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相对剩余价值

第三章 相对剩余价值


 

    [Ⅲ—125]我们把迄今为止所考察的剩余价值形式称为绝对剩余价值,因为它的存在本身,它的增长率,它的任何增加同时就是创造出来的价值(生产出来的价值)的绝对增殖。我们已经看到,绝对剩余价值是必要工作日超出其界限而延长的结果,而它的绝对量就等于这种延长的量,但是,它的相对量——比例的剩余价值,或剩余价值率——则是同这种延长即这种流动量同它的流数[69]即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一起形成的。如果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那么[由于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它就会延长2、3、4、5小时。因此,创造出来的价值就不是10劳动小时,而是12—15劳动小时。正常工作日的延长,即必要劳动时间加剩余劳动时间的总量的延长,在这里就是使剩余价值增长即增加的过程。

 

    现在假定总工作日达到了正常的限度。只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创造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时间的趋势,才以它特有的和典型的形式表现出来。假定正常工作日是12小时,其中10小时为必要劳动时间,2小时为剩余劳动时间。假定不谈工作日超出这12小时界限的延长,也就是说,假定不谈绝对剩余价值的增长。当然,很明显,不管人们怎样规定,这种界限自身就会确立,就会表现出来。(为了纯粹地考察这个问题,也可以假定绝对剩余价值量不会继续增加,因为劳动人口不变。)因此,在剩余价值不能通过总工作日的延长而继续增加的情况下,它究竟怎样增加呢?靠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如果12小时总工作日中10小时为必要劳动时间,2小时为剩余劳动时间,那么,只要把必要劳动时间缩短1/10,即从10小时缩短到9小时,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时间就可以例如增长50%,从2小时增加到3小时,而总工作日并没有延长。

 

    剩余劳动时间量,因而剩余价值量的增长,不仅是剩余劳动时间通过同时延长总工作日而直接增加的结果,而且也是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的结果,也就是说,是劳动时间从必要劳动时间转化为剩余劳动时间的结果。正常工作日并没有延长,但是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了,总之,总工作日划分为补偿工资的劳动和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的比例发生了变化。

 

    我们已经看到,必要劳动时间无非是有酬劳动时间,无非是这样一种劳动时间,这种劳动时间用以补偿工资即劳动能力的购买价格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实际上是生产工资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可以通过缩减工资而缩短。如果工资的价值被迫下降,那么工资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因而为再生产工资即为补偿工资而支出的劳动时间也就减少了。随着工资价值的下降,这种价值的等价物,即与这种价值相应的,或者更确切地说,与这种价值相等的对等价值下降了。当然,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存在的。劳动能力的价格同任何另一种商品的价格一样,实际上总是高于或者低于它的价值。但是我们在这里并没有说明什么问题,因为我们是从商品的价格同它的价值相一致这一前提出发的,或者说,我们是根据这一前提考察现象的。因此,在考察这里所谈到的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时,必须假定劳动能力按照它的价值出售,工人得到正常工资,也就是说,必须假定工人的劳动能力的正常的和传统的再生产所要求的那些生活资料量并没有缩减。

 

    [Ⅲ—126]{把工资(在劳动生产率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压低到它的平均水平以下来增加剩余价值,这就是把工人的生活条件降低到正常水平以下来增加利润。另一方面,工资(同样在假定劳动生产力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到它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上,这就意味着工人也分享、占有他自身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在第一种情况下,资本家侵占了工人的生活条件和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在第二种情况下,工人取走了他自己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在这两种情况下,一个人的所失就是另一个人的所得。但工人在生活上所失去的,是资本家在货币上所得到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工人在生活享受上所得到的,是资本家在占有他人劳动的比率上所失去的。}

 

    假定劳动能力的价格等于它的价值,也就是说,工资没有被压缩到或者说下降到正常工资以下,那么,必要劳动时间的任何缩短就只有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才有可能,或者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劳动生产力的更高的发展才有可能。

 

    我们在考察商品时已经看到:如果劳动生产力提高,那么,同一使用价值就会在较短的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或者说,较大量的同一使用价值就会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或者说在较小量的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不过,这属于第二种情况)。尽管商品的交换价值下降了,也就是说,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量减少了,生产商品需要较少的劳动,但商品的使用价值仍然不变。劳动能力的正常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数额不是取决于生活资料的交换价值,而是取决于生活资料的使用价值,它的质和量;因而不是取决于生产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即物化在生活资料中的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这种劳动时间的结果,即体现在产品中的实际劳动。可见,如果生活资料的这个数额由于实际劳动生产率提高,能够在较短的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那么,劳动能力的价值就会下降,同时再生产劳动能力、生产劳动能力的对等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即必要劳动时间也会减少,尽管劳动能力同以前一样按其价值出售。正如任何另一种商品一样,尽管它现在的价钱只值过去的1/100,但它同过去一样按其价值出售;因为,尽管它同过去一样具有同一使用价值,但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只是过去的1/100。

 

    在这里,劳动能力的价值所以会下降,从而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会减少,并不是因为劳动能力的价格降到它的价值以下,而是因为它的价值本身下降了,因为在劳动能力中物化着较少的劳动时间,因而再生产劳动能力需要较少的劳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剩余劳动时间增加了,因为必要劳动时间已经减少。总工作日中以前为必要劳动所占的一部分现在游离出来了,加入了剩余劳动。一部分必要劳动时间转化为剩余劳动时间;因而产品总价值中以前进入工资的一部分,现在就进入了剩余价值(资本家的利润)。我把剩余价值的这一形式称为相对剩余价值。

 

    首先,现在很明显,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所以会减少工人劳动能力的价值或他的必要劳动时间,只是因为这些劳动产品或者直接进入工人的消费,例如食品、燃料、住宅、衣服等等,或者进入生产上述产品所需要的不变资本(原材料和劳动工具)。因为:既然进入产品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会再现在产品的价值中,所以很清楚,产品价值的下降不仅是由于生产产品本身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减少了,而且同样也由于生产产品的生产条件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也就是说,生产那种进入工人消费的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和劳动工具的价值降低了,简单地说,不变资本的价值降低了(见拉姆赛[70])。

