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黄牛票”当心涉险难维权

购买“黄牛票”当心涉险难维权

进入暑期后,伴随研学热兴起,北京各大高校、景点迎来参观高峰,公园、博物馆一票难求,名校游预约秒光,“黄牛”打着“有偿入校”“代为预约”的旗号进行倒票。不光如此,从热门演出门票、球票到医院稀缺的号源、疫苗指标等,“黄牛”恶意垄断、高价倒卖的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而且破坏市场秩序,暗藏犯罪隐患,亟待加强规范整治。那么,“黄牛”非法倒票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消费者购买“黄牛票”又会面临哪些风险呢?

“倒票”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黄牛”俗称“票贩子”,是伴随社会发展出现的问题,其本质为投机行为,属于一种游离于正式的市场规则之外甚至规避法律、以倒卖票证和稀缺资源获取差价为主的行为。

从知名乐团北京演唱会开售5秒之内多个平台约30万张门票全部售罄,到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超高溢价的出售门票,今年以来,随着演出市场迅速升温,“黄牛”倒票的疯狂操作已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让众多充满期待的观众深受其害、深恶痛绝。4月起,北京多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演出票务市场“黄牛”非法倒票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黄牛”非法倒票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从票源管理、规范售票、现场执法、行业自律等方面细化各部门职责任务,并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截至6月下旬,共抓获“黄牛”倒票人员143人。

“黄牛”就是在非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价票证、资源等并囤积,再以加价或变相加价的方式出售获利,本质上是一种恶意垄断、哄抬物价的非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公平购买权,破坏市场秩序。例如在某明星的巡回演唱会开场前,“黄牛”张某一次向上游票商求购演唱会的“内部票”4170张,实际购得1129张,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最终被判退赔80余万元。

“黄牛”倒卖有价票证,涉嫌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等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等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牛”倒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凭证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其中“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包括机动车油票、邮票、公园门票、彩票、优惠凭证等。“倒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倒卖等行为,其中,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的形状、式样、颜色、图案、面值,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造假的票证、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通过涂改、挖补、拼接等手段,改变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票面价值和其他内容的行为;倒卖,是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伪造、变造或者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上述行为是选择性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之一,就可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从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中获利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黄牛”代拍极易泄露个人信息

“黄牛”交易往往采取非常规交易方式,通过“黄牛”出售商品无法对性能、功能、质量、售后服务加以保障,同时存在倒卖、转售而导致脱保情况。一旦就商品产生争议,消费者无从掌握“黄牛”的身份信息,难以留存相关证据,导致无法正常维权,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容易导致消费行为失范,侵犯消费者权益。

例如,不少票务“黄牛”大量雇佣“真人代拍”,通过官方票务平台抢票、囤积票源。若遇到对实名制要求较高的场次或者热门演唱会,“黄牛”则会预收消费者的定金,部分消费者冒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提供身份信息给“黄牛”。由于“真人代抢”与正常购票行为系统难以进行识别,代拍和二次销售行为可能不被官方认可,消费者与“黄牛”就溢价、退票、使用方面极易产生纠纷,而消费者非正常渠道购票难以通过正常途径维权,同时还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排除部分恶意代拍可能会将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出售给第三方或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等,具有极高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那么该如何区分合法委托与非法代拍?如果代抢方利用线下或线上排队方式购买演唱会门票,且对方买到票后并未要求用高于票面价的价格来购买门票,只收取合理的劳务费,则可以认定为正常委托合同行为。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抢票软件或其他方式购买或囤积门票,然后要求购买方以高于票面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来加价购票的,则构成“黄牛”倒票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黄牛”倒票应属于上述第四条款,是针对现实生活中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行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二是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技术型黄牛”违法抢票将追刑责

“黄牛”制售有价票证可能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黄牛”倒票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达到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欺诈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可能构成诈骗罪;“黄牛”在利用抢票和伪造、变造有价票证时,可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部分“黄牛”谎称通过内部渠道或其他原因转让票证或采用钓鱼网站交易,在收取款项后立即失联,或借助“闲鱼”“转转”“微博”“贴吧”等互联网平台,谎称有低价票、内部票,骗取被害人支付定金、票款后隐匿不见。例如赵某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演唱会票务信息,两年内10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35万余元,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有的“黄牛”在无法取得有价票证时,甚至会通过伪造、变造等非法途径获取,可能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还有的“黄牛”为了快速抢票而破坏计算机系统,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9年法院审理翁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中,翁某为帮助郭某抢占三甲医院号源,定制了黄牛抢号软件,郭某将黄牛抢号软件出售给赵某,赵某使用该软件非法抢占医院号源,因黄牛抢号软件具有非法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增加数据的功能,妨害医院的网络挂号管理秩序,最终翁某被法院判决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他人另案处理)。

另一案件中,“技术型黄牛”陈某利用其编写的“爬虫”软件,帮助“客户”在某网络平台零秒抢票,累计非法获利12万余元,严重扰乱了正常购票秩序,最终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建议

应提升对“黄牛”的惩戒力度

为整治“黄牛”倒票乱象,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对倒票者加强执法监管,提升追责惩戒力度。监管部门可通过完善执法管理,开展联合打击“黄牛”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惩戒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

对于消费者,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正规途径消费。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规范购票流程及“黄牛”倒票警示案例,助推消费者形成正确消费观,提升消费者的反诈意识,避免产生经济损失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对于销售者,要开展行业自律,构建销售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销售环节,推行购票实名制,执行公开明示制度和明码标价规定,引导行业自查自纠,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净化交易市场环境,建立防火墙和黑名单制度,构建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巩固专项工作成效。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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