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订立劳动合同〔29〕*

怎样订立劳动合同〔29〕*

(一九三三年七月二日)

  中央苏区〔30〕的职工会过去虽然领导工人与雇主订立了许多合同,但是很多合同的条文,都是照抄劳动法〔26〕和江西、福建两省工会所发的斗争纲领,所以大半是千篇一律,没有地方性,没有企业的特殊性,没有时间性。合同的条文所以如此呆板,或者不能适合当时企业的实际情形,这是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工会领导机关没有发动群众积极讨论,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没有清楚地估计到合同上的每一条文必须是群众最迫切的要求。工会领导机关常常拿了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文,交到群众会上去讨论,就是这样的"讨论",也常常变成简单的"赞成的举手",马马虎虎"通过"。现在虽然还没有关于劳动合同实行情况的充分材料,但从汀州〔31〕一部分劳动合同来看,好些没有实行。其原因,一方面是资本家的怠工破坏,另一方面是有些合同的条文就连工人也感觉到难于实行。如店员和木船工人都机械规定八小时工作制和星期日休息。这就不能动员工人积极地为自己合同的每一条文的实现而斗争。这是过去签订合同中普遍存在的毛病。
  今年六月我到汀州,对于订立合同,用了以下的办法。
  一、首先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形,考察已订合同实行与否,了解工人的要求。
  在汀州京果业〔32〕签订合同之前,我首先找到两个党员,详细问了现在京果业的营业情形,生意的利润;问了上半年所订的合同是否每一条文都实行;问了工人对于"五一"代表大会〔33〕的态度,对于企业在现在情形下订立合同的意见和要求。经过了解,知道了红军与白军在水西渡〔34〕打仗之后,国民党对于苏区〔19〕经济的流通加紧封锁,许多货物因为不能从上杭运来,汀州店铺只好从宁化等地远道买进,或者仅向上杭来的挑贩买货。在成本提高、营业减少的情形下,有些资本家借口封锁故意不进货。许多工人觉得,工资等等的要求,现在企业是不能担负了,按照企业现在的情形。即使工人不吃老板饭,不拿工资,给老板无代价的工作,老板仍要亏本。我还了解到,四、五、六这三个月是该业生意清淡的时期,加上上杭完全封锁的特殊情形,更增加了经营的困难。经过这个考察,使我对于企业情形和工人情绪有了大概的了解。
  二、以党的支部为中心去动员群众,加强支部对工人签订合同的领导,并通过群众工作巩固党的组织。
  我在京果业党的支部会议上,详细地说明了"五一"代表大会关于纠正"左"倾的决议及新起草的劳动法草案〔35〕的几个主要条文,并且详细地考察了每个党员对于"五一"代表大会决议和劳动法草案了解的程度,诚恳地要求他们把每个细小的怀疑都提出来讨论。经过两个半钟头的讨论,全体到会的同志都承认没有怀疑了。
  在第二次党的支部会议上,由党员报告各店上半年签订的合同的每个条文执行的程度。在他们逐条报告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一)好些店的老板欠工人的工资,最多的欠四百多元。有些老板把政府的公债票给工人抵押工资,当然也有一些工人完全拿到了现金。(二)八小时工作制完全没有实行。照店内工作来说,每天实在做工的时间不到三小时,同时各店生意忙的时间不同,乡帮生意和城帮生意也不同。比如,接近田郊的店铺,每天上午八时后、下午四时前较忙,因为这是农民到汀州来赶市的时间。城内某些店铺因居民的生意较多,在上午八时前、下午四时后较忙。所以,机械地规定八小时,或者几点到几点为工作时间,是不适宜的。(三)星期日完全没有休息,做工也不加双倍工资。因为工人感觉到每天做工不到三小时,星期日休息不休息差不多。如果星期日要加额外工资,店内的生意老板尽可自己照顾,不愿再出双倍工资。(四)店员每年有两个月的例假,一般的做到了。客家店员〔36〕按革命以前的习惯,每年有两个月回家休假。不回家的仍自动向老板拿两个月特别例假工资。(五)其他十几条多半是照抄劳动法上的条文。在上述情形之下,支部的党员提出了对于工资、工作时间、星期日休息、例假、社会保险等等问题的具体意见,一致主张改订一个临时性质的合同。这个合同只适用于上杭完全不能来货的时候,但是必须由工人严密地监督老板,反对老板故意不进货。支部把同志们所提出的意见,归纳为六七个主要的条文,经过党员一致同意之后,分配每个党员到各店去向工人宣传、并征求他们的意见。
  在第三次党的支部会议上,由每个同志报告向京果业各店店员宣传的结果。工人提出了两条要求:每星期日应有双倍工资;每月六元的伙食钱除外。这样,我们就根据支部提出的意见,并考虑了群众的要求,拟定了这次合同的条文,并由每个同志负责到各店去召集工人,征求意见。然后经过京果业工会支部的全体大会讨论,通过了合同的条文,选举了签订合同的五人委员会,领导工人同每家店铺的老板去签订合同。
  三、应该订立实际的适合于汀州京果业目前情形的有弹性的合同。
  下面是一个合同的例子。
