。洪武七年(1374年),“应天府上元县民史广妻李氏一产三男,事闻,给赐钱六千,俾求乳母养之”;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河南卫军王狗儿妻周氏一产三男,事闻,遣行人给赐钞十锭,米五石”。自此,“命给衣钞”“钞米如例”,成为明代奖励生育多胞胎家庭的定制。

清初,鉴于赋役制度繁杂混乱,弊端丛生。康熙五十年(1711年)决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将丁税按地亩征收。雍正年间将“摊丁入亩”推行全国。赋役制度的改革,废除了通行千年的人头税,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生育负担,使清代人口出现了快速增长,推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奠定了清代康雍乾盛世的基础。

治民以罚的措施:强制“催婚嫁”“促生育”

通观中国古代社会,历朝历代政府对古已有之的早婚早育、多子多福思想多持肯定态度,既有鼓励政策,也有在一定历史时期强制“催婚嫁”与“促生育”的措施。

先秦时期,墨子有谓“丈夫年二十,不敢毋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按照墨子的主张,如果婚后三年生一子,早婚十年便可多生三个孩子,实行早婚可使人口倍增。由于古代医疗水平的限制,婴幼儿夭折率很高,加上自然灾害、战争与疫病的影响,早婚早育对人口生育率的提高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生产力低下的古代,大量增加劳动人口,是补足生产力欠缺的重要手段。因此,多数朝代都有着强制早婚、限制及惩处晚婚的法令和政策。春秋末年,越王勾践为了复仇大业,需越国快速增殖人口,在鼓励生育的同时,还规定“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的强制性措施。

秦汉时期坚持这种强制政策。西汉政府鉴于秦末战乱造成的人口凋敝,规定不分男女,年龄超过15岁,需缴纳人头税,每人每年120钱,称“算赋”;若女子15岁仍未出嫁,需加倍缴算赋,每超过5年加征一级;若女子30岁还未嫁,每年就需缴算赋600钱。惠帝时更严格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按5倍罚征人头税。一般的家庭无法承受算赋加征带来的沉重负担,只得早早将女儿嫁出去。

西晋时期,官府急于解决东汉末年以来战乱导致的人口锐减问题,强制早婚的措施简单粗暴。晋武帝泰始九年(273年)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即地方长官对超过17岁而未出嫁的女子强行婚配。南北朝时期,强制早婚的措施依然严苛。北齐武平七年(576年),“括杂户女年二十已下、十四已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以重刑迫使年轻女子早婚。

唐太宗时力图改变前代简单粗暴的强制婚育政策,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这也是在既面临人口增殖压力又不敢粗暴施政的情况下的一种政策调整,州县出面干涉,难免强制之意。唐玄宗时,则变通为降低婚育年龄,“凡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这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低的法定婚龄。宋代的婚龄也沿袭了唐玄宗时的规定。按照古人的观念,“男子十六而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方才具备生育能力。这一时期的法定婚龄提前至尚不具备生育能力的年龄,说明官方希望用强制的办法尽早实现婚育。明清时期,婚育年龄又恢复到遵循传统的“凡庶人娶妇,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不过,超过成婚年龄而未婚有违礼法,民间女子的实际初婚年龄一般早于14岁。

在中国古代的一些历史时期,限制僧尼、严禁私阉,也是增加育龄人口、促进生育的强制性举措。南北朝佛教流行,僧尼众多而不能生育。北魏肃宗熙平二年(517年)令:“自今奴婢悉不听出家,诸王及亲贵,亦不得辄启请。有犯者,以违旨论”。唐代佛教兴盛,寺院膨胀,“天下僧尼,数盈十万”,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与人口的增长。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傅奕疏请“令匹配,即成十万余户,产育男女,十年长养,一纪教训,自然益国”。唐武宗时掀起灭佛运动,强制“归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大秦穆护、祆僧二千余人,……收良田数千万顷,奴婢十五万人”,增加了大批育龄人口。明代,禁止育龄妇女出家。洪武六年(1373年)规定:“以民家多女子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听,未及者不许”。

五代时期曾盛行权贵蓄养宦者的恶习。北宋针对这种私阉男童为宦的恶状,诏令“人臣家不得私养宦者,……士庶敢有阉男童者不赦免”。元代,养宦之风再盛,明朝建立后,洪武五年(1372年)规定“毋阉人子为宦者,犯者抵罪”。明清时期,还出现为求进宫而自阉的现象。从明世宗开始就诏令“锦衣卫缉事衙门巡城御史严加访拏究问。今后各处军民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两邻并歇家不举首者俱治以罪”。尽管对自阉的处罚很严厉,但因少数宦官地位显赫,仍有平民为求生路或求富贵,铤而走险,明清两代未能禁绝。

中国古代生育政策的核心

大力促进婚育、增加人户,以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历朝历代官方生育政策大致包含两种:一是鼓励性措施,包括鼓励适龄男女婚配,给予刚生育或生育多子女的家庭以物质奖励并减免赋役,对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提供一定补助;二是强制性措施,包括强制早婚,限制和惩罚晚婚、僧尼出家,打击私阉等不利于生育的现象。

纵观中国历史上有效的生育政策的核心,主要在于:

赏罚兼施。中国古代农耕文明,使得历朝历代的生育政策以增殖人口、充足劳动力为目标。历代统治者均明白这是治国的重要方面,“治国有二柄,一曰赏,二曰罚”,因此中国古代的生育政策,既有奖励措施又有强制措施。户口增减也是多数朝代考核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唐代把户口增减放在地方官考绩的第一位,宋代也规定“县令考课,以户口增减为黜陟”。赏罚兼施,双管齐下,以达到政策目标。

婚育并重。家庭是人类繁衍的基本单位,婚配与生育是人口生产的两大环节,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历代官方往往二者并重,从强化婚配着手,通过物质奖励与赋役减免,促使民众多生多育,以达到增加人口、恢复和发展经济、稳固政权的目的。

与民休息。减轻百姓负担,生育政策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历代王朝多采用奖励生育、减免赋役的政策,实质是轻徭薄赋,配合人口增殖,快速恢复生产、稳定社会,才能从根本上减轻人民负担,休养生息,方能政权稳固。否则,百姓负担过重,即使国家有鼓励生育的措施,仍是治标不治本,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如今,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现代婚育观念深入人心,但历史上促进生育的传统仍可为我们提供经验和教训。显然,减轻人们的生活负担,降低婚配、生育成本,合理的生育政策是经济与社会均衡发展的支撑与核心内容,只有政策、社会和经济各环节协调,方能实现民族发展与社会进步。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王一帆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黎翔凤:《管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

②《国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

③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

④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

⑤王溥:《唐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

⑥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

⑦房玄龄等:《晋书》,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⑧欧阳修等:《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⑨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⑩司马光:《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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