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

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为更好地确保法律有效实施,以法治方式推动科技事业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6月至9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认为,科技进步法的贯彻实施总体到位、成效明显,大多数法律条款得到较好落实,为全面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科技治理能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健全基础研究支持机制

检查组来到位于湖北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的国家脉冲强磁场科学中心时,屏幕上数据闪烁,各类仪器不间断运转,一大早这里已是忙碌热闹的景象。

“这个装置能够产生极强的磁场、极低的温度、极高的压力,是为基础科学研究创造极端条件的实验平台。”国家脉冲强磁场科学中心负责人李亮介绍。

“科技进步法关于基础研究的相关条款你们是否了解?”“国家对于鼓励基础研究的相关政策你们有没有充分享受?”检查组问得仔细,工作人员一一作答。据了解,相关政策在这里落地落实情况良好。“十四五”期间,国家脉冲强磁场科学中心还将对设施进行全方位提升,打造全球规模最大的脉冲强磁场科学中心。目前,设施优化提升项目已获得相关批复,总投资暂定21.385亿元。

2021年科技进步法修改,专门新增一章,对“基础研究”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国家脉冲强磁场科学中心,是各地不断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的写照。检查组了解到,2012年至2022年,我国基础研究投入总量从499亿元增长到2023.5亿元,自2019年以来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连续保持在6%以上。

但同时,检查组也发现,基础研究仍是我国科技创新链条上的薄弱环节。一些单位基础研究经费主要来自竞争性科研项目,长期稳定支持的比例偏低。

检查组认为,当前基础研究相关问题主要在于:一方面,原创性理论和“从0到1”的原始创新不多。一些前沿原创性理论仍处于追踪模仿阶段,落实关于提升科技源头供给能力的规定仍需持续用力;另一方面,基础研究投入渠道相对单一,主要依靠中央财政拨款,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力量投入明显不足。此外,还存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衔接不够、科技领军人才缺乏等问题。

对此,检查组建议,加强基础研究规划部署,健全同基础研究长周期相匹配的评价激励、应用转化、薪酬待遇制度;支持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试点设立“基础研究特区”;依法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达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8%以上的水平;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培育,提高基础研究人才稳定性工资收入比重等。

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7月的一天,检查组来到西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该校相关负责人向检查组介绍近年来科研成果转化的成绩。

科技进步法设立“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一章,对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规定。

“近年来,特别是科技进步法两次修订之后,各地积极探索推进研究成果转化。”检查组成员介绍,例如陕西省积极探索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等3项全面创新改革任务,破解“不敢转”“不想转”等难题。

但检查组也了解到,各地转化实施中仍存在一些堵点。从供给端看,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总量逐年增加,但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从需求端看,一些企业科技成果研发与吸纳能力不强。一些科技攻关创新产品国产替代推广应用较慢。从转化链条看,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科技、财政等多个方面,相关主体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资产属性、保值增值等看法不一,“不敢转”等顾虑尚未根本消除。

对此,检查组建议,全面总结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经验,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和模式;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要素市场等。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6月的一天,检查组来到位于湖北十堰的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混料磨料、高温烧结、粉碎分解……生产车间里,各式生产设备不停运转着,技术人员四处查看。

“科技进步法对于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规定对你们是否有实际的帮助?”

面对检查组的提问,公司负责人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该负责人介绍,这家主要研发、生产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的公司,目前已建成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在锂电等领域累计申请专利近300项。

科技进步法第四章对“企业科技创新”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在法律保障下,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不断提升。2012年至2022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从4.9万家增长到40万家。2022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达到77.6%。

但同时,相关问题依然存在。检查组发现,目前各地仍存在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不够突出、总体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企业缺乏不断创新的动力和压力。一些企业更关注能够快速带来经济利益的短平快项目,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百年老店”重视不够。

此外,一名企业负责人向检查组反映:“企业申请科研平台手续繁琐。”

对此,检查组建议,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在科技创新规划和政策制定、国家重大科投项目决策和实施中的参与度;依法落实税收优惠、科技融资等惠企措施;依法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承担更多重大科技任务、承建更多高水平研发平台、组建更多创新联合体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扶持等。

“在检查中,一些地方还存在对科技创新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科技投入与人才保障机制有待健全、协同创新整体效能有待提高等问题。”检查组成员说,下一步,各地应按照法律要求,加强法律宣传,统筹央地创新资源,完善科技创新基础制度和配套法规政策,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责任编辑:张弛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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