  第一条 本合同自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起,系临时双方规定的无限期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于现在本市京果业因汀州邻近的白区〔37〕无法来货时。若工会认为情形有部分或全部改变,随时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修改合同,但雇主不得借口经济封锁故意不进货物。
  第二条 工人工资照一九三一年下半年数额。工人王其伕每月工资大洋二十元(伙食六元包括在内);每月由雇主另外发给理发、洗衣杂费大洋九角。工资每月一号、十五号两次发给。
  股东老板在店内有一定职务而支薪者和管理人员(人数均照现在,不得增加)的工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均照革命以前最后一年工资额数支付;但其工资革命前在十元以内者,不减不加,革命前支十元以上者,现在最多不得超过十元。老板及管理人员的子弟在店内当学徒者,如不能做生意不给工资,能做生意者照一九三二年六月份工资减半。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标准,但工人可以按照每日店内营业时间的忙闲来安排(忙时在店,闲时休息),平均计算每日不超过也不少于八小时。
  第四条 工人工作六天,休息一天。为使星期日店内继续营业,工人可在七天中轮流休息。如果工会会员大会决定星期日工作,将该星期日工资捐助某项运动时,则星期日工作者应给全部额外工资。
  第五条 每年例假照劳动法规定执行,不扣工资。客家工人每年另外可以回家两个月,照发工资;如不回家者,雇主津贴工资一个月。例假和客家工人回家时间的选择,可于店内营业较闲时;如工人有紧要事情,则不在此限。
  第六条 工人有疾病,在三个月以内者,由雇主负责诊治药费,并照给工资(花柳病及吃补药除外)。
  第七条 雇主除每月十足付给工人工资以外,每月再应付出工人全部工资额的百分之六为失业保险金(除老板、工头外,不论工会会员或非会员均应照付),由雇主交社会保险局,工会得随时要求查到社会保险局的收据,雇主每月应付出工人全部工资额的百分之二为工会办公费,百分之一为文化教育费,均按月交工会。
  第八条 雇主承认工人组织的监督生产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查阅帐册、货款。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劳资双方如有争执,悉按现行劳动法令办理。中央政府〔38〕修正的劳动法颁布以后,依照该修正的劳动法办理。
  这一合同的条文,并不重复劳动法上已定各种保护工人的条例,而是把京果业工人所需要的条文与老板签订合同,我以为这是很实际的。
    为什么要订临时的无限期的合同?正是因为要适合现在汀州京果业的情形。现在上杭毫无来货,生意十分清淡,这种时期并不是永久的,而且也不是有一定期限的。因此,现在签订这个临时的无限期的劳动合同,是十分适宜的。只要营业有部分的好转,或全部发展起来,则工会随时可以领导工人要求部分或全部修改合同。工人群众是完全能够了解这个临时性质的合同的意义的。如果资本家能够从上杭进货时而故意不进货,工人组织的监督生产委员会可以随时监督着资本家,用群众的力量来反对资本家的怠工。
    在第二条"工资"的一项,照一九三二年二月所订的合同,每人每月不论成年工人和学徒一律加十元,而按这次签订的临时性质的劳动合同,一律减少十元。这样不分等级的减少十元,是否使青工、学徒太吃亏了?这一问题我慎重地提到党和工会的支部大会上,要求成年工人和青工、学徒共同讨论,他们一致认为是适当的。事实上,大部分青工和成年工人的工资已经相差不远,在五十一个店员中,自二十五元至三十二元的占绝对多数,自二十元至二十五元的占极少数,只有一两个学徒。
  对于八小时工作和星期日休息这两个条件,不是呆板的,而是灵活的。我们应该领导工人坚持要求八小时工作和星期日休息,因为这是工人阶级的基本要求,不能放松。但是,八小时工作时间的运用,星期日休息的办法,是活动的,不是机械的。这正是估计到商店营业上特殊的情形。
    对于例假,规定"客家工人每年另外可以回家两个月,照发工资;如不回家者,雇主津贴工资一个月"。这个问题,历次订条件时客家工人与本地工人有争论。客家工人坚决要求这个条件,本地工人反对,或者要求同等待遇。经过慎重的讨论,说服本地工人同情客家店员的要求,不受资本家的欺骗和挑拨。
  最后决定,签订合同的委员会,在会同工会领导各店工人与各店老板签订合同时,可将大会通过的条件作为标准,依照各店不同的特殊情形,与各店工人共同讨论,可以部分地修改合同上的某些条文。
  
  *本文原载中国共产党苏区中央局机关报《斗争》第十八期,收入本书时略有删节。
  注释:见《陈云文选》第一卷注释。

责任编辑:总编室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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