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抗战中地方工作的原则指示

中央关于抗战中地方工作的原则指示


  (一)一切地方工作,以争取抗战的胜利为最基本原则,一切斗争的方法与方式,不但不应该违犯它,而且正是为了取得抗战的胜利。
  (二)对于所有参战的政府与军队,我们应该完全站在积极拥护的立场,在这一立场上,对于它们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善意的严肃的批评。
  (三)可能时应该同各地政府与军队进行各种具体的统一战线的活动与组织,并尽可能的吸收其他党派及人民团体参加进来。凡已有这类官办团体的地方,我们应该积极的参加,逐渐扩大内部的民主,使之更加群众化。
  (四)应该普遍组织合法的统一战线的人民参战团体,或某些已经普遍存在的合法组织(如抗战后援会)转变为这类性质的团体。在它的总的领导下,可以发起各种吸收群众参加的活动与组织(如各种委员会,战地服务团,慰劳队,运输担架队,募捐队,义勇军,侦探队,抵制日货十人团,国防文艺团体等),保证一切愿意抗日的派别到内面工作,并发展其中的民主。或者可以首先组织各种上述的个别的统一战线团体,然后再把他们联合起来,组织总的领导机关,这可以就各地的情况来决定。
  (五)利用一切旧政权的武装组织形式,如民团,保安队,壮丁队,义勇军等,实行组织群众与武装群众,并取得其中的指导地位。并用一切其他合法的可能,达到这一目的。
  (六)共产党员应该以抗日积极分子的面目参加到政府与军队中去,并取得其中的领导位置。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政府的确表示坚决抗日,容许共产党的独立组织与公开活动,欢迎共产党到政府工作,我们可以公开用共产党代表的名义去参加,采取自上而下的办法,推动抗战运动的前进与胜利。
  (七)在抗战中应该坚持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利用一切机会组织工人,农民,学生,市民自己的合法的群众团体,或加入到已有的国民党所控制的机关(如黄色工会,农会,学生自治会等)中去工作,转变他们为这类的群众团体。利用一切方法动员群众争取民主权利,扩大政府所允许民主的范围,一直到言论集会结社出版自由之完全取得。
  (八)应该领导改善民众的生活的斗争。但斗争的方式亦应适合于抗战的利益。以采取用群众压力为后盾的民主的与合法的方式为主,在改善群众生活的过程中,应该鼓励一切同国防有关的生产事业中群众革命的热情,自觉的提高生产率。在抗日的直接后方,应竭力避免采取对抗战有害的罢工之类的斗争方式。
  (九)在日寇占领区域及其侧后方,发动广泛的游击战争。组织游击队,游击小组,抗日义勇军,人民革命军,到处实行骚扰破坏,捕杀日本官吏,解除日军小部队的武装等。同察北义勇军及东北人民革命军义勇军取得密切联络。组织各种合法团体(如在家礼等)以组织群众。或打入到合法的与汉奸的组织中与武装部队中去,以争取群众。在“中国人不打中国人”的口号下,经过秘密的或半公开的活动方式去组织伪军及伪保安队的全部叛变与倒戈。在这类区域中党的组织应绝对保守秘密。
  (十)在民族自决,民族独立,共同抗日的口号之下,组织与武装全体韩民,蒙民,回民参加抗战。应该争取这些少数民族的动摇上层分子(如德王之类)到抗战中来。汉人的政府与军队,应该同少数民族的上下层建立良好关系,反对大汉族主义,使他们自愿的同我们亲密的联合。
  (十一)同各党各派的政治斗争,是任何时候不能放弃的,但如何争取抗战的胜利的问题,应该成为斗争的中心。应该到处公开提出党对于保证抗战胜利的具体主张与办法,批评其它党派的不澈底与不坚决,以动员全国人民,环绕在我党主张与口号的周围。
  (十二)用一切方法争取党的公开与半公开。但同时应该巩固与扩大党的秘密组织。党的工作与组织应适合于战时形势,加强地方党独立工作的能力。共产党员应该以自己的正确主张,坚苦工作,模范行动,谦虚态度去取得群众的信仰,拥护与爱戴。
  (十三)红军在抗战中,应该成为一切抗日友军的模范。取得友军与群众的信任。应利用现在公开的与合法的地位进行多方面的活动。
  (十四)坚决同汉奸卖国贼亲日派做斗争。但不要轻易把这类帽子戴到动摇分子的头上,必须耐心的用一切方法争取他们到抗战中来,没收汉奸卖国贼的财产应该经过政府机关或群众团体来进行。
  (十五)必须同民族失败主义做斗争。在斗争中巩固民族的自信心,指出抗战必然胜利的前途。
  (一九三七年八月十二日)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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