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南方各游击区域工作的指示

中央关于南方各游击区域工作的指示


  根据目前统一战线开展与抗日战争将要开始的形势,各游击区域为着实现党的新政策开展统一战线工作,保存与扩大革命的支持点的目的,应该依据下列原则,配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的全面的改变自己的一切工作。
  (一)政权问题。争取地方政权实行普选的民主制度。进行的步骤是:(1)已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地方,取消苏维埃的制度,采取国民党现有的政权组织形式,用普选的方法选举保甲长,分区长,保障政权实际上仍在党的领导之下。(2)凡游击区域没有旧政权的,同样建立现有国民党式的政权,有旧政权的,则力争旧政权的民主化,争取党的领导。(3)邻近游击区域周围的国民党区域,我们必须利用一切旧关系打进旧政权中去充当保甲长或区长,及职员等等,尽量实施一切有利于人民的事业,如实现民主,改善民生等。
  (二)土地问题。停止没收地主土地财产,注意改善群众的日常生活,领导群众的日常斗争,争取与团结群众在党的周围。(1)尽可能利用一切合法的斗争方式,求得群众生活的改善(如增加工人雇农的工资,改良待遇,减租,减息,减税)。(2)利用国民党旧有的组织,如农村复兴会与合作社等等,到里面去工作,真正在为群众谋利益的过程中去取得领导。没有这类组织的地方,组织这类合法的组织。这类工作,也应该完全利用合法的形式。(3)在已没收分配土地的地方,注意保障群众已得的土地革命利益。豪绅地主至多只能与一般人民得到同等的利益。(4)已被移民的地方,应该用各种方法争取移民回家,设法解决其土地耕具房屋等问题。
  (三)武装问题。在保存与巩固革命武装,保障党的绝对领导的原则下,(1)较大的红色部队,可与国民党的附近驻军,或地方政权进行谈判,改变番号与编制以取得合法地位,何必须严防对方瓦解与消灭我们的阴谋诡计与包围袭击。(2)改变番号与编制后,部队中可成立队长或副队长,政治处主任及总支部书记的三人的党的秘密委员会,领导部队中一切工作。党的工作与政治工作均须改变以适合于新的情况。(3)脱离生产的小的地方性的游击队,游击小组,原则上可一律变为民团,以取得合法地位,不可能时,仍可非法存在。(4)赤少队取消,有计划有组织的改变或混编在当地壮丁队民团中去起作用。(5)未与国民党政府及当地驻军确实谈判好以前,则我们的一切武装部队,可以自动改变番号,用抗日义勇军抗日游击队等名义根据党的新政策进行独立的活动,继续开展统一战线工作。以灵活的游击行动,去发动与组织人民,建立党的秘密组织,捉杀汉奸,扩大党的新政策的影响。但在取得与国民党驻军停战谈判机会后,即须用大力量,利用时期,进行整顿与训练,并掩护当地群众工作。用一切方法提高部队每个指战员的政治水平,及坚定的意识,防止一切收买利诱分化的阴谋。(6)关于部队给养问题,在未与对方谈判好以前,我们可采取由富有者募捐的方式募集钱粮。只有确实是汉奸的财产,才采取没收的办法。
  (四)群众工作问题。(1)在顺利的条件下,原有苏区及游击区域已有的群众组织应保持其存在与巩固。加强群众组织的民主化与党的领导,改善群众的工作方式与方法,使之成为团结广大群众的组织。纠正党代替包办群众团体和改变群众团体为第二党的倾向。(2)在不顺利的条件下,如果革命的群众团体还不能公开的存在时,党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环境,利用一切合法的可能与组织形式去进行组织群众的运动。(3)在改善群众的日常生活,争取人民的权利,动员人民参加抗日的民族革命等群众运动与群众斗争中,党必须及时注意防止与纠正“左”倾关门主义与盲动主义以及右倾的尾巴主义与失掉阶级立场的投降主义的错误。党时时刻刻应当注意能去团结与领导千千万万的广大群众参加到抗日的民族统一战线中来,这是领导群众的基本方针。(4)必须有计划的去开展四周国民党区域的群众工作。
  (五)对国民革命军工作。现在我们对于国民革命军工作的方针一般的不是瓦解它,而是采取争取其官兵共同抗日的方针,(1)站在抗日的民族统一战线的立场上,向官兵宣传解释我党的主张,首先是以和平统一团结御侮的主张,去争取停止内战,互不侵犯,以至进行和平谈判,成立协定。(2)利用一切机会去接近下级的官佐士兵,提高官兵政治的民族的觉悟与抗日情绪,建立党的秘密组织,从部队的日常生活出发,逐渐的进行改善士兵生活改良部队的纪律组织与教育。(3)但在它们继续向我们进攻时,我们仍应坚持自卫的游击战争。
  对于民团,一般的要同样采取以上的方针,但顽固的反动的民团与土匪,坚持与我们作对者,争取不可能时,可以以政治瓦解与军事进攻消灭之。在我们和当地驻军与政权谈判好时,可同它们共同解决之。
  (六)关于党的组织与工作。(1)普遍建立党的秘密组织。无论是苏区,游击区,党的组织必须全部变为秘密的组织。不必公开的干部与党员,不应该在群众中以共产党员的面目出头。对于党要注意秘密工作的教育和执行。对于在政权中工作的党员或左派分子,决不要他们直接作党与群众工作,仅能做群众工作的掩护者,只能在他的地位上,作他自己可能作的工作,如政权的民主化,以及经过政权力量减少人民的压迫与剥削等等。
  (2)必须改变党的领导方式与工作方法,首先,要把党的工作与其他政权的,武装的,群众的工作方式分别清楚,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包办。要真正建立党团工作,一切工作经过“党团”。党不应直接干涉其他组织的独立工作。不仅政权中,群众团体中应当广泛实行民主制度,即党内在可能条件下,亦应发展党的民主,实行集体的讨论与党的领导机关的选举。(3)有组织有计划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重新训练党的干部与党员,了解党的新政策。要有计划的有系统的举办党校与训练班。
  (七)解释工作的重要。必须在党内外解释在建立民族统一战线中上述这种改变的必要。但同时应该指出,同国民党求得和平妥协,需要我们长期忍耐的工作与不屈不挠的艰苦斗争。在没有和平以前,一面要进行坚决的自卫战,一面又要坚持统一战线的工作求得和平。在和平之后,我们的任务不但不减轻,而且更为加重了。我们仍应保持过去十年来艰苦卓绝的革命传统,在新的条件下为执行党的路线而奋斗。
  (一九三七年八月一日)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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