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

中共中央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


新疆、华南、内蒙分局,广西、湖南、云南、贵州、四川、西康、青海、甘肃、热河、吉林省委:
  广西省委统战部民族工作组《关于三江侗族自治区目前互助合作运动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很好,广西省委对这一报告的批语也是正确的,现一并转发给你们参考[1]。
  目前,很多已经完成了民主改革的少数民族农业区,正着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些地区中很多是经济、文化上还很落后,群众的觉悟程度和对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还很不够的。只有在当地党委充分注意到民族特点和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落后状况,决心用更多的时间和慎重稳进的方针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情况下,才可能把少数民族地区的互助合作运动健康地顺利地推向前进。对于任何上述少数民族地区,如果不去注意当地的特殊情况,企图用汉族地区同样的速度、同样的方式去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互助合作运动,就势必会发生急躁冒进的错误,造成工作的损失和困难,影响互助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发生群众性的骚乱。这样就正和若干同志的主观愿望相反,不是加速了而是延缓了少数民族地区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
  广西省委统战部民族工作组的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正是由于当地党委忽视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不仅不是有意识地用比汉族地区更多的时间和更为稳健的方式去推行互助合作运动,相反地是存在着“硬赶汉区”的错误思想。甚至超越了必经的历程,盲目追求高级形式,建立所谓“直升”合作社。因而群众疑虑很多,生产松劲,干部力量分散,顾此失彼,造成老社陷于瘫痪,新社维持吃力,互助组无人管等恶果。这种在少数民族地区“硬赶汉区”的急躁冒进的思想和作法,不仅在广西曾经发生过,其它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也是或多或少存在着的,中央认为有必要提起各地党委注意,并要求各地党委,认真研究和检查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各项工作,防止或纠正这种“硬赶汉区”的冒进倾向,以便使已完成民主改革的少数民族农业区的互助合作运动,更加稳步、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同时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互助合作组织时,尚应注意民族间生活习惯和感情融洽等条件,不顾这些条件,硬把两个不同民族组织在一个互助组或合作社内,是错误的。
  附原报告。
  中共中央
  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注释
  [1]  中共广西省委统战部民族工作组《关于三江侗族自治区目前互助合作运动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以及中共广西省委对这一报告的批语,本书从略。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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