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中央文献研究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围炉煮茶 暖游京冬”,这个冬天不太冷
- “五个必须”:新形势下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
- 北京市民的“蓝天福利”越来越多了
- 【廿四节气·冬至】一阳初动,万物萌新
- 首超10万亿千瓦时,勾勒中国经济活力新图景
- 戴立兴:党的全面领导是实现“十五五”目标任务的根本保证——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 锚定战略基点,激活内需潜能
- 读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民生看点”
- “钟鼓和鸣”奏响北京跨年消费融合新乐章
- 统筹稳进为“十五五”经济开好局、起好步
精选视频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推进党的建设工作中的关键作用
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
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战略价值
推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创新提质
【理论看点】陈凯龙:从五个方面认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战略价值
【党员课堂】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