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平等保护是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极

如何坚持和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所强调的“两个毫不动摇”,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伟大进程中的重大课题。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可以说,平等保护是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极。

平等保护是“两个毫不动摇”的法律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在法律上宣告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重要亮点。这一规定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物权的原则,把公、私财产置于平等保护的制度框架之下。另外,《民法典》总则编第113条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扩张为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扩大了平等保护的适用范围。这两条规定与原《物权法》第4条相比,不仅增加了“平等”二字,而且扩大了平等保护财产的范围,这就更加清晰、明确地确认了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西方国家,物权法以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作为基本功能,只规定了抽象的所有权,并未对所有权按照主体的不同进行类型化区分。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于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和促进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需要,在法律中尤其是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非常必要。平等保护原则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平等保护原则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原则,实际上是“两个毫不动摇”原则的法律表现。只有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才能让亿万人民群众专心创业、安心经营、大胆投资、放心置产,才能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规则平等、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我们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更需要坚持在“两个毫不动摇”的历史经验基础上,不断继续强化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力度,使民营企业家大胆创新、放心置产,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营企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伟大进程中的正能量。

平等保护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

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必须要建立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从而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产权保护框架。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从行为激励角度看,法律保护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有恒产者有恒心。”所谓恒产,其实就是受到法律稳定保护的财产。法律对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形成对财产的安全感。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为个人提供长期稳定的预期,这就有利于激励人们进行长期投资,而不必担心因政策变动而带来的投资风险。由于存在稳定的“制度预期”,私人所有者会主动捍卫其财产权利,排除一切对其财产权利的不法干涉,并对自己合法取得的财产会受到法律保护具有合理期待。

第二,保障财产的安全。只有有效保护人们的安全,人们才会有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没有健全的法治,将导致人才、智力的外流与财富的流失。没有此种安全感,不仅会导致资产的无谓消耗与浪费,也会导致资产外流,抽空社会财富。有了安全感,人们才敢大胆投资兴业,大胆创新,进行长期、持续的投资。

第三,维护投资兴业的自由。法律对产权的保护有利于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保护财产权,就是要“保障个人自由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他在财产法领域自我负责地进行生活”。通过此种对物权行使自由的保护,可以有效激励人们置产创业的愿望,既可以激励人们勤奋工作、艰苦创业、积累财富,也激励人们大胆投资兴业,勇于创新,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第四,鼓励创新创业。激励创新,永远离不开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一方面,只有保障产权,尤其是保护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新型财产权利,才能保障个人的行为自由,激发个人的创造力;另一方面,只有充分保护产权,才能激励人们勇于创新。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都表明,一个国家只有注重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鼓励创新,社会才具有活力。这就更依赖于法律对民企的各项财产权的保护。只有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才能激发个人的创新动力与欲望,从而不断推进中国科技的进步、技术的发展。

如何有效实现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必然要求贯彻民法的私法自治。然而,具体到法律实施过程中,平等保护原则如何贯彻到每一个民商事交往具体场景,还需要通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更微观的制度来配套实施。平等保护应当以负面清单为基础,根据负面清单对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市场准入。与曾经的“正面清单”模式相比较,“负面清单”模式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建立了“非禁即入”的制度模式,并使“非禁即入”成为市场开放与创新的制度保障。《意见》指出,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因此,需要清理各项投资审批事项,为民营企业松绑减负,对禁止进入的清单需要不断“瘦身”,压缩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限制范围,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隐形障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商业模式创新,解决民营企业的准入门槛依然过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问题。

第二,经营保障。负面清单模式的特点在于“法无禁止即自由”。民营企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权也应当受到法律保障。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规范政府权力,有助于明确划定政府干预民事活动的边界,从而在整体上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风险,并提高市场主体对经营活动的后果和效力的可预期性。因此,对市场主体经营权的限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限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打着合法的幌子随意插手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不能对民营企业合法正当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当干预。

第三,市场监管。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要求行政机关审批的领域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事项,并且行政机关要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进行合理说明,从而有利于推动行政行为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使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规范限制,从而能真正保障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此种模式要求从过往注重进入审批转向对经营过程和经营行为的监管,要摒弃过往那种以事前“发证”为主要监管手段的落后治理模式。政府的主要角色是营造和维护市场化、法治化的公平竞争和营商环境,而不是轻易干预和介入、甚至替代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要进一步准确实施反垄断法,加强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反垄断的目的是发挥市场竞争作用,如此才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权益保护。对民营企业而言,只要其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就应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政府要严格执行合同,依法保护产权,增强民营企业的合理预期和信心,依法行政必须充分尊重、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得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

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这就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两个毫不动摇”的核心是构建以平等保护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落实平等保护,必将有力提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而助力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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