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的公债政策及其人民性

革命根据地的公债政策及其人民性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领导的根据地发行了70项公债,这些公债都是在经济条件、社会资金、金融机构、公债意识等各方面条件均不成熟的情况下发行的。按照经济学理论,这些公债的发行和运作都将困难重重,但事实上,绝大多数公债得以顺利发行,甚至有不少公债超额发行。究其原因,就在于公债政策体现着人民性,无论发行目的、政策制定、实施过程都始终重视和体现人民利益,所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从而对争取革命战争胜利起了重要作用。

公债发行的根本目的体现了人民的长远利益

无疑,公债发行的主要目的是筹集革命战争和根据地建设经费。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以及湘鄂西、湘赣、湘鄂赣、闽浙赣五个革命根据地共发行了18项公债。全民族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以及闽西南、晋察冀、晋冀鲁豫、晋西北、豫鄂、山东、华中、华南等九个抗日根据地共发行了22项公债。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以及东北、华东、中原、华南等五个解放区共发行了30项公债。

纵观革命根据地发行的各种公债,其用途可大致归为革命战争、根据地建设、救济灾荒、调整财政金融、补偿损失、社会治安等。筹集革命战争经费的公债有38项,占总发行次数的54.3%;筹集根据地建设经费的公债有19项,占总发行次数的27.1%;筹集灾后重建或救济灾荒经费的公债有5项,占总发行次数的7.1%;用于调整根据地财政金融的公债有3项,占发行次数的4.3%;用于补偿农民或地主损失的公债有3项,占发行次数的4.3%;用于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债有2项,占发行次数的2.9%。综合看,80%以上公债的发行是直接为了筹集革命战争和根据地建设经费。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革命根据地公债,无论是用于革命战争、根据地建设、救济灾荒还是社会治安等,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即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从而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正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战争短期公债发行时中央第9号文告所指出的,“完全是为争取革命胜利与谋工农解放”。革命根据地公债与此前的公债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前的公债是为了军阀混战、镇压革命、维护其腐朽统治,而革命根据地公债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事业、全国人民获得解放而发行的,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具有人民性、正义性,因而自然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公债发行具体政策保护了人民的现实利益

除了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利益,革命根据地政权在公债政策制定过程中,也设法维护人民的现实利益不受损害。如针对一些特殊情况,通过发行实物公债、有奖公债、补偿公债等方式避免群众利益受损或给予群众经济利益补偿。

全民族抗战时期,由于法币迅速贬值,以法币为面值发行公债,群众将受到很大损失。为了维护群众的利益,不少抗日根据地政府采用实物(粮食)计值取代货币计值的办法发行公债。1944年,山东胶东行政公署发行“胶东区战时借用物品偿还券”,“以苞米为计算单位,券面总额为一百斤、五十斤、十斤三种,交县政府依各户庄得之偿还数折成苞米,发给本券,按券面总额分五期偿还”,开创了根据地公债以粮食计值的先例。1945年豫鄂边区政府发行的“建国公债券”,“为避免债券购买人或债券持有人因货币跌价受损失”,“公债票面钱数一律按当地当时谷价折实物……还本时付谷或依照还本时之当地谷价折成钱偿还”。

解放战争时期,一些根据地开始采用经济手段鼓励群众认购公债的办法,不仅对公债货币面额实行折实,同时还给予奖励,发行了折实有奖公债。1947年,齐齐哈尔市政府发行“齐齐哈尔市市政建设有奖公债”,首先采用了这种办法。规定“公债还本时,以发行时之高粱价为标准价格,一千元合高粱21斤”进行偿还。并规定每年还本时,“付息发奖一次,用抽签方法”进行,开创了根据地以经济手段鼓励群众认购公债的先河。1949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又在此基础上,发行“东北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发行额以实物为标准”,“每分”为当时沈阳市四种生活必需品(高粱米5市斤、五福布1尺、粒盐7市斤、原煤34市斤)的市价总和。这种办法较单一按粮食折算债值的办法,更能反映出市场的物价状况,保护了持券人的利益。同时,在偿还本债时,还实行抽签给奖的办法,以鼓励群众认购公债。此外,苏皖六区补偿中农损失公债等直接对人民在战争中遭受的损失进行了弥补。诸如此类在政策制定中保护人民利益的公债为数不少。