 

    {价值在产品中的再现或价值在产品中的简单保存和这种价值的再生产之间有这样的区别:在后一种情况下,一种新的等价物代替了由于包含交换价值的那个使用价值的消耗而消失的交换价值。在第一种情况下,没有创造出任何新的等价物来代替原来的价值,例如,再现在桌子上的木材的价值,没有被一种新创造出来的等价物所代替。木材的价值所以会在桌子上再现出来,只是因为木材在以前就具有价值,而且木材的价值的生产是桌子的价值的生产的前提。}

 

    其次,我们以直接在某一劳动部门劳动的工人为例。如果一个织布厂的工人由于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在1小时内生产20码花布,而他以前只生产1码花布,那么,这20码花布就它们是工人本身所创造的[Ⅲ—127]价值来说,在扣除了它们所包含的不变资本以后,并不比从前1码花布有更多的价值。如果所有其他劳动部门的劳动生产力同织布厂的这种变革发生以前一样,那么尽管工人的劳动生产力提高了,但他用1小时劳动所能购买的生活资料并不会比以前更多,也就是说,他同以前一样,只能购买物化着1劳动小时的那些商品。可见,他自己的劳动部门的劳动生产力的增长,他自己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只是在花布作为衣料进入它自身的消费的情况下和范围内,才能使他自身的劳动能力的再生产变得便宜,从而缩短他的必要劳动时间。只是在这种范围内才是如此。但是,这种情况适用于每一个生产部门,因而适用于任何一个在自己的工业活动领域里单独活动的个别资本。

 

    如果我们考察社会总资本,也就是说,考察同工人阶级相对立的整个资本家阶级,那么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没有延长总工作日和减少正常工资的情况下,资本家阶级所以能增加剩余价值,只是因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即劳动生产力的更高程度的发展,使人们有可能用较少的劳动来维持整个工人阶级的生活,较便宜地生产出工人阶级的全部生活资料,从而减少工人阶级再生产自己的工资所必需的总劳动时间量。不过,这个量只是由[各个个别部门所生产的]个别的生活资料的量和一定劳动部门的量即由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个别劳动部门的量构成的;因而,是由这些个别劳动部门中每一个部门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所引起的劳动时间缩短的量构成的。但是,我们在考察这个过程时始终只能以某个领域中使用一定数量工人的某个个别资本为对象,因此,为了对这个过程作总的说明,我们在考察这个过程时就有理由假定工人是靠他本人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生活的。

 

    (但是,在这里并不是假定工人随着他在同一时间内提供更多的产品而需要较少的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假定随着他的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他自己的变得更便宜的产品会进入他的消费。这一点适用于整个社会,因而适用于各个个人的总量,因为社会的相对剩余劳动量无非就是各个个别劳动部门中个别工人的剩余劳动总量。只是在这里会出现各种平衡和中介,这些不属于这里所要考察的范围,但它们会使这种关系的实质模糊不清。)

 

    {可见,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就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增加。前者减少的程度就是后者增加的程度,反过来说也是这样。但是,这种提高和降低同总工作日及其量无关。}

 

    实际上,工人所以会创造出相对剩余价值,只是因为他在他自己活动的领域内创造相对剩余价值,也就是说,只是因为他用比以前较少的时间生产出进入他自身消费的产品。因此,只要经济学家涉及到相对剩余价值的实质,他们就总是求助于上述前提(见穆勒的著作[71])。

 

    事实上,人们考察的是事情的一般过程。如果工作日等于12小时,而剩余劳动时间等于2小时,由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资本家的生产例如比以前增长1倍,那么,剩余价值,即他的利润,就只能[以两种方式]增长:或者是劳动产品以一定的比例进入劳动能力的再生产,而劳动能力按同一比例变得便宜,工资即劳动能力的价值也按同一比例下降,因此总工作日中迄今为再生产劳动能力价值所需要的那一部分就会减少;或者是由于工厂主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也就是说,就象劳动生产率没有提高一样。在后一种情况下,工厂主高于自己商品的价值出售这一商品,因而,低于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买进这些商品,就是说,同他的商品和其他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之间的比率相对来说较便宜地买进这些商品,而他只是在这个程度内造成新的剩余价值。但工人和以前一样,只得到同样的正常工资。因此,工人得到的是产品总价值中一个比较小的部分,或者说,这个价值中用于购买劳动能力所花费的部分比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前要小一些。因此,工人的总工作日的一个较小的部分用于工资的再生产,较大的部分落入资本家手中。实际上,或者是由于工人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减少了他的生活费用,或者他由于他的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能够按照资本家得到新价值的比例更便宜地购买其他一切生活资料,这是一回事情。

 

    [Ⅲ—128]不过,我们在这里无须重复的是,普遍高于价值出售这一前提会自己扬弃自己,因为竞争实际上也会通过低于价值的出售来抵销高于价值的出售。这里所说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已经提高的劳动生产率在本生产部门尚未普遍做到,因此资本家是这样出售的,似乎生产他的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比实际需要的更多(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这样,因为他出售商品的价格仍然要比另一个资本家便宜些)。例如,他把3/4小时的产品当作1小时的产品出售,因为他的大多数竞争者生产这种产品还需要1小时。如果总工作日等于12小时,那么,在这种场合,资本家就是这样出售的,似乎在这里花了16小时(12/3=4;12+4=16)。

 

