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华东局关干部队在新区收缴敌性散枪问题规定的复示

中央对华东局关干部队在新区收缴敌性散枪问题规定的复示


华东局并转华东军区:
  “关于部队在新区收缴敌性散抢的规定”已阅悉。我们基本同意。这一规定是适用于外线的新解放区的。但是,(一)第一条应改为:“凡散兵游勇、特务分子、国民党政府人员、伪乡镇村公所的反动地方武装,伪保甲人员的武装,还乡团及其他反动分子的武装,均应收缴。”而不必一一列举,更不必区分“持有”和“插存”,否则反而混淆不清。(二)第二条中,对确属民间之看家自卫武器,不必规定“予以登记”。(三)地主富农的抢枝及散匪武器,只有在发动群众实行减租减息及实行土地改革以后,才能澈底收缴,简单地由军队及政府宣布收缴;实际难以实行,在群众未发动前,反更易别生枝节,引起滋扰,故以不规定为好。(四)但在城市则一切民间枪枝,必须一律收缴,除经军管会或民主政府特许并发给枪照者外,任何人(外侨也包括在内)不得有枪枝武器(这一规定亦适合于我进城工作之人员)。(五)至于像济南周围和胶济沿线这种新区,因为它久已处于解放区的四面包围之中,现在又成了解放区的腹心地区,而且正因为这些地区临近较大城市和交通要道,民间散枪也较少,容易处理,故犯如新解放城市一样,收缴民间一切枪枝弹药及其他违禁品,确保革命秩序。
  中央
  子鱼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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