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既“禁于未然之前”,又“禁于已然之后”,为党员、干部拉起了高压线、划出了警戒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的作用。
——《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卷)
《史记》最后一篇是《太史公自序》,司马迁介绍父亲的学术、自己著书的历程等,其中有一节是司马迁与上大夫壶遂的对话。壶遂问司马迁:“昔孔子何为而作《春秋》哉?”司马迁回答:“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
“禁于未然之前”,指向的是在弊端出现之前,提前采取措施预防。中国人推崇“治未病”。《素问》中说:“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可见“治未病”不仅是中医学上的理论,也广泛适用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法律具有强制性,践踏法律必被惩处;也具有警示性,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为了要付出什么代价,从而震慑潜在的越界行为,以达到预防的目的。在我国古代,在法律这道最后的屏障前,还有家规、乡约等屏障,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更进一步的约束,避免其走上邪路,终至违法犯罪。
明代学者金瑶在《题永丰宁氏乡约》中,对乡约与国法的关系有很好的论述:“乡有约,国有法。约以禁于未然之前,法以惩于既然之后。”在他看来,乡约就有“禁于未然之前”的功能。我国古代乡约,名气较大者如北宋陕西蓝田吕大钧四兄弟创制的《吕氏乡约》。《吕氏乡约》的核心内容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鼓励众人以道德相激励、守望相助、同舟共济。在“德业相劝”这部分中,具体开列了应涵养哪些道德品质,其中有“能守廉介”这一条,可见对廉洁品质的推崇。
“禁于已然之后”,指向的是在弊端出现之后,不能放任不良结果发生,而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补齐制度机制上的短板弱项。我国古代吏治有一套机制,任职回避、离任审计、考课等制度很早就出现并逐步发展。北宋苏洵有言:“夫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据学者研究,古代考课制度的核心就是“确定官员任职期间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个人功过,对每个官员进行行政识别与责任监督,并以此为依据对官员进行职务升降、行政奖惩以及客观评价”。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在杨家岭革命旧址,陈列着我们党1933年制定的第一部完整的关于反贪污反浪费的法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长征胜利抵达陕北后,我们党立即重新颁布了这部法令,对廉洁的重视跃然纸上。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第一次提出了建立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党中央和边区政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不断完善关于惩治腐败、保证干部清廉的制度法规——
1937年,在《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第一次明确提出“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1938年,《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出台,规定了以贪污论罪的10种行为和4个处罚量刑标准;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廉洁的理念,只有写进法规、刻进制度,才能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发挥约束力。“严惩”“禁止”“从重治罪”等字眼,彰显了厉行廉洁政治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权威性也在于执行。正如谢觉哉在《解放日报》上撰文所言:“应罚的罚,应拘的拘。任何人的威胁,不屈;任何大头子说的情,不理。要硬起颈骨来。做得几次,威信建立了,人们的习惯也就逐渐养成了。”
“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曾经是红军英雄的肖玉璧,在担任边区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被判处死刑。
被依法严惩的贪污腐化分子,不止肖玉璧一个。延安时期,《解放日报》先后报道了《绥德两乡长贪污,人民严正批评、县府予以惩罚》《清涧解家沟前任区长包庇贪污被人民罢免》《西北局党委警告刘春景贪污渎职生活腐化》《经建部第一炭厂主任郭垣才工作不负责营私舞弊》等案件。一次次严惩、一份份判决,把严明纪法、惩治腐败刻进了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血脉。
在党的七大《论联合政府》政治报告中,毛泽东自豪地指出,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
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回望党史,我们党始终将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作为落实管党治党要求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利器。一路走来,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性认识持续深入,反腐败法规制度不断完善,既为党员、干部拉起高压线、划出警戒线,对腐败行为起到预防、约束作用,“禁于未然之前”,又严格制度执行,对腐败分子进行惩治、震慑、遏制,“禁于已然之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既要不断完善制度规定,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又要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刚性约束。”我们党制定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修订巡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颁布实施并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反腐败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同时,以抓铁有痕的韧劲狠抓制度执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纠“四风”问题、严明纪律规矩、严查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反腐败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也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以习近平党建思想为指引,主动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定能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不断把制度优势和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