    他并没有延长工作日。如果必要劳动时间等于10小时,剩余劳动时间等于2小时,那么后者现在仍然是2小时。但是资本家实际上是这样出售的,似乎他只耗费必要劳动时间7+(1/2)小时和4+(1/2)小时剩余劳动(〔7+(1/2)〕+〔4+(1/2)〕=12)。实际上(因为价值并没有随着生产率的提高而降低),他自己的工人的劳动同中等水平的工人的劳动之间是这样一种关系,即他的工人用7+(1/2)小时生产出来的价值所能买到的东西,同别的工人用10小时生产出来的价值所能买到的东西一样多。按照[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原来的比例,资本家应该从12小时中给工人支付10小时,即5/6(12/6=2;(5*12)/6=10)。现在,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3],资本家把12小时的产品当作16小时的产品来出售。如果1劳动小时得到的报酬同超过平均劳动生产率1/3的1小时一样,那么工人就无须劳动10小时,而应该[少劳动1/4,即]只劳动10-(10/4)[即10-〔2+(1/2)〕=7+(1/2)小时]。

 

    如果到目前为止必要工作日等于10小时,而剩余劳动等于2小时,那么工人现在就不再需要劳动10×(4/4)小时,而只需要劳动10×(3/4)小时(因为他们的劳动生产率比平均劳动生产率高1/3),因而,他们就不需要劳动10小时,而只需劳动7+(1/2)小时,而如果剩余价值仍然是必要劳动时间的1/5(10/5=2),那么现在它就是7+(1/2)小时或15/2小时的1/5。15/2小时的1/5等于(15/10)=〔1+(1/2)〕小时,或3/2小时,或6/4小时。实际上,如果这种劳动的3/4小时按照生产率等于平均劳动的1或4/4小时,那么这种劳动的6/4小时就等于8/4或2劳动小时。因此,工作日就可以缩短到〔7+(1/2)〕+(3/2)=9小时。资本家同以前一样让工人劳动12小时,支付7+(1/2)小时必要劳动时间的报酬,因而赚到了4+(1/2)小时。

 

    资本家的利润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必要劳动时间从10小时下降到7+(1/2)小时,或者说,是因为工人能够用7+(1/2)小时的产品购买一切他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这同下述情况完全一样:工人自己生产他的全部生活资料,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他在3/4劳动小时内所能生产的生活资料同他以前用1小时所能生产的一样多,因而他在7+(1/2)小时内所能生产的同以前用10小时所能生产的一样多。如果劳动生产率已经提高,而[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比例仍然不变,那么总工作日就会减少,因为必要劳动已经减少,而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比例仍然不变。实际上,这完全是一回事:或者是劳动能力的价值,因而必要劳动时间减少——因为工人的产品按某种比例进入他自身的消费,因而必要劳动时间会按同一比例缩短,而剩余劳动时间,因而剩余价值则相应增加;或者是在同一个资本家那里,由于他的工人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生产高于该部门的社会平均劳动的水平,因而,例如在1劳动小时内所生产的商品的[总]价值同其他[在同一时间内所生产的]所有商品相比提高了,而资本家则仍按过去的标准支付这种劳动,就象它是具有[平均]生产率水平的劳动一样,但把它的产品却当作生产率水平高于[平均]水平的劳动的产品来出售。

 

    在这两种情况下,[比过去]较小的时间量就足以支付工资的费用,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情况下[Ⅲ—129]必要劳动时间减少了,而且在这两种情况下,相对剩余价值,即不是通过绝对延长工作日而得到的剩余价值都是来源于这样一种情况,即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再生产工资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减少了。在一种情况下,再生产工资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较少这一点是直接表现出来的,因为工人会在较小的劳动时间量内生产出同量的使用价值,虽然产品仍同以前一样按其价值出售。在另一种情况下,再生产工资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所以会较小,这是因为一个较小的劳动时间量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就等于一个较大的平均劳动时间量,因而,工人用较小的、然而出售价格较高的[物化]劳动时间就可以得到同量使用价值。在这两种情况下,相对剩余价值都是由于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而产生的。

 

    其次,不言而喻:如果劳动生产率增长了,而[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比例仍然不变,那么工人或者应当劳动较少的时间就能再生产出自己的工资,也就是说,不是劳动10小时,而是7+(1/2)小时,因此总工作日就会缩短,或者他应当得到数量较大的生活资料,他的工资应当高于[一般]水平。如果既没有发生前一种情况,又没有发生后一种情况,那么,显而易见,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工人为资本家所完成的劳动量增加了,而工人为自己所完成的劳动量却减少了。

 

    全部困难产生于这样一种情况,即在劳动生产率提高时,单个资本家直接考虑的不是减少必要劳动时间,而是把必要劳动时间高于其价值出售——把它提高到平均劳动时间以上。但是,在这个增加的劳动时间中,补偿工资所需要的是一个较小的部分;这就是说,剩余劳动时间增加了,尽管这种增加是通过迂回的道路即通过高于价值的出售来实现的。

 

    总工作日没有随着相对剩余价值即相对劳动时间的增长而增长。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减少的只是工人在他自身的工作日中占有的那个份额。相对工资下降了,或者说,同劳动相对而言,资本的比重增加了。

 

    其次,由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例如,一个工作日所生产的)产品量就增加了,其中包含的价值同以前较少的产品量所包含的价值一样多。因此,单位产品或商品的价值下降了,但是,这个价值是同代表这些单位数的较大的量相乘。6×4并不比12×2多。可见,在这里,使用价值的实际财富增加了,而它们的交换价值或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没有增加,但是在第一种场合——在绝对剩余价值的场合,产品量也增加了,然而是和它们的交换价值同时增加的,也就是说,是同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成比例地增加的。

 

    这一点应这样来理解:如果现在把10磅棉花纺成棉纱所用的时间同以前把1磅棉花纺成棉纱所用的时间一样多,那么10磅棉花所吸收的纺纱劳动就不比以前1磅棉花所吸收的更多。现在追加到10磅棉花上的价值并不比以前追加到1磅棉花上的价值更大。在第二种场合,每1磅棉纱所包含的纺纱劳动是第一种场合的1/10。因为每磅棉纱在这两种场合包含着等量的棉花,所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第二种场合,每磅棉纱所包含的纺纱劳动的费用是第一种场合的1/10,因而便宜9/10。

 

