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起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引发社会关注。如今,“触网”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年龄也越来越小,利用网络“隐身”作恶的隔空猥亵犯罪正悄然向他们伸出“黑手”。此类犯罪隐蔽性强,严重侵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家庭、学校、社会该如何防护,共同照亮未成年人保护“隐秘的角落”呢?
新型性侵类犯罪隔空猥亵案件高发
近年来,伴随我国网络用户低龄化和社交平台泛化,不法犯罪分子趁虚而入,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犯罪频发。有人借助网络的便捷性,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展示隐私部位、发送隐私照片和视频、做出某种性举动等,以上行为均属于隔空猥亵,是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式。
隔空猥亵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利用网络实施的新型性侵类犯罪。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
相较于传统猥亵犯罪,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目的仍为满足不法行为人的性刺激,但犯罪场所转变为网络虚拟空间,通过特定的远程聊天工具及多元社交平台,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即便未成年人足不出户,也可能遭受隔空猥亵,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
行为人多是在网络平台上编造虚假身份,借助“招聘童星”“闺蜜情谊”等幌子,建立与被害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后利用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好奇心强、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以金钱引诱、情感操控、恐吓威胁等手段,诱骗或胁迫未成年被害人发送隐私照片或视频。隔空猥亵的打击对象从传统猥亵所要求的直接接触行为扩大至以诱骗、强迫等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因此构成猥亵儿童罪或强制猥亵罪。
手段隐蔽多样易形成线上线下犯罪链条
近年来发布的隔空猥亵案例大致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隐蔽多样。部分案件的行为人为满足自身特殊癖好,借助圈内小众社交App结识未成年被害人,假借恋爱为名,利用未成年被害人缺乏性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引诱其发送隐私照片及视频等;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在获取被害人隐私照片后为继续作案或避免案发,以公开隐私照片等威胁手段向他们施压甚至持续索要照片、视频,被害人基于恐惧、害怕等心理,绝大多数未将此事告诉家长,侵害事实难以及时发现。如在蒋某猥亵儿童案中,蒋某以招聘童星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发送裸照和在视频聊天中做出淫秽动作,并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被害人与其裸聊,后蒋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又如在舒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舒某在2019年至2022年间多次冒充10岁左右的女童,在网络平台主动结识多名女童并诱骗她们发送裸照,随后以发送裸照给他人相威胁来控制被害人。被害女童众多,但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无一名被害人报警,后因互联网平台后台巡查才案发。舒某因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是精神伤害后果严重。与传统猥亵儿童行为相比,隔空猥亵并不发生直接身体接触,很难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造成实际伤害,更多的是给他们带来精神伤害。隔空猥亵的受害群体均是未成年人,且实践中被害人多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该群体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能力较弱,行为人通过诱骗、胁迫等手段实现精神控制,易使未成年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此外,基于网络空间内的数据存储机制,未成年被害人发送身体隐私照片和视频等被后台予以数字化记录,且留存简便,快速复制后难以在技术上根除,存在较大泄露和传播隐患。
三是存在线上胁迫转化为线下性侵的风险。在部分猥亵案件中,行为人在线上通过引诱、胁迫等实施隔空猥亵行为,甚至以此对未成年被害人要挟、控制,进而在线下实施其他性侵害,形成“隔空猥亵—传统性侵”的犯罪链条,严重损害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如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骆某虚构身份添加被害人好友,以胁迫恐吓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向其发送裸照,后骆某以公布裸照相威胁,要求被害人与其见面并在宾馆企图实施性侵行为。后因被害人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骆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通过网络实施猥亵按刑事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中虽没有“隔空猥亵罪”这一罪名,但通过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前述“骆某猥亵儿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之一,该案明确网络中实施的非接触性的猥亵行为虽然并非直接接触并猥亵儿童的身体,但仍属于以诱骗、强迫等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解释》)施行,其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明确了隔空猥亵入罪情形。
