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副主任委员、各位委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现在开幕。
  在筹委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以来的一个多月里,筹委会的工作又有了新进展。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推选委员会在深圳顺利地选举产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六十名议员。议员的涵盖面广泛,既有工商界人士,也有来自于劳工、基层等界的代表,还有专业界的精英;既有一些有政治团体背景的人士,也有不少无政治团体背景的独立人士当选。报名参选的现任港英立法局议员,有三十三人当选。整个选举过程通过电视直播,面向香港广大居民进行。临时立法会的组成得到了香港社会和舆论的普遍认同。事实证明,在选举前一天,英国外相和港英政府所作的过分反应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一月二十五日,在筹委会三位副主任委员的主持下,临时立法会在深圳选举了主席。范徐丽泰女士当选为临时立法会主席。我愿借此机会向范徐丽泰委员表示祝贺。我们相信,在临时立法会议员同舟共济、共同努力之下,临时立法会的各项工作一定能够有条有理地开展起来。临时立法会也一定能与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他领导的主要官员、行政会议等保持积极的合作关系,为保障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的有效运作作出贡献。
  随着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的产生,人们对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如何开展工作的问题比较关心。对于他们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可以做哪些工作,尤其是临时立法会能不能审议、通过一些法案的问题存在着种种说法。对此,有必要加以明确。就第一任行政长官来说,一九九○年四月四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已明确规定:“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也就是说,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凡是属于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范围内的工作,都将由行政长官负责进行,包括提名主要官员,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命行政会议成员等等。同时,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其他职权,凡是需要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履行的,就应当去做,如草拟政府的政策,提出财政预算、法案,提交临时立法会审议;任命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并根据该委员会的推荐任命法官;与临时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等。我们筹委会将给董建华先生以全力的支持,同时不干预特区行政长官在其职权范围以内进行的各项工作。
  就临时立法会而言,它之所以要设立,正是因为在“直通车”安排被破坏的情况下,有一些立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伊始就必不可少的,必须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就做好有关的立法准备工作。为此,筹委会关于成立临时立法会的决定中规定,临时立法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审议通过的有关法律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实施。这里应当明确的是,临时立法会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与现在的港英立法局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统。临时立法会何时开始工作及其工作的范围,要以全国人大和筹委会的有关决定为依据。为了进一步明确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及其他公职人员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的工作范围,以便于具体工作的顺利开展,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采纳香港一些人士的建议,在这次全体会议上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等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开展工作的问题,并就此作一决定。
  与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一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的《关于郑耀棠等三十二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港英最后一届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和区议会,到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也将随着英国对香港管治的结束而终止。为了保障香港的平稳过渡,继续发挥区域组织在香港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预委会政务专题小组曾提出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建议。筹委会及时地就设立临时性区域组织一事作出决定,并将有关建议提供给第一任行政长官参考,无疑将有助于临时性区域组织的筹组工作。
  这次会议要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关于香港原有法律的处理问题。在预委会阶段,已对香港原有法律作了全面审查,在这个基础上,筹委会法律小组又作了研究,并提出了交本次全体会议审议的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在提出这些建议时,我们总的指导原则是要体现基本法关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规定,尽量少变;同时,对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各种问题,又要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的办法。最近几天西方媒介大肆渲染,似乎我们突然提出要大量修改香港法律,甚至说要把内地的法律搬到香港来。实际情况恰恰相反。这不是一个新提出的问题。从成立预委会开始,研究香港的原有法律已经有好几年了。讨论的结果是,在大约六百多项香港的条例和一千多项附属立法中,除了有十来个条例和附属立法以及另有十来个条例和附属立法中的部分条款外,绝大多数的条例和附属立法都将保留下来,都将采用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大家关注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也将予以保留,只是删除了有关凌驾于其他法律以上的条款。总之,在法律问题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只实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保留原来的香港法律基本不变。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为数很少,只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而且必须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那些全国性法律。这样做是完全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的。我相信,通过这次大会的讨论,将就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问题,形成一份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位委员,一九九七年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是影响重大、意义深远的一年。今年内有两件大事,一是中国共产党将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再一件事就是我国政府将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两件大事均为世人所关注。我们在座的各位能有幸亲身参与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工作,这是无上光荣的。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乘长风破万里浪”,把筹委会的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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