    [Ⅲ—130]如果纺纱劳动追加的工作日等于10,而1磅棉花的价值(为了简便起见,假定所耗费的劳动工具的价值在这两种场合等于零)等于20,那么1磅棉纱在第一种场合的价值就等于10+20=30;在第二种场合,10磅棉纱的价值就等于10+200=210;因而,1磅棉纱21,10磅棉纱=210,而10磅棉纱在第一种场合则等于300。[Ⅲ—130]

 

    可见,相对剩余价值同绝对剩余价值的区别如下:在这两种形式中,剩余价值都等于剩余劳动,或者说,剩余价值的水平等于剩余劳动时间和必要劳动时间的比率。在第一种场合[绝对剩余价值的场合],工作日延长到超过它自身的界限,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时间)则按工作日延长到超过它自身界限的比例增加。在第二种场合[在相对剩余价值的场合],工作日的界限是既定的。在这里,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时间由于工作日中用于再生产工资所需要的部分或者说必要劳动时间部分的缩短而增大。在第一种场合,劳动生产率的既定程度是前提。在第二种场合,劳动生产力会提高。在第一种场合,总产品中相应部分的价值或工作日的单位产品的价值仍然不变;在第二种场合,单位产品的价值改变了,而它的量(数量)则按单位产品价值减少的同一比例增加。因此,产品的总价值仍然不变,而产品的总量或使用价值的总量却增长了。

 

    [Ⅲ—130]其次,可以简单地叙述如下:

 

    劳动生产率——正如我们在分析商品时所看到的——不会提高体现这种生产率的产品或商品的价值。如果以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前提,——只要商品的价值归结为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这就是我们始终作为出发点的前提,——那么,相反会出现下述情况:劳动产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实际上,这是同义反复。这种同义反复无非是表示:如果劳动的生产效率更高,那么劳动就能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数量的使用价值,体现在更多数量的同种使用价值中。因此,这些使用价值的相应部分,例如,1码麻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就比以前少,因而具有较小的交换价值,1码麻布的交换价值就按织布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同一比例下降。相反,如果生产1码麻布比以前需要更多的时间(例如,由于生产1磅亚麻需要更多的劳动时间),那么,现在1码麻布就包含着更多的劳动时间,因而具有更高的交换价值。1码麻布的交换价值就会按生产它的劳动的生产效率下降的同一比例增长。

 

    因此,如果我们就总工作日即平均的正常工作日来说,那么,不管劳动的生产效率较高还是较低,它的产品总量的价值仍然不变。因为所生产的使用价值总量仍然包含一个工作日,仍然代表同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反,如果我们就每天的总产品的一个相应的部分或单位产品来说,那么它的价值就同它所包含的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例地增长或下降。

 

    例如,月劳动的产品是1夸特或8蒲式耳,假定,农业生产率在一个场合提高了1倍,而在另一场合则降低了一半。这样,我们就会有三种情况:月劳动产品8蒲式耳,同一劳动时间的产品16蒲式耳,同一劳动时间的产品4蒲式耳。月产品总量——分别为8、16和4蒲式耳——的价值仍然包含同量的必要劳动时间。因而,这个总量的价值仍然不变,尽管劳动生产率在一个场合增长了1倍,在另一场合下降了一半。但是,在第一种场合,1蒲式耳包含着1/8即2/16月,在第二种场合仅仅包含着1/16月,而在第三种场合是1/4或2/8即4/16月。如果农业生产率提高1倍,每蒲式耳的价值就下降一半;如果农业生产率下降一半,每蒲式耳的价值就会提高1倍。

 

    因此,商品的价值任何时候都不会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增加。这种情况包含着一个矛盾。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意味着这种劳动在较少的时间内生产出同一产品(使用价值)。产品的交换价值的增加意味着这个产品比以前包含更多的劳动时间。

 

    因此,如果单个商品的价值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而体现一定劳动时间的产品总量的价值却不受劳动生产率的任何变化的影响,保持不变,那么,与此相反,剩余价值则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且(如果一方面商品按它的价值出售,另一方面正常工作日的长度既定)只有通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才能增长。剩余价值同商品没有关系,它只表示总工作日的两个部分之间的比例,即工人为补偿他的工资(他的劳动能力的价值)而劳动的那部分同他超过这种补偿为资本家而劳动的部分之间的比例。这两部分的量显然是成反比例的,因为它们共同构成整个工作日,因为它们是同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而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时间,则按照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或增加而增加或减少。但后者的增加或减少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Ⅲ—131]如果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1倍,也就是说,如果在所有那些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为再生产工人的劳动能力所需要的商品(使用价值)即进入工人消费的产品的部门,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1倍,那么劳动能力的价值就会按照这种普遍的劳动生产率平均提高的比例而下降,因此补偿这一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就会减少,而随着必要劳动时间的这种减少,工作日中构成剩余时间即工人为资本家劳动的部分就会增大。但是,生产力在这些不同的劳动部门的发展,既不是均衡的,也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会受到各种程度不等、互有差别而且经常是互相对立的条件的影响。如果劳动生产率在一个直接或间接地进入工人消费的生产部门,例如在提供衣料的生产部门中提高了,那么我们不能说,劳动能力的价值按照劳动生产率在这一部门提高的比例下降了。在这里比较便宜地进行生产的只是一种生活资料。这种便宜只会在某个相应部分上影响到工人的生活必需品。这一部门的已经提高了的劳动生产率不是按照它提高的比例,而是按照这种劳动的产品平均进入工人消费的比例减少必要劳动时间(即生产工人需要的那些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因此,对于每个个别生产部门(也许农产品是例外)来说,生活资料的便宜对劳动能力的价值所发生的上述影响,是不可能确切地计算的。

 

