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


  一九八四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到现在十七年了。十七年间,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民族区域自治法原来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了,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九届人大成立不久,就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并成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木尔·达瓦买提同志为组长的修改小组。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意见,反复协商,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并于今年二月二十八日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前一段时间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和经验,共同探讨进一步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一些问题,是很及时、很必要的。借此机会,我讲几点意见。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创立、坚持并努力加以完善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的重大问题。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和比较,选择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一九四九年九月,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后来,在一九五四年宪法中进一步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的这一规定,对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建国以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经验,提出要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且使这一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一九八四年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起纳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今年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是经过中央讨论的。
  现在,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我们要抓紧时间,利用一切有利因素,进行现代化建设。同时也要看到,西方反华势力对我国搞“西化”、“分化”是不会变的。
  “西化”就是要把西方那一套政治制度拿到中国来,“分化”就是分裂我们的国家,分化我们的团结,搞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所以,这次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强调要加强团结、反对分裂。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已经成为热点之一。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动乱、冲突乃至战争,大都与民族问题有关。在西方反华势力以民族问题为突破口,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情况下,我国仍保持着民族和睦团结,社会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首先是由于有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导,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同时,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确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无疑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来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成功的、得人心的。
  二、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九八四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宪法为依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等内容,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部好法律。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启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些内容,主要是有关财政经济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某些扶持和照顾的政策,也需相应作一些调整。
  所以,这次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个前提下,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修改时把握了三条原则:首先是政治上,适应整个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要加强、加大民族团结的力度,坚持反对民族分裂;其次,要进一步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逐步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只有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提高了,才能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第三,除了注重物质上的进步之外,还要注重社会全面进步,特别是各民族人民素质的提高,文化教育水平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法制意识的增强等,这样才能不断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全面进步。按照这三条原则,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力求通过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重点是在财政、金融和文化教育等方面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逐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地区发展得快一点,同时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得到了发展,但发展速度要比东部慢一点。邓小平同志讲了,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如果大家都穷,那就谁也帮不了谁。现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就是体现邓小平同志的这个战略思想。国家很多政策已经在向西部倾斜,如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等,这些优惠政策和措施都已写在这个法里。今后,国家的重大项目要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变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税制也要进一步改革,如所得税,中央多得的部分,主要用于向西部地区转移支付,重点是民族自治地方。这些规定和措施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都会逐渐发挥作用,一年两年看不出来,三年五年以后就看出来了。这些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的优惠,国家是下了很大力量的。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新规定,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体现,也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
  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只是在经济方面,还有政治上的民族团结,还有提高文化教育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科技等,都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里有相应的规定,需要靠各方面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从而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证各族人民安居乐业,生活蒸蒸日上。
  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是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指导方针。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致的。在政治上,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权利,保障了自治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权力。在经济上,民族区域自治法贯穿着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国家大力帮助、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支援,共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精神。在文化上,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事业作了全面规定,并把发展教育,提高各民族的素质摆在突出的位置。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也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
  当前,建立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是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的一项紧迫任务。在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时,也曾考虑过把有些问题规定得具体一点,能够有可操作性。但由于我国地域广、各地差异大,再加上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西部大开发战略刚开始启动,许多情况还在变化,所以有关的经济政策、措施,不可能规定得过于具体,也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这样处理,有利于党和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出台一些具体政策,也免于限制一些地方的发展。这部法律是基本法,总的来说,规定得比较原则,它的贯彻实施,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规定和办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工作,按照本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抓紧制定或修改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盛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已经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也要根据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好原有条例的清理、修改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一条原则,实施本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不要搞“大而全”,而是要从实际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若干个配套文件,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为了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应当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监督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执法检查、听取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汇报等。我们今天开的这个座谈会也是一种监督,各个部门都做了准备,都有具体的措施和安排,向人大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要依法保证这部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
  现在正在进行“四五”普法教育,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应该是“四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与己无关,这是不对的,应当纠正。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各新闻宣传、文化教育单位,都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工作,都要关心、支持和组织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带头学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前重要的民族工作。全国各地方、各部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和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这是党和国家及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
    *这是李鹏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召开的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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