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亚·加·施略普尼柯夫
(4月5日〔18日〕)
致执行委员会[注: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编者注]委员亚·别列宁
现附上我们一行的车费收据。其中,300瑞典克朗是我从俄国驻哈帕兰达领事那里收到的补助(由塔季扬娜基金提供)。472卢布45戈比是我借来垫的,借来的这笔款我希望从流放者和侨民救济委员会领取。
尼·列宁
载于1924年9月17日《列宁格勒真理报》第212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9卷第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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