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节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节录)


  (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是正确的。我们已经胜利地实现了工作着重点的转移。经济建设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已经获得显著成就,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工作正在有效地取得进展,城乡人民的生活也已经得到明显的改善。党的纪律有所加强,党的作风有所好转。但是我们在充分肯定这些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经济政治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阴暗方面。特别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近两三年来,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有了明显的增加,在少数地区、少数人员中还相当猖獗。这些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往往是由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少数人员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的,有时还打着国家或集体的幌子,有的甚至受到某些领导干部的支持。问题远比一九五二年“三反”时严重。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严重破坏了我们的党风、民风,少数人受他们散布的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毒害很深;我们队伍中有些意志薄弱的人在新形势下经不起考验,贪图享乐,利令智昏;这几年在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这两项完全正确的政策时,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府部门的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对于已经发现的某些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也没有及时给予充分有力的打击。当前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已经和正在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损害我们党、政府、军队的肌体和国家的信誉,毒化人们的思想,污染社会风气,破坏经济建设,妨碍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执行,影响社会安定。如果继续听其发展,就将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产生极大的危害。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的重要表现。在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中进行这场坚持共产主义纯洁性、反对腐化变质的斗争,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这场斗争必然是长期的、持久的。全党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决不能等闲视之,或者各行其是。
  现在,有些同志看不到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巨大危害性,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开展这场斗争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担心这样做会偏离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妨碍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对执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会招致不良影响。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并且是当前对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主要思想障碍。必须清醒地看到,如果我们听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自由泛滥,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就无法顺利进行;只有在坚定执行现行各项经济政策的同时,坚决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才能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沿着社会主义的轨道前进,才能使对外实行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得到正确执行。
  (五)
  坚持党的对外实行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同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并行不悖的。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是我们党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所采取的从实际出发的坚定不移的政策,这一政策决不会由于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而发生改变和动摇。当然,如大家所知,实行这一政策,必然会有一部分不坚定分子腐化变质,必然会有一部分不法分子乘机进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活动。为此,我们一定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规定正确的政策界限,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决严肃地进行反腐化变质的斗争。只有这样,才能够正确地健康地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否则,我国的对外经济活动和现代化建设就无法得到预期的效果,就会偏离社会主义轨道而陷入歧途,甚至归于失败。我们决不能因为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就忽视、放松和不敢进行这场斗争,也决不能因为进行这场斗争而对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政策发生动摇。
  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必须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根本原则,凡属重要的经济活动都要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必须加强对外经济活动的统一领导,严格外汇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外汇牌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之间或他们与国外人员之间不按国家牌价互相私自倒买倒卖外汇。要坚决纠正有的地方听任外汇黑市猖獗的危险现象。开展对外经济活动,必须只限于由国家批准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进行这一活动。严禁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经商。
  我们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受到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的赞助,许多外国工商界的有识之士也积极同我们谋求经济合作和扩大贸易往来。在这方面,已经打开了新局面,收到了成效。我们一定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这一政策,积极吸引国外投资,正确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努力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一切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工商界人士,只要遵守我国法律,遵守平等互利原则,我们就欢迎他们来我国投资,并且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润。我们对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关心和支援祖国现代化建设的行动给予高度评价,同样欢迎他们向祖国投资,并且按照国家法律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润。我们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完全与这些同我们进行正常合法营业而不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商界人士无关,恰恰相反,是为了保证继续发展与他们的健康交往,也避免他们受到我国的一些不法分子的欺骗敲诈。
  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工作的同志都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使自己真正成为一个政治坚强、业务熟练、廉洁奉公的专业工作者。我们的同志在开展对外经济活动中,既要自觉坚持自己的共产主义纯洁性、维护祖国利益和荣誉的爱国立场,又要善于同外国工商界人士进行交往。对一切以正当手段来同我们做生意、同我们进行经济合作的外国工商界人士、海外侨商和港澳工商业者,我们都继续持欢迎态度,以礼相待,都要主动地同他们协商问题,洽谈业务,正常交往。
  (六)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为了扫除障碍,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都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方针政策,妥善安排,精心指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防止任何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消极因素发生,并且都要把这一点作为检验自己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志。
  我们一定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适当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劳动者个体经济,增加劳动就业的渠道。在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和全国一盘棋的根本原则下,继续实行对地方下放部分权力,对企业扩大自主权,继续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企业经济责任制和农业生产责任制,加强城乡物资交流,繁荣城乡市场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要保护城镇集体经济、个体劳动者和小商小贩的正当经营和正常业务活动。打击投机盗窃诈骗的罪犯,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人员为惩处对象。对于虽不是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但确实扰乱城乡市场管理、妨害国家物资购销和损害城乡人民利益的人,也要依法查处。但除情节特别严重已经触犯上述刑律者外,一般要在以后制订相应的工商管理法规、改进物资购销办法和健全市场管理制度中逐步加以解决。关于农村社队企业和城市工商企业关系中的不正之风,除了少数已经构成严重犯罪的重大问题以外,一般也要在整顿社队企业、加强工商管理和物资管理的过程中解决。关于一些地方发生的哄抢国家物资的严重问题,必须认真处理,国务院将对此作出专门决定。
  对于在对内搞活经济、发展生产中,积极努力、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干部,要鼓励,要表扬,要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保护并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于实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中已经发现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在摸清情况后,陆续分别制订恰当的解决办法。凡是没有看准的问题,不要匆忙处理。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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