    这种情况丝毫不会影响一般规律。下述论点仍然是正确的:相对剩余价值只能按照直接或间接地进入工人消费的使用价值(生活资料)变得便宜的比例产生和增长,也就是说,不是按照某个特殊生产部门生产率提高的比例,而是按照该部门的生产率的这种增长使必要劳动时间减少,也就是使进入工人消费的某个产品变得便宜的比例产生和增长。因此,在考察相对剩余价值时不仅可能而且始终必须以这样一个前提为出发点,每一个进行投资的特殊部门中的生产力的发展或劳动生产率的发展,都会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减少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工人所生产的产品是他的生活资料的一个部分,因而这种产品的便宜会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再生产工人的生命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因为相对剩余价值只有在这种前提下才会产生,所以在考察相对剩余价值时始终能够而且必须假定这一前提是存在的。

 

    其次很清楚:相对剩余价值的存在和增长根本不要求工人的生活状况保持不变,也就是说,根本不要求他的平均工资总是只给他提供同一的、量和质既定的生活资料。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尽管相对剩余价值在劳动能力的价值或工资(平均工资)的价值不相应降低的情况下,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增长。相对剩余价值甚至可以不断增长,因而劳动能力的价值,也就是平均工资的价值可以不断下降,但生活资料范围、从而工人的生活享受仍然可以不断扩大。这就是说,决定这一范围的是工人所能占有的使用价值(商品)的质和量,而不是它们的交换价值。

 

    假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1倍,也就是说在一切生产部门都提高1倍。假定正常工作日在劳动生产率提高1倍以前是12小时,其中10小时是必要劳动时间,2小时是剩余劳动时间。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总量以前要花费10小时劳动,现在5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来。为了每天补偿工人的劳动能力的价值(价格),也就是说,为了提供工人每天的工资的等价物,工人现在不需要花费10小时,而只需要花费5小时劳动。他的劳动能力的价值降低了一半,因为再生产劳动能力所需要的那些生活资料现在是5小时劳动的产物,而不是象以前那样是10小时劳动的产物。

 

    如果现在——在劳动生产率发生这种变革以后——工人每天领取的工资等于6劳动小时,也就是说,如果他从现在开始[Ⅳ—138][72]每天[为自己]劳动6小时,那么他的物质生活状况就会在这样一种程度上得到改善:完全同他在以前的生产条件下为自己(即再生产他的工资)劳动整个12小时工作日而为资本家劳动0小时一样,完全同整个工作日都是必要劳动时间而根本没有花费任何剩余劳动时间一样。因为5∶6=10∶12;(5×12=6×10)。但是剩余劳动时间在这个场合还是从2小时增加到6小时,2小时绝对剩余价值上追加了4小时相对剩余价值。工人以前为自己劳动10小时,为资本家劳动2小时,也就是说,10/12(或5/6)个工作日为自己劳动,2/12(或1/6)个工作日为资本家劳动,现在他只为自己劳动6/12(或3/6)个工作日,而为资本家也劳动3/6个工作日即半个工作日,不再是1/6个工作日。必要劳动时间就会从10小时减少到6小时,因而劳动能力的日价值也同样会减少,劳动能力的价值不再是10小时,而只是6小时,少了4小时,即下降了40%(10∶4=100∶40)[只占原有量的60%]。剩余价值增加了200%,从2小时增加到了6小时。

 

    {剩余价值不再是占工作日的1/6,而是3/6[等于原有量的300%]。2/6加1/6等于3/6,也就是说,增长了200%。这是剩余价值的情况。另一方面,[必要劳动时间]从5/6减少到3/6,减少了2/6[即减少了40%]。这就是说,如果考察绝对的量,那么剩余劳动时间的增长,或者资本家方面得到的增长,就恰好等于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或者劳动能力价值的减少,即2/6个工作日或4劳动小时(2/6=4/12)。但是,如果考察一方的增长量同原有的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以及另一方的减少量同原有的必要劳动时间(即劳动能力的价值)的比例,那么一方的增长量和另一方的减少量就会出现在不同的比例中,尽管绝对量,即在一方是扣除的劳动时间而在另一方则是添加的劳动时间,是同一的量。

 

    因此,在上例中是6/12或3/6或〔(5-2)/6〕∶(10/12)或5/6,即3∶5,结果是60%[73],因为3∶5=60∶100(5×60=300,3×100同样等于300);而6/12或3/6或〔(1+2)/6〕∶(2/12)或1/6,即3∶1,也就是说300∶100,结果则是300%。因此,尽管剩余劳动的绝对增长量等于必要劳动时间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绝对减少的量,但是,劳动能力价值降低或必要劳动时间减少的比例和剩余劳动时间或剩余价值增长的比例是不同的,而两者都取决于正常的总工作日划分为剩余劳动时间和必要劳动时间这两个组成部分的最初的比例。}

 

    {由此可见,如果[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之间]已经形成这样一种比例,即总剩余劳动时间(既包括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缩短了必要劳动时间所产生的那个部分,也包括工作日延长到超过它的正常限度而产生的那个部分)已经构成总工作日的一个相当大的部分(相当大的份额),那么,劳动生产力的任何增长以及由此产生的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或者说相对剩余价值的增加)只能在较小程度上增加[总工作日中的]剩余价值部分。换句话说,已有的剩余劳动时间的总量越大,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导致剩余劳动时间增长的比例就越小,而迄今为止的剩余劳动时间总量越小,这个比例就越大。因此(这一点应该在考察利润时详细研究),如果劳动生产率按同一程度继续增长,生产越发展,剩余价值增长的比例就越小。一般生产力或生产力一般对劳动能力的再生产发生影响的程度。换句话说,劳动生产力的增长[Ⅳ—139]使必要劳动时间减少(因而使劳动能力的价值减少)并使剩余劳动时间从而剩余价值增长的比例,同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在最初即在生产力每次出现新的提高以前组成总工作日或者说在总工作日中所占的比例成反比。

 

