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委员会关于由中央消费合作总社组织商品交换的决定草案的意见[51]

对人民委员会关于由中央消费合作总社组织商品交换的决定草案的意见[51]

  (1)下一次报告定在一个月后。  
  
  (2)通过中央统计局的全权代表检查报表格式和报表是否按规定分发到地方上,地方上是否按规定履行填写报表的义务。  
  
  限期一周。  
  
  (3)委托中央消费合作总社向人民委员会提出一系列关于更有力地同商品交换的无政府状态作斗争的决定。  
  
  限期一周。  
  
  (4)关于用什么去交换的问题,允许中央消费合作总社及其地方机构直至村商品交换点在开展业务时有较多的自由;用制度规定对流转快、流转额高的给予重奖。  
  
  限期一周提交小人民委员会。[52]  
  
  载于1932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0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42页
    【注释】

  [51]人民委员会1921年7月15日会议听取了列·米·欣丘克和尼·巴·布留哈诺夫有关由中央消费合作总社组织商品交换的两个报告,并就两个报告通过了一项决议。列宁的意见写进了决议。——74。  
  
  [52]小人民委员会是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所属的一个常设委员会,1917年11月成立。设立小人民委员会是为了减轻人民委员会的负担。小人民委员会预先审议应由人民委员会决定的问题,自身也决定某些财政经济问题。小人民委员会一致作出的决定,经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即具有人民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如遇意见分歧,则把问题提交人民委员会解决。小人民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成员由人民委员会从人民委员和副人民委员中任命,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的代表也参加小人民委员会。1930年,小人民委员会被撤销。——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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