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苏维埃对持有合乎规定的全权证书的委员,在其证书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给予全力支持。
(4)各级苏维埃对人民委员会委派的所有特命的和其他性质的委员给予无条件的支持,上述委员的命令各地方和各区域苏维埃必须执行。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396页
【参考文献】
[85]人民委员会1918年4月1日会议讨论了内务人民委员部提出的《关于各委员部向外省派遣其委员和代表的规定的法令》草案,建议所有委员部研究这个草案,并提出意见。法令经列宁补充后,于4月5日批准,4月11日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上公布(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9年俄文版第2卷第58—59页)。——[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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