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告第二十号——对于军事组织系统及其与党的关系的新决定[中国共产党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文件(一九二六年七月)]

中央通告第二十号——对于军事组织系统及其与党的关系的新决定[中国共产党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文件(一九二六年七月)]


各级同学们:
  中局对于军事组织系统及与党的关系,有以下之新决定,望即依照执行:
    1,军委主任应由该地党委员会之一委员任之,并参加党主席团会议,俾知全党生活。
  2,军事特派员应与党书记发生密切关系,并商量工作;且应用他种名义(如组织部员)参加党主席团会议。
  3,关于军队中党员组织,不仅在国民革命军中不发展党的组织,不便有党支部,对于其他军队,甚至在反动军队或土匪中亦不能,且不必有党的支部组织。
  4,军队中同志的组织,应为纯粹按照军事系统的组织,如特派员干部小组等,直接归军委或中央军部管辖。
  5,凡在军事范围内介绍入党的同志,除十分秘密只能在中央登记外,应向该地党组织部登记。即中央直接派往各地做军事工作的人员,亦须在所在地党部登记。关于工作则只对当地书记〈发〉生密切关系,而不应公开对党部报告。
    6,决定同志做军事工作,应由党决定,并移交军委管理,然后再由军委分配其工作。
  7,军队同志关于党纪律事件,由军事负责人员提出党部执行。
  8,训练工作,应照准各地实在情形,本着党部每周训练大纲的精神,由军事负责人酌量在军队同志中进行。
  9,离开或撤换军事工作的同志,应由军事负责人移交党部调遣。
  10,以后在军队中活动去组织群众,在组织上可以支队为单位,依次递升;在名义上,可用民军,革命军,人民自卫军等。
  李承宣
  九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
    注释
  〔1〕本文原无年代,是编者根据中央通告第十二号,第二十五号并参照本文内容判定的。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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