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收购原料的决定草案[73](1920年5月25日)
建立一个委员会在两周内完成下列任务:
(1)制定措施由一个部门统管粮食和原料的收购工作,或者以相当固定的和适当的形式把有关部门联合起来进行这项工作。必须利用合作机构。
(2)委员会特别应该研究动用征粮军和国内警卫部队参加各种原料收购工作的问题,以及实行奖励和进行商品交换(一般是指集体的商品交换)的条件和具体范围,尤其是用农民所交的部分原料加工为成品返销给他们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的问题。
(3)收购原料必须采用普遍摊派的办法,并且以固定价格收购。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1卷第123页
【注释】
[73]《人民委员会关于收购原料的决定草案》是列宁在人民委员会1920年5月25日会议上写的,并得到会议的通过。——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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