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管控饮用水源新污染物

严格管控饮用水源新污染物

近年来,随着水体中诸多新污染物的频繁检出,一些化学元素作为新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饮用水源,严重危害了居民健康与生态环境。新污染物作为饮用水污染防控的新领域,存在污染种类又“新”又“多”,且其环境迁移转化途径不清晰、健康风险不明确、常规处理技术时效低、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给饮用水的安全保障带来了新挑战。因此,对饮用水水源中出现的新污染物进行切实有效的防范与治理,是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的迫切需求,也是持续打好碧水保卫战的重要保障。

提高风险防范水平。饮用水源新污染物防治应当遵循水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防治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饮用水源新污染物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一是应当完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清单,分类管理饮用水中的新污染物。2022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多部门联合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分种类对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进行禁止生产、加工等多方面的规范。为提高饮用水中新污染物的风险防范水平,更有效地进行防治工作,规范和标准在制定时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当及时补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清单,在此基础上更新水质标准,将管控的新污染物在水质标准中予以体现,对饮用水源中的新污染物进行限制。二是需要加强饮用水源中新污染物的风险排查工作。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抽检,检查饮用水源、污水排放中的新污染物含量是否超标,若存在超标的情况,应当对污染主体或监管主体进行追责,并及时开展新污染物的治理工作。三是必须加强城乡供水能力,做好备用水源建设工作。备用水源的建立可以在遇到自然危害等突发状况时保障居民的供水需求,在饮用水源新污染物超标的情况下,备用水源的供给也可以为原饮用水源中新污染物的处理预留时间,缓解供水压力。

完善规范体系。改善和防治饮用水中的新污染物问题,必须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对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分类的法律法规,分批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纳入环境风险管理,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登记,便于新污染物的管理和防治。但是,我国仍然缺乏饮用水源新污染物防治相关的法律制度。首先,要制定饮用水源保护新污染物防治的专门性规范。基于新污染物与传统污染物性质与处理上的差异,应在立法上对新污染物防治进行专门的规范。一方面,进一步对其定义和种类进行界定,采用列举与概况的方式对其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应当在传统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兼顾新污染物的防治特点,制定政策进行防治。其次,饮用水源新污染物的防治重点需要建立健全污染责任制度,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饮用水源新污染物防治工作中企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法律责任,对乱排放污染物或排放不合规的主体进行惩罚,改善“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现象,并明确监督和管理主体的职责,划分各地区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一方面,要求企业为自己的污染行为负责。另一方面,政府亦能更准确地履行职责,让饮用水源新污染物防治工作得到落实。最后,还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饮用水源新污染物防治的规范,建立相应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做好农村分散式供水水源与集中式水质标准的衔接工作。

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管。在饮用水源新污染物防治与监管方面,不仅需要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以及跨行政区域、跨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制定出更为明确的规范;还要在监管过程中将污染防治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建立智能的信息化水务系统,加强饮用水源中新污染物监测、迁移、治理的大数据录入及分析,便于各方主体在饮用水源新污染物防治工作中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共享监测信息,使污染防治高效化。同时,在监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环境介质中的新污染物防治相衔接,结合土壤污染与大气污染中的新污染物防治情况,对其他介质中的新污染物,尤其是土壤中的新污染物进行共同治理,减少其进入饮用水源的可能,多管齐下以达到最佳的防治效果。此外,相关部门应当更新现有水处理技术,提高管理效率。近年来,我国一些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对水处理中新污染物检测和去除技术均有不少研究,为饮用水源新污染物的防治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与措施,应创造条件将科研成果积极转化落实,更新现有的水处理技术与设备,将新污染物的检测与去除纳入水处理的内容。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由于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以及饮用水源的跨流域性特点,面对水污染防治问题时,社会的监督至关重要。在饮用水源新污染物防治工作中,有必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弥补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的不足,形成和完善“政府—企业—社会”的防治格局。一方面,应当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污染检测结果以及对违规排放主体的处罚,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完善公众决策。另一方面,应当积极宣传饮用水中新污染物的危害以及保护水环境等知识,引导公民自发地对饮用水源进行监督和保护,尤其在政府监管薄弱的地区(如农村地区)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在防治过程中加入行业监督,将食品饮料制作公司、矿泉水生产公司等“用水敏感”企业纳入饮用水源污染监督体系中,作为第三方“报警员”,使得新污染物的监督机制更完善。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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