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团结非党干部是党的重要政策*

尊重和团结非党干部是党的重要政策*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

  一、团结于党周围的非党干部是社会各阶层的进步分子,是党广泛联系群众的桥梁。不反映党外人士的意见,党的政策就不会完全正确。不经过党外人士的传布,党的政策就不能深入群众。没有党外人士的同情和合作,革命胜利就不可能。因此,我们不仅须与已经共事的非党干部亲密团结;而且竭诚欢迎广大的党外人士与我们共事。
  二、由于客观环境变迁,党的路线正确,几年来我们与非党干部有了更多的接触,我们学习着与非党干部共事,非党干部对党更加接近了。但是,团结在党周围的非党干部人数还不多,党与非党干部的关系,一般地还处在不正常状态。党内非但缺少礼贤下士的空气,反有浓厚的排外思想。不少党组织,还存在着严重的关门主义,不重视以至歧视非党干部。党内许多同志对非党干部或则深具戒心,有才不用,口讲接近,实际疏远,或则高傲自满,党气凌人,满口原则,不近人情。因此,使热心革命者受到冷淡和排斥,已经共事者感到苦闷不安。总之,我们虽有团结非党干部的方针,但还没有具体明确的非党干部政策。
  三、有人以为党与非党干部之间的不正常关系,主要是由于非党干部不顾环境,强调一面,一意孤行,任意批评等等所造成。这种意见基本上是不正确的。个别非党干部对环境了解不够,或存在着某些缺点,这是事实,也是难免的。不正常关系的主要责任在于党,而且,非党干部的某些缺点,或是由于我们的工作缺点所引起,或则需要我们帮助才能纠正。
  我们在这方面的缺点,主要在于:
  (一)不了解非党干部的重要。由于过去党处于秘密环境或被"围剿"环境,与社会接触的范围太狭小,得不到党外人士广泛的帮助,看不到和不了解非党干部的作用,形成了关门主义传统。
  (二)对非党干部政治上不信任,疑神疑鬼,任意"逻辑"。往往以为,不是党员即是可疑分子,要求入党者即是别有用意。认为只有自己的思想正确,而非党干部的意识、习惯都有问题。对非党干部不能量才使用,不依其经验、能力给以适当的位置。这样,就使非党干部政治上受着压抑不安,精神上受着冤屈痛苦,深感不能见容于共产党。
  (三)思想上组织上存在着宗派主义。表现在要求非党干部与我们集体共事,但不尊重其个人自由。非党干部在总的方向上与党共同努力于革命事业,但在生活习惯、思想意识上,应有其个人自由。多数党员不重视其与我们大同之点,完全否定其个人自由。因此,加以责备和非难,认为难于共事。于是,排挤非党干部是事所必至,理成当然。这种不看大同,专找小异的结果,使党与非党干部之间不能融洽。在非党干部担任行政领导的部门中,只要求非党干部政治上工作方针上服从党的领导,而这一部门中的党员却不服从非党干部行政上的领导,以致党的领导完全代替了行政领导,行政问题不经行政机关解决,致使非党干部感到棘手,工作无法做好。
  (四)曲解党性为脱离社会的"纯洁"。许多党员不愿结交党外朋友,不敢向党介绍党外人士,以为"洁身自好"即为最高之党性,战战兢兢,惟恐有失于党性之纯洁。因此,党不能经过党员团结成百成千的非党干部。非党干部感到我们毫无友情,难于接近。党性的"纯洁",变成了排斥非党干部的护符,变成了个人主义的对党不负责任。结果在党与非党干部之间隔起了人造的墙壁。
  (五)党与非党干部间缺乏适当的组织联系。党、政、军都没有适当的组织照顾非党干部,干部部门没有把非党干部作为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非党干部没有可以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申诉冤屈的机关,许多问题不能解决。
  四、改善党与非党干部之间的关系,必须确定以下办法:
