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命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就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报请国务院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报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主持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香港选举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现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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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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