    假定工作日等于12小时,其中10小时为必要劳动,2小时为剩余劳动。生产力普遍提高1倍。在这种情况下,必要劳动时间现在只要5小时就够了,剩余劳动时间就会增加5小时,正好是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劳动能力的价值)减少的量,即5小时。必要劳动时间从10小时减少到5小时,也就是说,减少一半,即50%。(如果必要劳动时间从10小时减少到6小时,那么它在这种情况下就减少了4小时;10∶4=100∶40,即减少了40%。我以前曾说减少了60%[74]。这是错误的,因为我是根据10∶6=100∶60得出来的。但是,问题在于10同10减6的余额之比,也就是说,问题在于10同4之比。因为[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减少了6小时,也就是说,不是减少了60%。)另一方面,剩余劳动时间从2小时增加到7小时(因为追加了5小时剩余劳动时间),因而:2∶7=100∶350(2×350=700,7×100同样等于700);因此,剩余劳动时间现在是[原有量的]350%,同自己的原有量相比增加了两倍半。

 

    现在假定,这种比例——即总工作日中5小时为必要劳动时间,7小时为剩余劳动时间——确立以后,一般劳动生产率又增长1倍,即必要劳动时间减少2+(1/2)小时,因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了同一个2+(1/2)小时,也就是说,从7小时增加到9+(1/2)小时。在这种场合,必要劳动时间又减少50%,而剩余劳动时间从14/2(即7)小时增加到19/2(即9+(1/2))小时,因而增加的比例是14∶19(14∶19=100∶x;x=(1900/14)=〔135+(5/7)〕%;19×100=1900,而14×〔135+(5/7)〕(即135+(10/14))同样等于1900)。因此,尽管劳动生产力在这两种场合都增长1倍,因而必要劳动时间都减少一半,即50%,但剩余劳动时间或剩余价值在前一种场合提高到[原有量的]350%,而在后一种场合则仅仅提高到〔135+(5/7)〕%。(生产力普遍增长的比例始终就是必要劳动时间同在生产力的这种增长以前自身的水平即自身的量相比较而减少的比例。)但是,在前一种场合,剩余劳动时间在生产力提高1倍以前只占整个工作日的1/6,即2小时或工作日的2/12,而在后一种场合,它是7小时或工作日的7/12。(例如,在杰科布计算货币总量时也出现过这种情形。货币总量在十八世纪比在十七世纪有更大的增长。但是,按比例的增长量却比较小。)

 

    [Ⅳ—140]现在以这样一种实际情况为例,即某一部门的生产力提高1倍,但是其他部门的生产力并没有同时提高;也许在那些向这一个部门提供不变资本的生产部门中生产力仍然不变,因此,该部门用于原料的投资仍然不变,也就是说,它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增长,用于机器的投资尽管不是按同一比例增长,但也同样会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利润即剩余价值同预付资本的总价值的比例,由于两种原因而不按必要劳动因生产力的提高而减少的比例增大。第一,因为劳动生产力越发展,剩余价值的增加同必要劳动减少的比例相比而言就越小,第二,因为这个剩余价值是按已经缩小的比例增加的,而与它相比较的资本的价值却几乎按生产力提高的比例增大了。}

 

    {计算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可以有两种方法:(1)同劳动生产力增长以前必要劳动时间自身的量相比;(2)同整个工作日相比。用第一种计算方法时可以清楚地看到,假定生产力普遍提高,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劳动能力的价值)就按生产力提高的同一程度下降;而剩余劳动时间或者剩余价值增加的比例则取决于总工作日原来划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

 

    因此,如果总工作日原来是12小时,其中10小时为必要劳动,2小时为剩余劳动,如果劳动生产力增长1倍,那么,必要劳动时间就从10小时减少到5小时,即减少50%,而生产力则提高了1倍。(这个比例表现为生产力提高100%,必要劳动时间减少50%。必要劳动时间从10小时减少到5小时,即减少50%,这就是说,我现在用1小时所能生产的东西同以前2小时所能生产的一样多,也就是说,我现在用1小时所能生产的东西比以前多1倍;这就是说,劳动生产力提高了100%。)相反,剩余劳动则从2小时增加到7小时,即增加到[原有量的]350%(原有的2小时增长到3倍,再加上2小时的一半,即1小时,因此总起来说,从2小时增加到了7小时),因为它原来在12小时中只占2小时。如果剩余劳动原来就已经是3小时,而必要劳动只是9小时,那么必要劳动就减少了4+(1/2)小时,还是减少50%,剩余劳动则按3∶〔7+(1/2)〕这个比例增加了,也就是说,增加到[它原有量的]250%(因为3∶〔7+(1/2)〕,或(6/2)∶(15/2),或6∶15=100∶250;15×100=1500和6×250=1500)。

 

    如果我们[用第二种计算方法]考察整个工作日,那么[必要劳动时间减少的]比例并没有变动。必要劳动时间原来是10小时或工作日的10/12;现在在第一种场合只是工作日的5/12(在第二种场合,它原来是工作日的9/12,此后就只是〔4+(1/2)〕∶12了)。至于我是否拿必要劳动时间同它自身或总工作日相比较,结果是一样的。在这里只是加上了分母12。因此,这个分母可以迅速消除掉。}

 

    现在回头来谈谈第138页上[花]括号内的补充部分[注:见本卷第280页。——编者注]以前的内容。尽管工人的劳动能力的价值降低了,他的必要劳动时间减少了4小时,而他为资本家提供的剩余劳动时间增加了4小时,工人的生活状况还是可能得到改善,因为他自己从游离出来的时间中得到了1小时的份额;也就是说,他为自己即为再生产工资而劳动的劳动时间没有完全按照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使这种必要劳动时间缩短的程度减少。工人得到的使用价值较多,而它们的价值较小,也就是说,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比过去少。但是,可能形成新的剩余劳动、产生相对剩余价值的比例是完全同必要劳动时间转化为属于资本家的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或工人的劳动能力的价值减少的比例相一致的。

 

