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运动议决案(委员会通过)[中央特别会议文件一九二六年十二月]
一、关于武汉职工运动:(a)手工业工人及店员运动,宜设法与国民党合作;(b)关于手工业工人及店员的组织,宜做统一运动,而不能取集中形式;(c)关于产业工人运动,宜由罢工时代达到组织时代,工会整理和党的发展党的支部训练;(d)产业工人罢工尚未停止时,须注意不致发生破坏秩序的一切行动;(e)对于解决劳资问题临时委员会任其自然停顿,另由国民党中央及省市党部各派代表组织一特别机关处置劳资纠纷事件,劳资两方均不加入此机关;(f)关于团体契约权问题,我们可退让至雇主辞退工会职员及罢工领袖须得工会许可,雇主不得雇用工会会员以外之人;(g)严格训练纠察队不得再有胁迫及侮辱商人之事发生,亦不得侵及政府之司法权及警察权;(h)扩大工人群众中宣传工作;(i)扩大“工农联合”的宣传,工人宜在宣传上并在实际争斗中援助农民;(j)总工会及国民党省党部均须即速开办一职工运动学校。
二、明年第四次劳动大会,应改在“二七”纪念日召集。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至迟应在明年一月十日前齐集汉口,筹备此大会。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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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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