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省[1]国民党工作议决案[中央特别会议文件一九二六年十二月]
A.我们上次扩大会议,决定以社会团体加入国民党的办法,此时应该稍加修正。因为以团体的名义加入,国民党必不许可;在我们的观点,也有民众组织和国民党组织混淆之弊。在国民党区党部、区分部这些组织未废以前,暂时且不用团体名义加入,只在各社会团体中组织单独的区分部,团体员以个人名义尽量的加入,而不和团体外的分子混合。如此仍是事实上的团体加入,而不至和党的组织混淆。同时我们须向国民党宣传,因为党要做到群众化,党的组织不宜太严格,如按期到会等。
B.在三省范国内C.P.于必要时可与国民党党部开联席会议,或取各派代表协商的形式,以处理一切有相互关系及共同行动之问题。
C.切实调查“左社”之内容而监视其行动。
D.江西同志尤其是任国民党工作的同志,常表现猎取官职的倾向,江西党部应严厉的纠正之。
E.武汉民众团体的领袖宜和国民党重要人物发生亲密的关系,尤其是徐谦与邓演达。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
注释
〔1〕三省指湘、鄂、赣。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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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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