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关于改编后党及政治机关的组织的决定

中央组织部关于改编后党及政治机关的组织的决定


  根据中央关于“红军中党及政治机关在新阶段组织的决定”之原则,具体规定改编后党及政治机关的组织如下: 
    一  党的组织
    (一)师以上及独立行动之部队,组织军政委员会。军政委员会是党的秘密组织,它指导全部的军事和政治县党的工作,并向上级军政委员会或中央负责,由该部之首长及其副者和政治部主任等五人组织之(其余二人由上级指定)。其名单和书记均由上级军政委员会或中央指定与批准。
  军政委员会的组织不向下级宣布。其关于军事政治和党的工作的决定,分别交给军事政治及党的机关执行,但不干预单一首长的日常职务和工作。对一般问题,也只作原则上的决定和定期的检查。单一首长对于军政委员会的决定不同意时,则由上级军政委员会或中央解决之,但在未解决前仍须执行军政委员会的决定。
  (二)师团两极及总部和师的直属队,组织党的委员会,完全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方式选出,师的由九至十一人组织之,团的由七人至九人组织之。党委会(以下同此简称)的职权是: 
    1.师党委会在上级党委会及同级军政委员会领导之下,团党委会在上级党委会领导之下进行全部的党的工作。
  2.各级党委会的任务是:(1)领导党的一切工作,保证党在部队中的绝对领导;(2)依靠党的工作和组织的基础,保证上级每一任务的完成;(3)对于干部的审定和保证;(4)监察党的道德和党的纪律之执行。
  3.团一级无军政委员会的组织。团党委会的职权,应较过去的总支部为扩大,也应较师的党委会为扩大,即须相等于过去特别小组的作用。团党委会的决定,同级首长在党的组织上有执行之责任,如有冲突则诉之于上级党委会和军政委员会。
  4.各级政治部(处)主任,有代表同级军政委员会和上级党委指导同级党委会之责任。
  5.各级党委会互推三人至五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常委委员任职于政治部(处)的组织部(股)内,负党的工作之责。
  (三)旅营两级由军政主要干部,组织特别小组,讨论本部队的工作,与进行相互间适当的自我批评。
  (四)连队的党的支部,是党在部队中的基本组织,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五至七人组织之,其分工为支书、副支书、组织、宣传、民运、青年等委员。
  (五)连队的干部不另组织干部小组,混编入一般小组内,遇有关于干部的问题时,可由支委召集专门的干部会议解决之。团以上各机关,则须在支部之内,组织干部小组,以便于本身工作的讨论和自我批评之发扬。
  (六)支委会三个月改选一次,团委会半年改选一次,师委会一年改选一次。在选举之前,须事先提出一倍以上之名单,交给党员或代表讨论,并可由党员或代表自己提出名单。
  (七)支委会至少一个月向党员作报告一次,团委会至少两个月,师委会至少四个月向党员或活动分子会议作报告一次,并发动党员对于报告之批评与讨论。
  二  政治机关
  (一)改编以后的政治机关,仍为团师以上之组织。
  师以上设政治部,团设政治处。
  (二)确定各级政治部(处)主任为同级单一首长的政治助手。
  (三)各级政治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军政委员会指导之下工作,其职务是: 
    1.确定政治工作即是党的工作,故其中心仍是进行党的工作,保障党的策略路线的执行。
  2.实施部队的政治文化教育,巩固与提高部队的战斗情绪。
  3. 保障部队每一具体任务的完成。
  4.进行友军敌军(日伪军)和地方居民的工作。
  (四)适应于上述的职务,在政治部(处)主任指导之下,应分设组织部(股),宣传教育部(股),民运指导部(股),敌军工作部(股),分任各项工作,各部(股)的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 组织部――专负党的工作和干部的审查与政治干部的配备之责。
  2.宣传教育部――专负部队内的宣传教育文化娱乐之责,并于下设青年于事,指导青年工作。
  3.民运指导部――专负对外宣传及对居民和友军的工作。
  4.敌军工作部――专负破坏日伪军、处置俘虏等工作之责。
  (五)营设政治教导员,连队设政治指导员,负责政治教育并依靠着支部进行一般的政治工作。
  (六)团设俱乐部,连亦设俱乐部(列宁室改名),组织与进行部队的文化娱乐及各种课外的活动。在连队俱乐部之下,设立经济委员会,由军人大会选出,负责审查连队的经济,防止贪污,改善部队的生活。
  (七)青年工作系统仍保存,师团两级设青年干事,连设青年队(取消朱德青年队的名称),其工作中心是组织青年的积极性,活跃连队的生活,发扬青年在政治文化的学习上和战场上的模范作用。连队青年队长,由支部青年委员充任之。
  (八)在部队中以师为单位,设立互济会的组织,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连设互济会组织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之;团设三至五人的委员会;师设五至七人的委员会,由各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之。
  (九)连队的组织,除党的支部、青年队、互济会组织员及俱乐部和所属的经济委员会外,必要时可设立民运工作组,在〈支〉委民运委员领导之下进行地方居民及维持纪律等工作。
  部队党及政治组织系统表
 
  根据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出版的《六大以来》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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