此外,因为网络空间的特殊性,隔空猥亵犯罪过程中产生的被害人隐私部位照片、视频等具有传播可能性,被害人的隐私权随时可能被侵害,而且还有遭受二次侵害的危险,因此该犯罪行为侵犯了未成年被害人多层次权益,如性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等,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传统强制猥亵犯罪以物理强制性为核心特征,强调对被害人身体的直接控制,隔空猥亵的强制属性呈现去物理化趋势。《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解释》中明确,隔空猥亵以“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为前提,关于隔空猥亵中的强制性标准应区别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讨论。对于行为人要求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送隐私照片、视频等行为,需要判断猥亵手段的强制性,即判断是否达到了“胁迫、诱骗”的程度。在具体案件中需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发育情况和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以判断是否能达到精神强制的程度,最终判定其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而对于要求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送隐私照片等行为,由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缺乏性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其不具有性自主意识和性同意能力,如被害儿童基于好奇心或是因物质诱骗等原因发送了隐私照片或视频,因其认知能力不足以理解行为后果,不要求猥亵手段的强制性,行为人即可构成猥亵儿童罪。如行为人以恋爱、交友为名获取被害儿童信任后,要求其拍摄并发送隐私照片,因被害儿童群体前述特征,即使他们表面“自愿”,但仍应视为行为人在该过程中具有支配和主导地位,猥亵儿童罪成立。例如北京市检察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王某(女,13周岁)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后,在2023年4月至8月间多次通过网络诱骗王某拍摄并向其发送隐私部位照片和视频,对其进行猥亵。胡某辩称王某是自愿发送照片,没有“胁迫”,但实际上他每次均称“不发送,就分手”。此种方式虽不同于以往曝光裸照等威胁手段,但考虑二人年龄相差10岁,王某属于幼女,性防卫意识较弱,胡某利用王某对其情感依恋,多次以分手为要挟向她索要私密照片,已经对王某造成精神上的胁迫,符合“隔空猥亵”犯罪中的“胁迫、诱骗”要件。
法官有话说
合力消除隔空猥亵生存空间
隔空猥亵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形成合力,尽力消解隔空猥亵生存空间。
在家庭层面,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筑牢第一道防线。家长应全面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隐私保护意识。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开展与其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性教育;以案为鉴,普及身体隐私保护知识的同时,借助实践案例教授孩子识别网络侵害话术。同时,家长应强化亲子沟通,主动了解未成年人的网络社交动态,留意他们的情绪变化与异常行为举动,及时发现并规避猥亵陷阱,从萌芽阶段消除隔空猥亵行为,并通过提高自身网络素养,合理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安全风险,从而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在学校层面,应建立网络安全教育体系,打造安全成长空间。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识别侵害的能力。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常规课程,创新性引入角色扮演、案例分析等教学方式,传授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讲解隔空猥亵的形式、危害及防范措施,引导学生准确甄别,并有效防范潜在或已发生的隔空猥亵行为。二是完善心理干预,强化家校合作。学校可对班级内社交异常、情绪突变的学生及时介入,沟通了解情况,定期开展心理咨询,减轻学生心理负担;通过家长法治课等形式普及隔空猥亵相关知识,提高家长防范意识和监管能力,鼓励家长及时与学校交流学生的网络使用情况和身心发展状况,对遭受不法侵害的学生有针对性地快速化解风险。
此外,在社会层面,技术赋能与部门协作联动,构建共治格局。一是完善网络平台自律制度,优化涉未成年人网络信息监管。网络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和审核机制,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违法违规信息的监测和过滤,并依法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权限,确保青少年模式有效运转。二是加强网络监管,及时消除有害信息。网信办等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清理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打击网络犯罪,通过加强网信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协同平台建设,实现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三是强化社会支持与受害人社会救助。通过建立健全涉诉未成年人救助机制,为隔空猥亵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及时帮助和支持。推动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介入,创新宣传形式,通过普法宣传片等形式提高公众对隔空猥亵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应当对其予以特殊、优先保护,强化权益保障。利用网络等方式实施的隔空猥亵是猥亵行为从传统身体接触等方式向网络场景的演化,对其进行刑事定罪处罚是刑法与社会生活发展相适应的结果,也是对各类新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有力回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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