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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