各根据地政府在公债发行动员中也注重保护人民利益。为了使人民利益不受侵犯,革命根据地政权在各项公债发行过程中,一直强调要通过宣传解释,动员群众自愿购买,而不能强迫或命令。毛泽东同志指出,“命令主义地推销公债,不管群众了解不了解,买不买得这样多,只是蛮横地要照自己的数目字去派,结果是群众不喜欢,公债不能好好地推销”。为了做好动员工作,革命根据地通过发出训令布告、运用报纸刊物、设立专门机构、召开动员大会、搭设戏台演讲、印发标语口号、进行个别谈话、写信劝说家人等方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如中央苏区二期革命战争公债发行时,发布《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第10号训令》指出,“概须用宣传鼓动方法,劝人自动购买,绝对不准指派强迫”。中央苏区经济建设公债发行时,颁发《关于推销三百万经济建设公债的宣传大纲》《给各级政府的信:纠正推销公债的命令主义》《立刻纠正经济建设工作中的强迫命令主义》等,确保不发生强迫摊派行为。此后,在全民族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政权仍经常强调禁止强迫、摊派。如陕甘宁建设救国公债发行时,发出《关于推销建设救国公债的指示信》,禁止摊派行为。晋察冀胜利建设公债发行时,发出《关于推行公债中几个问题的指示》,强调要“坚决反对强迫命令”。正是因为根据地政权在不同时期都对公债发行的强迫摊派行为进行了严令禁止、及时纠正,根据地群众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为了保证公债偿还能够得到实施,根据地政权采取了系列措施,保障人民利益。一是设定公债偿还基金,为公债偿还提供物质保障。革命根据地发行的公债,规定了以某项收入作为偿还基金,或是可以用于抵缴某种税收,为公债偿还提供了保障。如苏区发行的18项公债当中,湘鄂西水利借券、闽浙赣省决战公债、中央苏区经济建设公债、湘赣经济建设公债4项公债,或以土地税等税收为担保品,或以国营企业所得利润为付还本息基金;中央苏区革命战争公债、中央苏区临时借谷、湘赣革命战争公债、湘赣收买谷子期票、湘鄂赣短期公债、湘鄂赣二期公债等,期满后可以用于抵缴商业税、土地税等租税。这些可抵缴的各种税收,实际上起到了公债偿还基金的作用。二是设立公债偿还机构,为公债偿还提供组织保障。主要有四种:根据地政府或财政部门,根据地银行等金融机构,红军经理处、商店、合作社等机构,公债发行委员会、公债管理委员会、公粮债券委员会等专职机构。三是设法保证公债偿还到位。在极其艰难的经济条件下,根据地政权仍然想方设法偿还到期公债,使得相当部分公债在革命战争年代就按期偿还了,有些公债还实现了提前偿还。如湘鄂西鹤峰借券在发行第二年加倍进行了偿还,中央苏区革命战争公债以抵缴租税形式予以了偿还,晋察冀救国公债于1944年一次性提前还清,淮北路东救国公债于1946年照券面金额加49倍利息如期归还,陕甘宁春季借粮于1941年通过抵缴救国公粮的形式全部予以偿还,等等。所有新中国成立前未还清的根据地公债,新中国成立后都进行了统一偿还。发出的《关于过去各个苏区解放区所发公债偿还办法的通知》《关于由人民银行继续收兑全国解放前苏区、解放区发行的公债的联合通知》《关于苏边区公债与折实公债计息办法的补充规定》等系列文件,保证了革命战争时期遗留下来的公债能够得到偿还,彰显了人民政府对于人民利益的高度重视。

公债政策实施过程得到了人民的衷心拥护

公债发行体现了人民利益,所以得到了人民的衷心拥护。公债发行过程中,涌现出大量根据地人民为购买公债而积极奉献的感人事迹。如中央苏区革命战争公债发行时,苏区群众积极响应、竞赛购买,甚至通过节省基本的伙食费购买公债。中央苏区的二期公债120万元任务不但超额完成,而且临近偿还期群众自动发起“退还公债”运动,不要政府偿还,极大地补充了革命战争经费、缓解了苏区的财政压力,成为人民群众热情拥护苏维埃政权的典型事例。1933年中央苏区临时借谷运动中,群众纷纷表示,“宁愿自己少吃点饭,多借米给红军,使红军迅速消灭阶级敌人”,表现出苏区群众的无私奉献和对党的真诚拥护。1934年闽浙赣省苏发行决战公债10万元,超出计划4万元,反映了根据地群众对苏维埃政权的热情支持。陕甘宁建设救国公债发行时,除了干部群众积极购买之外,甚至看守所犯人也受到感召,自动竞买公债,最终超额完成发行目标。晋察冀根据地群众在购买胜利建设公债时深刻认识到,“要不是咱们的政府,稻子地早种不上了,咱们早饿死了”,于是大家踊跃认购。豫鄂边区行政公署发行建国公债,得到诸多开明士绅和富商的响应支持。解放战争时期,大连市广大市民、工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以小家利益服从全市利益、集体利益为准绳,踊跃购买公债。此类事迹不胜枚举。

通过公债政策的实施,我们党不仅筹集了根据地建设和革命斗争的经费,而且不断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人民群众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觉悟也随之提高,对党的拥护爱戴与日俱增。革命根据地公债政策所蕴含的鲜明人民性是我们党一百多年来初心不改、矢志不渝的本色所在,至今给我们留下诸多历史启示。

(作者:刘晓泉,系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信用票据史资料整理与研究”〔20&ZD023〕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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