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关于所谓自首分子的决定
(一)党在任何时候,应当利用党内在被捕后始终表示坚定的同志的模范例子,来教育同志,提高党员对共产主义事业的忠诚,同时应当在思想上坚决打击那些无气节的动摇叛变分子。
(二)凡国民党清剿区域内,整个乡村的群众均须填写自首书或类似的文件者,其中共产党员亦应同群众一样,填写这类文件,以保存党在群众中的秘密组织,这种行动对于革命是必要的,这类共产党员决不能称为自首分子。
(三)凡在狱中表示坚定坐满刑期,送到反省院的同志,照例要办自首手续,或填一般反共志愿书,才能出狱。如他们曾经组织允许填写这类文件后出狱的,得恢复其组织。如具有上述情形,但未经组织允许者,经过工作中考察后,亦得恢复其组织。
(四)凡支部同志,在过去领导机关负责人叛变后,供出他的姓名住址,因而被捕并被强迫照例填写自首书,但并未供出组织内部秘密,又未进行任何反共工作破坏党的组织,恢复自由后,继续革命工作,经过工作中考察之后得恢复其组织。
(五)凡在群众斗争中被捕或因党的嫌疑被捕未供出他自己与组织的关系(即并未承认是党员),因有人担保,而法庭一定要照例填写自首书或一般反共志愿书,始能出狱者,亦可不作自首论,经过工作中考察后,得恢复其组织。以上同志事实上均非自首分子。
(六)凡自动自首而无以上四种情形者,或被捕后一度动摇填写自首书,或发表反共宣言,但并未破坏或损害党的组织者,必须开除党籍。如彼等愿意继续工作,要求入党者,可给予某种工作以考察之。经过长期的坚苦工作而确有卓越的成绩者,可重新介绍入党,但必须经特委省委以上党部之许可。
(七)凡被捕之后,供出党的秘密组织,因而破坏党的组织者,永远开除党籍,但如彼等确实表示悔悟,党可使其作某种工作,可以左倾群众看待,不念旧恶。
(八)凡叛变分子依反共为业,现在还在坚决反共者,党应当坚决打击之。但对于那些虽在反共团或反共义勇队,或反共的区乡公所办事,而实际上并未反共或摧残革命群众甚至常能帮助党与革命群众者,则仍依照以上各条的具体情形处理之。
(九)应当反对两种倾向,一种是不去细心的分别各种不同的“自首”的情形,而一律的采取排斥与打击的方法,这是一种左的关门主义的错误。同时应反对另一种倾向,即是随便的恢复过去动摇叛变的分子到党内来,这是腐化党破坏党的纪律的右倾机会主义!
中央组织部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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