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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