  (一)重视非党干部的作用,在政治上信任他们。事实证明,许多非党干部是破釜沉舟而来的革命分子。过去对非党干部的许多疑虑(例如社会关系复杂,意识不正确等),常常是由于我们的社会经验不足,对他们了解不够。反之,非党干部的许多意见、批评、不满,常常是正确的,或反映了我们的某些缺点。因此,今后对非党干部不要疑神疑鬼,应该信任他们。人之可靠与否,不在其有无党票,而在其为人的历史和现实的表现。
  (二)打破宗派主义,即打破"你们"和"我们"之间的人造墙壁。在一条战线上奋斗的党员干部和非党干部,都是革命同志,人人都有革命、工作、说话之权,党员干部无权垄断革命。在革命工作中,与共产党员负同等责任的非党干部,他就有与共产党员同等的革命功绩,脱离党外人士的"洁身自好"是党性不纯的表现,礼贤下士、尊敬贤能是共产党员应有的风度。党员干部只有团结非党干部之责任,并无排挤非党干部之权力。一切歧视、排挤非党干部的倾向,都是党性不纯的表现。
  (三)使用人才的原则、是用人唯贤。要注意用人之才,不能只考虑是否党员或党龄之长短。按才能排位置,不按党票排位置。共产党员应承认人之长,检查己之短,一切嫉妒,一切阿Q精神,都于事无补,既损人也不利于党。应满腔热忱地向非党干部学习,学习他们的一切长处。党的领导责任,在于发挥非党干部的才能,使之服务于革命需要。对于担任一定领导工作的非党干部,应同党员干部一样,给以必要的工作条件、必要的信任和必要的权力,使其有施展才能的机会。当然,不能因尊重非党干部而分配以不适当的过高的位置,或给以空的头衔。
  (四)要尊重非党干部的思想自由和生活习惯,同时要求他们在工作是服从党的总的方针,这是彼此合作不可缺一的条件。非党干部忠实于革命利益的具体表现,就在于他忠实于本职工作,发挥自己的才能,成为工作的模范。除此而外,苛求其与党员一样服从一切组织纪律,是不适当的。
  (五)非党干部负责某一行政部门之领导时,党必须要求他们在工作上符合于党的方针,但该行政部门之党的组织则应教育党员成为工作的模范,尊重和团结非党干部,保证行政任务完成。在担任领导工作的非党干部服从上级组织领导的前提之下,该部门之党员应在行政上服从他们的领导,违反者应受到批评或处分。
  (六)在民主选举的政权机关和民众团体中,共产党员与非共产党员合作共事,应共同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七)要相互开展善意的批评。非党干部有不满,发牢骚说怪话,并不等于思想上反对党。应把非党干部善意的批评视为鞭策、鼓励我们的有益武器。欢迎非党干部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同时,要使非党干部了解我们的处境和工作缺点的来源,不要单看个别党员或个别方面的缺点,而主要看全党和总的方面。非党干部如提出不正确的意见,或工作上发生不适合于党的方针和客观需要的问题时,党组织亦不应敷衍客气,必须对他们进行坦率的批评,请其改正。党与非党干部的相互批评,是两者之间的正常关系。只有彼此相见以诚,才能和衷共济。
  (八)党对非党干部应在政治上、工作上、物质上给以帮助。政治上除党员在党内所有的义务和权利以外,非党干部与党内干部应同等看待。要求入党者应按党章规定给以答复。在目前物质困难的条件下,要给以可能的物质帮助,以爱护党内干部的态度去爱护非党干部。
  (九)党与非党干部组织上的关系,应作如下规定:党的一般支部会议欢迎非党干部参加,只是无表决权,但有发言权。定期召开党员和非党员联合的各种干部会议。党的组织部门或干部部门,负有照顾非党干部之责任。各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听取非党干部的意见,非党干部有直接找该部门负责人或各级党的干部部门谈话之权。非党干部与党员一样,有向党组织控告之权,直到党中央。党继续赞助非党干部和党员干部共同组织专门性质的团体,例如自然科学研究会、法学研究会、同学会等等。
  
  *这是陈云同志在延安写的一篇文稿。

责任编辑:总编室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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