    关于这一点,在这里谈这些就够了。以后应当比较一下已经提到的那些比例和相互关系(并见前面的论述)。可见,这一点丝毫也没有改变相对剩余价值的性质和规律,丝毫也没有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生产力提高的结果是工作日中一个越来越大的部分为资本所占有。因此,想通过统计材料证明工人的生活状况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在某个地方或某些方面得到了改善,[Ⅳ—141]以此反驳这个规律,这是荒唐的。

 

    {我们在1861年10月26日伦敦的《旗帜报》上看到一篇关于“约翰·布莱特”公司控告它自己的工人的案件的报道:

 

    “该公司向罗契得尔治安法官控告地毯业工联代表,说他们进行恐吓。布莱特公司的股东采用了一种新机器,用以前生产160码地毯所需的时间和劳动,现在可以生产240码。工人无权要求参与企业主因投资于机器改良而获得的利润的分配。因此,公司老板提议把每码的工资从1+(1/2)便士降低到1便士,这样,工人以同量劳动所得的收入仍和以前完全一样。这只是名义上的降低。关于这件事,据说没有事先告诉工人。”}[Ⅳ—141]

 

    *  *  *

 

    [Ⅳ—138a](1)资本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所获得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并不是同一劳动所创造的产品或使用价值的量增长的结果,而是必要劳动减少和剩余劳动按同一比例增长的结果。资本通过生产过程所获得的剩余价值只是在必要劳动之外的剩余劳动的余额。

 

    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完全相等;剩余劳动的增长完全以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为尺度。在绝对剩余价值的场合,必要劳动的减少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必要劳动是由于剩余劳动直接增加[而不是由于必要劳动的减少]而相对减少。

 

    如果必要劳动等于10小时,剩余劳动等于2小时,如果现在剩余劳动增加2小时,也就是说,总工作日从12小时延长到14小时,那么必要劳动就同以前一样是10小时。但是,它以前同剩余劳动之比等于10∶2,即5∶1,而现在则等于10∶4,即等于5∶2。或者说,以前必要劳动是工作日的5/6,而现在只是5/7。因此,在这里,必要劳动时间相对地减少了,因为总劳动时间,因而剩余劳动时间绝对地增加了。

 

    相反,如果正常工作日的长度既定,相对剩余价值由于生产力的提高而增加,那么必要劳动时间就会绝对减少,因此,剩余价值就会绝对和相对地增加,但产品的价值并没有增加。因此,在绝对剩余价值的场合,工资的价值同剩余价值的绝对增加相比相对地减少了;在相对剩余价值的场合,工资价值绝对地减少了。但是对工人来说,第一种场合更坏。在第一种场合,劳动价格绝对下降。在第二种场合,劳动价格可能提高。

 

    (2)资本的剩余价值的增加数并不是生产力的乘数,而是等于工作日中代表必要劳动时间的那一部分除以生产力的乘数[75]。

 

    (3)生产力的新的增长以前的剩余价值越大,也就是说,工作日中已经完成的无偿部分越大,因而工作日中的有酬部分即构成工人的等价物的部分越小,那么资本从生产力的新的增长中所得到的剩余价值的增长额也就越少。资本的剩余价值增长了,但同生产力的发展相比,增长的比例越来越小。资本的界限仍然是代表必要劳动的工作日部分和整个工作日之间的比例。资本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活动。必要劳动所占的份额越小,因而剩余劳动越大,必要劳动由于生产力的增长而减少的比例就越小,因为[表示必要劳动时间同总工作日的比例的]分数的分母更大了。因此,资本价值的自行增殖的比率的增长就会随着资本已经达到的增殖程度而越来越慢。但是,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工资或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增加了,而是由于代表必要劳动的工作日部分同总工作日相比已经大大缩小了。[Ⅳ—138a]

 

    *  *  *

 

    [Ⅳ—141]一般来说,劳动生产率的一定发展甚至是绝对剩余价值存在的前提,也就是剩余劳动本身存在的前提,因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存在的前提,也是以前所有那些生产方式的前提,在那些生产方式下,社会的一部分不仅为自己劳动,而且为社会的其他部分劳动。

 

    “资本主义企业主作为一个特殊阶级的存在本身是取决于劳动生产率的。”(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第206页)

 

    “如果每个人的劳动刚够生产他自己的食物,那就不会有任何财产了。”(在这里,用“财产”代替“资本”)。(皮尔西·莱文斯顿《论公债制度及其影响》1824年伦敦版第14—15页)

 

    但是,资本主义关系是在社会经济形态的这样一个历史发展阶段上发展起来的,这个发展阶段本身已经是一系列以前的发展阶段的结果。作为资本主义关系出发点的那种劳动生产率水平并不是自然的某种产物,而是劳动早已脱离其原始状态的历史的产物。很明显,如果一个国家从自然界中占有肥沃的土地、丰富的鱼类资源、富饶的煤矿(一切燃料)、金属矿山等等,那么这个国家同劳动生产率的这些自然条件较少的另一些国家相比,只要用较少的时间来生产必要的生活资料,因而,从一开始就能除了为自己的劳动外提供更多的为别人的剩余劳动,因此,绝对剩余劳动时间,也就是绝对剩余价值,在这里一开始就比较大,资本(或者借以榨取剩余劳动的任何一种生产关系)的生产效率比处于较为不利的自然条件下更高。

 

    古人就已经知道,劳动能力的天然便宜,即它的生产费用或再生产费用的天然便宜,是工业生产的一个重大因素。例如,在狄奥多洛斯的《史学丛书》(第1册第80章)中是这样谈到埃及人的:

 

    “他们抚养子女所花的力气和费用少得简直令人难以相信。他们给孩子随便煮一点最简单的食物;甚至纸草的下端,只要能用火烤一烤,也拿来给孩子们吃。此外也给孩子们吃沼泽植物的根和茎,有的生吃,有的煮一煮或烧一烧再吃。因为气候非常温暖,大多数孩子不穿鞋和衣服。因此父母养大一个子女的费用总共不超过20德拉马。埃及有那么多的人口并有可能兴建那么多宏伟的建筑,主要可由此得到说明。”[第126页]

