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的一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组织和参加工会、通信、旅行、迁徙、罢工、游行、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和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婚姻自由以及自愿生育的权利。
任何人均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在法庭上为其代理以及获得司法补救。任何人均有权对行政部门的行为向法院申诉。
宗教组织和教徒可同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关系,宗教组织所办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均可继续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宗教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将继续有效。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讲好抗战故事,把伟大抗战精神一代代传下去
- 纪念百团大战,在铭记历史中笃定前行
- 机器人足球比赛,有何深意?
- 中小企业韧劲足,中国经济活力强
- 文化遗产保护应多些“主动防御”
- 如何打通青年就业“最后一公里”?
- 促进国际数字贸易蓬勃、健康、有序发展
- 乘“热”而上,“避暑经济”燃旺消费热情
- “北京方案”塑造全球数字友好城市新范式
- “政策+科技”筑牢大国粮仓
精选视频
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理论看点:“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伪命题
道路决定命运: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强国建设·专家谈】中国式现代化的探索历程
2分钟看懂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制胜之道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