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金国坤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教授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并系统阐述的“十一个坚持”。其中,第三个“坚持”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为什么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一)由基本国情决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拥有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符合国情、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唯一正确道路。
我国法治建设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统筹考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我们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基本解决了人民温饱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延伸。我们既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建设情况、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等因素,又要基于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等现实情况,努力建成法治中国。这在全世界既没有先例可循,也没有金科玉律的教科书,我们只能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开辟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比如,我国人口众多,如果所有纠纷都只能通过法院裁决来处理,那么法院将不堪重负。所以,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化解各种纠纷,要进行“诉源治理”,建立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
(二)受传统法治文化影响
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飞来峰”,而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等密切相关。法治文化与法治传统深深影响着人们的法治观念。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比如,我国古代强调“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和“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对我们今天思考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充满启示。此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人类文明史上独树一帜。一是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如唐朝“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明清时期的都察院。二是监察机构掌握较大权力,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三是以垂直监督为主,各代对监察区域进行划分,开展自上而下的巡察。
所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关照中国具体实际,也要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经验充分表明,我国法治建设,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走符合我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虽然西方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提出的很多先进理念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我们不可以直接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和做法,走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路子。照抄照搬他国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我们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领域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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