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 致弗·L.列德尔(1913年10月28日)

227 致弗·L.列德尔(1913年10月28日)

  致弗·L.列德尔  
  
  1913年10月28日于克拉科夫  
  
  卢博米尔斯基耶戈街51号  
  
  尊敬的同志:  
  
  您对所谓总执行委员会的坏蛋感到愤慨,我完全理解,不过我劝委员会[359]首先还是要做到使总执行委员会正式表示拒绝。要知道,这是可以做到的(向作为社会党国际局委员的罗莎·卢森堡等人提出),否则社会党国际局大概就不会干预,还会根据正式理由拒绝将问题提交审议。你们这方面决不应当采取这种有可能遭到社会党国际局拒绝而使梯什卡之流的状况得到改善的步骤。  
  
  我建议您以委员会名义给胡斯曼写一封审慎的介绍情况的公函(主要强调总执行委员会拒绝社会党国际局所属的、在俄国实际从事活动的各党组织的联合法庭对总执行委员会的“法庭”进行审查),请求他帮助劝告(适当地从道义上影响)总执行委员会。这比冒失败的危险过早地提出正式请求要好些。  
  
  如果普列汉诺夫给您回信,希望您告诉我。  
  
  致社会民主党的敬礼!  
  
  尼·列宁  
  
  克拉科夫 卢博米尔斯基耶戈街51号 弗拉·乌里扬诺夫  
  
  发往巴黎  
  
  载于1930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3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8卷第214—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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