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青年在人民解放事业中起着先锋作用。十年动乱时期,经过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教育,特别是经过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六年两年间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教育,广大青年的革命觉悟大大提高。在党的领导和影响下,以老党员、老工人、老干部、革命知识分子的子女为骨干,在一九七六年四月五日前后,全国各地爆发了悼念周恩来同志、声讨“四人帮”的群众革命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广大青年冲锋陷阵,同“四人帮”进行了坚决的斗争。近几年来,青年一代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正在健康成长,从中涌现出了越来越多的优秀分子。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工作、联系群众、勇于革新,在贯彻三中全会以来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推动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工作方面,都作出了可喜的成绩。青年一代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正在和将在现代化建设中承担日益繁重艰巨的任务。老一代共产党人和革命者、全国各族人民对他们抱着极大的希望。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怀青年、关怀青年工作,并要求全国青年学生、青年干部、青年职工、青年社员、青年指战员和所有青年,都在自己的现有岗位上努力学习、劳动和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和道德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只有在各自的岗位上,把自己的学习、劳动、工作同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前途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紧密地联系起来,把先烈高高举起的革命火炬一代一代地传下去,才能成为对广大人民群众有益的人,也才有个人的光明前途。特别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的青年,一定要懂得,限于物力、财力,我国目前大学能够容纳的学生数目有限,每年招生名额不多,党、国家、人民为他们创造了好的学习条件,对他们抱着极大的希望,因此务必要首先树立为中国和世界绝大多数人民谋利益的世界观,千万不可错过时光,一定要专心致志地学好专业、增长知识,真正掌握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中央、国务院满意地看到,全国大多数青年,正是这样做的。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在取得越来越大的成就。但是,我们的任务很艰巨,困难很多,我们各方面的工作也的确存在缺点、错误。我们正在严肃认真地克服这些缺点、错误。各级党委、政府要用具体的事例,通过细致耐心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青年的信心,团结他们为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前进而共同奋斗。同时,也要说服他们体谅国家目前的困难,向他们讲清这些困难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全解决。要向青年做工作,也要向他们的家长做工作。要使他们懂得,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虽然已经确立,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虽然已经不再存在,阶级斗争在我国社会中虽然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但它确实存在着,而且还有国际阶级斗争的日益广泛的影响。这些都不可小看。社会上还有反革命分子的活动,有林彪、“四人帮”残余势力的反扑,有剥削阶级残余分子的故态复萌,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思想作风的腐蚀,有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捣乱,有唯恐天下不乱者的破坏,在青年中已经出现象“文化大革命”时期紧跟林彪、“四人帮”造反那样的居心叵测的人物。如果我们的青年对这样一些情况没有清醒的认识,一旦接受上述种种恶势力的引诱、欺骗、蛊惑、煽动,参加危害社会、危害国家、危害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其结果必然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本人后悔来不及,家庭悲剧也难以避免。
  现在对于广大青年来说,有一种现实的危险,就是近期以来,全国一些地方非法刊物积极活动,扩大发行范围,并且纷纷要求注册登记,非法组织也重新抬头,都企图争取合法地位。所谓非法刊物和非法组织,就是指违反宪法和法律、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宗旨的刊物和组织。这些刊物在一些青年中散发、订阅,有一定的市场,其头头许多也就是非法组织的头头。有些非法组织,还力图在一些青年中扩大和吸收成员。他们人数极少,但是是一种恶性的传染病菌。他们正在引诱、欺骗、蛊惑、煽动少数政治上幼稚的、没有经验的青年,以达到其险恶的政治目的。他们无视国家民族利益,唯恐天下不乱。他们互相串连,秘密开会,建立地区性和全国性团体。他们采取的策略,是尽量用合法的形式掩护非法的活动,打着“民主”、“自由”、“人权”、“改革”等旗号,进行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的活动。有的甚至捏造说,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大众和官僚特权阶层的矛盾”,目前全国各地“布满干柴”。他们妄图把所谓“社会上的每一次骚乱都利用起来,点燃这堆干柴”,“在危机周期中进行夺权”,搞反共反人民的所谓“第二次革命”。有的还与国外、港台反华反共力量勾结,谋求支持,以扩大他们的反动影响,甚至准备成立反共政党。
  目前,我国正在集中力量对国民经济作进一步的调整,这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的问题。为了保证这一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继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进一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学习秩序、生活秩序。报刊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凡是干扰、破坏经济调整和政治安定的活动或言论,都决不允许自由泛滥。
  党中央、国务院认为,如果听任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的少数坏头头继续猖獗下去,以至同林彪、“四人帮”的残余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国内外其他反党反社会主义势力汇合起来,那末,在一些单位、一些地方,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甚至生存权利就会遭到践踏。如果不在充分保证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的同时,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来打击和瓦解各种反革命破坏分子、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那末全国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局面就不可能维持,更谈不上巩固和发展;我们现在已经形成的开国以来少有的很好的政治形势和经济形势,就又会受到挫折;城乡人民生活已经得到的改善,就又会重新丧失。
  党中央、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提起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严重注意,认清非法刊物和非法组织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实质,加以严肃处理,并作决定如下:
  一、处理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必须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直接领导,组织宣传、文化、教育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党委和政府要组织有关各方面熟悉情况、了解政策、懂得法律的干部,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具体分析,作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区别情况,采取措施。
  二、处理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的总方针是:决不允许其以任何方式活动,以任何方式印刷出版发行,达到合法化、公开化;决不允许这些非法组织、非法刊物的成员在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串连,在组织上、行动上实现任何形式的联合。在处理过程中,要首先取得法律根据,依法取缔。如宣布取缔后仍继续秘密活动,则应对参加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传讯、搜查、警告、罚款、拘留或其他必要的处分,同时通知他们的家庭和所在单位密切合作。对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的处理,不要登报、广播。
  对于有明显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动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主义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凡是证据确实的,应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于同国外及港台反动势力相勾结、泄露国家机密甚至出卖情报的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在取得确实证据后,应依法取缔,并惩办其中的首要分子。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的一般成员,应该区别对待,进行切实的思想教育和分化瓦解工作,逐步争取其中多数成员转变立场。在他们确实转变立场、有悔过表现的情况下,可不再追究既往。
  三、接到本指示以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迅速组织所属各机关、学校、群众团体、部队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确实了解本单位有没有人、有哪些人参加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的活动,同非法刊物、非法组织或其成员有什么样的联系;是否有人利用本单位的纸张、印刷机、油印机以及出版发行等条件,为这些刊物和组织提供方便;是否有人以公家的或个人的经费或其他方式,支持这些刊物和组织的活动。查清以后,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支持,都必须立即停止,并把有关情况按系统逐级上报。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要统一研究,把违反宪法和法律、以反党反社会主义为宗旨的刊物和组织,同登有错误的或不健康的文章的刊物和发表了一般错误观点的学术组织加以区别,按照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确定政策界限和处理步骤。对于有关人员,要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许以任何形式(例如向他们透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提供印刷、发行条件及活动经费等)支持非法刊物和非法组织,或与他们保持暧昧联系甚至直接参与其活动。违者必须给予党纪、团纪、政纪、校纪处分。情节严重,经过教育坚持不改的,要开除其党籍、团籍、公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决反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过说服教育仍然顽固不改的,党员应让其退党,团员应让其退团。在他们退党、退团以后,也还要教育他们成为奉公守法的公民。
  六、机关、学校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有组织地办好壁报、板报、校刊、学报以及小型学术刊物和文艺刊物,以丰富和活跃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对确有见解的好作品,要给予适当表扬,并负责向报刊推荐。党委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思想政治领导,并组织强有力的编辑班子。
  壁报、板报、校刊、学报和其他报刊,特别是各种全国性的报刊,都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一律不准刊登煽动性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作品,不准转载非法刊物的文章。要认真对待青年人的来稿,并积极引导、培养、鼓励他们撰写思想健康、有学术或艺术价值的作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条实际上已经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责成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出版局,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民政部,依据这些规定,分别研究制定出版登记法和结社法、集会法,从法律上进一步保证人民民主权利,严厉禁止一切危害国家、危害社会主义、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言论和行动。出版登记法、结社法、集会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布。公布以前,各地在处理有关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等类问题时,一律严格按照本指示的原则办理。
  八、进一步发展党内、团内和国家机关、学校及企业、事业单位内的正常的民主生活,充分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提倡和鼓励在各该组织内部畅所欲言、言无不尽,为人民群众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利的条件。有关方面要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好的要尽可能予以采纳,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解释。在组织内部用口头的或文字的形式发表各种意见,即使有严重错误,只要不是蓄意反党反社会主义,都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帮助他们改正。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批评意见,即使事实不尽完全相符,言词有些过激,也不准采取任何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本指示要首先向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达,进行认真讨论,坚决保证执行。党员、团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去同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有过联系、对他们有过支持的,要如实向组织上报告,并保证以后断绝一切联系。然后,要传达到全体职工、全军指战员、高中以上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高中以下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农村社队干部和知识青年、城镇待业知识青年。请各地在六月底以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一次执行的情况。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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