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管平津国民党司法机关的建议

关于接管平津国民党司法机关的建议


北平天津两市委,并告总前委,华北局:
  国民党司法机关为其镇压人民的反革命的国家机构直接组成部分之一。当人民解放城市时,须立即将国民党司法机关全部接管,并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以执行镇压反革命活动与保护人民利益之任务。
  —、接管对象:
  北平:河北高等法院及检察处,北平地方法院及检察处,北平特种刑事法庭,北平地方法院看守所,第一、第二模范监狱,反省院,其他。
  天津:河北高等法院天津分院及检察处,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监狱,看守所,天津特种刑事法庭,其他。
  二、接管组织:
  在北平天津两军管会下各设一司法机关接管小组,由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与人民法院商派得力干部为组长(现已派王斐然同志为北平负责人),其他则于派往平津接收人员中选择一部分人员充任之(有法律知识或司法经验与否并不重要),受平津军管会之领导。军管会应拨相当数量的武装,交给司法机关接管小组,为接收时保护工作进行之用。
  三、接管方法:
  军管会命令各司法机关原有人员负责保持原状,关于房屋、器具、财产、档案、书籍等项,不得毁坏、搬走、隐藏,一切人犯不得私自发落,听候军管会派人前来接管。军管会司法机关接管小组即派员到各司法机关照下列办法实行接管:
    (1)人员之接管与处理:各司法机关负责人员,如为首要反革命分子或劣迹昭著、为人民痛恨者,应即予看管,听候审理。无反革命行为或严重劣迹者,不加逮捕。其余检验吏、录事、书记官、法医等技术人员,均可于接管后,听候甄别录用。
  (2)档案之接管与处理:
  一切档案文书,由原保管人照单检交。接管人照单接管后,即令原管人负责保管,不得损坏遗失。
  (3)人犯之接管与处理:
  甲、拘押在特种刑事法庭、监狱、反省院及其他处之革命分子,立即欢迎其出狱,并请其推举若干入参加清理案犯及接管工作。
  乙、国民党包庇未办之汉奸犯,国民党内部倾轧被押之特务犯,不得释放,听候依法审理。
  丙、被国民党勒丁、勒粮、勒款被押的,触犯国民党禁令被押的,犯普通轻微刑事案的,以及为民事而被押的,均应立即查明释放。
  丁、重大刑事案犯(如杀人案、强盗案……等)仍宜拘禁,听候审查处理。
  (4)房屋、器材、图书、财物等之接管:
    甲、房屋:接收后即派人守卫,禁止闲杂人出入。
  乙、器具图书:由原管人造册逐件点交,有搬迁、隐藏、破坏的应即查究。
  丙、财物:
  ①属于诉讼人所有之保证金、拍卖金等。
  ②属于法院收入之罚金、讼费等。
  ②法院或检察官扣押之赃物或证物等。
  ④其他财产。
  都要法院书记官长分别造册点交,不得隐匿短少。
  四、接管后之必要处置:
  (1)立即委任各司法机关负责人(即法院院长,审判员,检察员,书记官长等)。此项人员可于出狱之共产党员或其他革命分子中选用,只要政治坚强有工作能力即可,是否学过法律,无大关系。
  (2)原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等一律停止原来职务,因这些人在思想上充满了反革命反人民的法律观念,即封建阶级与官僚垄断资本阶级以武力强制执行的关于经济制度、社会生活和国家秩序底观念形态,在行为上专门充当镇压革命运动和惩处敲诈劳动人民底直接工具。在打碎旧的反动的国家机器时,这部分人必须去掉(其中非反革命分子和非劣迹昭著分子,如欲参加人民民主国家之司法工作,必须经过思想改造与作风改造方可甄别录用)。同时,执达吏、法警等专门以压迫和敲诈人民为生者,须立即收缴其武装,加以遣散。
  (3)宣布国民党政府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任何刑事民事案件中,援引任何国民党法律。法院一切审判,均依据军管会公布之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处理。
  (4)对留职录用之司法机关技术人员,应即进行宣传解释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之司法政策与保护帝国主义封建地主买办军阀官僚特权的国民党专政之司法政策的根本区别,并定出与宣布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人员简明守则,以肃清旧司法机关危害劳动人民之积弊和树立新司法机关为人民服务之作风。
  (注:北平天津两市委对于此项建议的执行情形,望于实施后一个月内做出第一次报告,以便取得经验,推广各地。)
  中央
  子宥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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