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北中央局关于苏区革命互济会的组织与工作的决定

中共西北中央局关于苏区革命互济会的组织与工作的决定


  陕甘苏区革命互济会,实际上成了苏维埃内务部的一个附属机关。差不多单纯的代替了内务部门做了一般的优待红军家属工作。群众性的互济运动没有作,物质的来源极大部分靠打土豪,遭受敌人损害的战士及其家属一般的没有顾及到。互济会的组织因此也是非常狭仄的,只有两万会员。
  苏区革命互济会的组织和工作必须依下列的规定,给以改变。
  一、革命互济会是一种广泛的群众组织,它以革命互助的精神,对一切革命者的被压迫摧残牺牲等给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援助,因此无论何人,凡参加革命或同情于革命的,都可以加入互济会。
  在苏区内凡乡工会、贫农团、妇女代表会、工厂、学校、机关、红军部队都应以团体为单位吸收其加入。
  除此,则应尽是[量]吸收个人会员,使互济会发展成为群众的组织。
  二、互济会的工作,应从内务部附属机关的性质解放出来,建立真正的革命互济工作。一般的优待红军家属的工作,归还政府的内务部门负责,互济会将自己捐募来的经费及其他物品提出一部分交给内务部门作优待红军家属之用(其数目由当地党部按照实际情形决定之)。
  三、互济会的直接救济工作,应放在救济被难战士及其家属的方面去(如对受伤的,白区坐监的,牺牲的战士及其家属之救济,对被敌摧残而无家可归的难民之救济等)但这种救济,应分别个人的实际的需要,不应采用平均主义的方法。
  四、互济会的救济工作,应该为着更加鼓励革命战士及其家属继续奋斗的精神,因此,互济会的工作,不应限制在消极的物质救济的方面,它应当用各种方法向被难战士及其家属进行精神上帮助(如给他们传播革命消息与革命思想,引导和鼓励被难家属及难民之壮年者加入红军参加革命工作,帮助他们中之老弱者得到职业等)。
  五、互济会的工作,同时也是为着发展广大群众的革命互助精神,因此,它应吸引广大群众参加它的救济工作,不应当限于会员,对于非会员也应当救济,它必要时可以举行募捐运动,也不应当限于会员。但募捐必须经过广大的宣传,使之成为广大群众运动。捐款之收入与用途,应当明白宣布。
  六、苏区互济会的工作,应当适合反日人民战线与抗日战争的扩大,而积极参加这一运动。它应当积极援助白区白军的反日斗争,救济其中被逐者,受伤者,坐监者,殉难者及其家属等,并且使自己的组织,影响扩大到白区去。
  七、互济会在同级党部的领导之下组织党团,经过党团去领导,但须与苏维埃内务部(科)发生密切联系,内务部(科)应有负责人当选为同级互济会委员。
  互济会要有最低限度的常任工作人员,但应当尽量吸收非党的积极分子参加领导工作。机关经费必须在会费之内开支,不能移用捐款与倚靠政府津贴。
  八、责成各省委特委负责检查互济会工作,并经常给以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中共西北中央局
  一九三六,四,九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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