 

    {如果剩余价值率既定,那么剩余价值量就取决于人口数量;如果人口数量既定,那么剩余价值量就取决于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的比率。}

 

    由此只能得出结论说,在资本关系的统治下(或者在榨取绝对剩余价值的类似的生产关系统治下;因为土地的天然肥力只会使剩余劳动时间的延长和它的存在更容易;它并不创造我们所理解的相对剩余价值),在劳动的自然条件最有利,因而,尤其是在土地最肥沃的地方,资本的生产力最大,也就是说,剩余劳动时间最多,因而剩余价值最多,或者这样说也一样,劳动能力的价值自然最低。[Ⅳ—142]由此决不能得出结论说,最肥沃的土地是最适于发展资本关系本身的土地,因而也是最适于发展它的生产率的土地。只要李嘉图把土壤的肥力说成劳动生产率的主要条件,那么他就是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并根据这个前提提出了他的论点。当然,他喜欢到处把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作为前提,作为早已存在的关系。这无损于他的结论,因为他所研究的只是这种特定形式的生产。下面这段话无论对于理解剩余劳动本身,还是对于消除上述问题中的误解,都是重要的:

 

    “在不同的社会阶段,资本的积累,或者说,使用劳动的资金的积累[注:在李嘉图的著作中,只是在象这里所说的那些场合可以看到资本的性质。可见,资本不是劳动为了获得一定结果所使用的资金,而是“使用劳动的资金”,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这些资金的所有者或这些资金本身使用劳动,劳动资金成了支配劳动的力量。],速度有快有慢,它在所有情况下都必定取决于劳动生产力。一般说来,在存在着大量肥沃土地时,劳动生产力最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92页]

 

    [《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一书的匿名作者针对李嘉图的这个论点指出:]

 

    “假如第一句话中的劳动生产力,是指每一产品中属于亲手生产该产品的人的那一部分很小,那么这句话就是同义反复,因为其余部分形成一个基金,只要它的所有者高兴,便可以用来积累资本。但是,在土地最肥沃的地方,大多不会有这种情况。在北美是这种情况,但这是一种人为的情况。在墨西哥和新荷兰[注:澳大利亚的旧称。——编者注]不是这种情况。从另一种意义来说,在有许多肥沃土地的地方,劳动生产力确实最大,就是说,人的能力(只要他愿意使用它)与他所完成的总劳动相比,能生产出更多的原产品。人能生产出超过维持现有人口生活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食物,这实际上是自然的赐予。但是‘剩余产品’(李嘉图先生的用语,第93页)一般是指某物的全部价格超过生产该物的工人所得部分的余额,是由人的协议确定的而不是固定的部分。”(《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特别是有关价值、供求的争论》1821年伦敦版第74—75页)

 

    此人没有看到,“属于”工人的“产品部分”是“小”是大,实际上取决于工人每天所完成的“总劳动”所能得到的原产品的比例量。他对李嘉图批评得对的地方只有以下一点。他说:自然肥力表明,只要我愿意,我用1天的劳动就能生产出大大超过生存所绝对必需的东西(大大超过“维持现有人口生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食物”)。它并不表明,我必须劳动多,因而生产多,而且更不表明,我所劳动的超过必需的那部分构成资本的基金。资本的基金“由人的协议确定”。对于李嘉图来说,资本关系本身是自然的关系,因而到处都预先就存在着这种关系。

 

    如果资本主义生产是前提,那么各个国家的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再生产工人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会随着劳动的较为有利的自然条件,从而随着它们的自然生产率的程度而各不相同,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因此即使两个国家的劳动小时数相同,但一国的剩余劳动时间或剩余价值就会按同一比例大于另一国。

 

    所有这一切都关系到绝对剩余劳动存在本身和它在不同国家的同各该国的生产的自然潜力相一致的相对量。

 

    [Ⅳ—143]如果假定正常工作日已经划分为必要劳动和绝对剩余劳动,那么这就假定了后者的存在,而且是一定量上的存在,因而也就假定了绝对剩余劳动的一定的自然基础的存在。这里的问题倒是在于劳动生产力,因而,在于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延长,——只要这种劳动生产力本身是资本主义的(一般说是社会的)生产的产物。

 

    [提高劳动生产力的]主要形式是:协作、分工和机器或科学的力量的应用等等。

 

注释:

 

    [69]流数和流动量是伊·牛顿制定的计算流数的概念,是微积分的最早形式。伊·牛顿把随着时间同时不断变化的数列x,y,z……称为流动量(来自拉丁文fluens——流动的),而把流动量变化的速度称为流数(来自拉丁文fluxio——流),并用x,y,z……来表示。因此,流数是时间上的流动量的导数。——第264页。

 

    [70]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引用了拉姆赛著作《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相应的地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351页)。——第268页。

 

    [71]马克思指的大概是:约·斯·穆勒在自己的著作《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1844年伦敦版)中考察利润率和工资的比例时假定“付给工人的是工人自己生产的产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册第214页)。——第270页。

 

    [72]1861—1863年手稿第Ⅳ本笔记的页码。马克思误以为从138页(应为132页)开始。——第279页。

 

    [73]在这里,马克思自己在原来已写好的正文的两行中间加进了这样一句话:“(应该是40%,见下页)”。可是,手稿正文并没有错,因为必要劳动时间从工作日的5/6减少到3/6,就说明劳动力的价值减少了40%,也就是占原有量的60%。——第280页。

 

    [74]见注73。——第281页。

 

    [75]马克思部分地借用了《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1857—1858年)中关于劳动生产力的增长和相对剩余价值量之间的比例的三点总结性意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6卷上册第304—310页)。第二点的开头表述得比较详细:“资本的剩余价值的增加数并不是生产力的乘数即生产力(作为单位,作为被乘数来看)的增加数,而是活的工作日中原来代表必要劳动的部分减去该部分除以生产力的乘数之后的余额。”——第286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本文关键词: 马恩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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